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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墓《建设 — 《。    第五条 】 公:墓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和:方,便群:众的原则 【。 , ,     第六【条  ?。公墓应建设在荒山、!瘠地 】    禁止在【。耕地、林地》、革命烈士墓—园、:文物保护区、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内和水库周—围、河流两岸200!米内以及铁路—、公路隔离带内【建设公墓《 —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按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  ?   ?第,七条 ?。 建设社会》公共墓地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地、州!。)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社会公》共,墓地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   ?。 经民政部门批【准建设的《社会公共墓》地还应依法向城【乡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定点【、用地等《手,。续 《   》  第八《。条  申请》建设社会《公共墓地《须,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报告;》。 :  》     》  (二)可行【性报告; 【  《。。       (】三,)墓地规划示—意图:等有关资料; 【 : ?  :。     》 (四)省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九条《  社会《公,共,墓地整体规划—应科学合理建筑设】施与整体布局、自】然景观应和谐一致】绿化面积应达—可绿化?面,积的9?0%以上 【     第十!条,  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公墓 【 : ?    《。禁止社会公》。共,墓地另设分墓—区禁止设立家—庭、宗族墓园 】 , ,     实行火!葬的地区《公墓内?不,得设立安《葬遗体的《墓穴允?许,土葬的地《区公:墓内:应设立安葬骨—灰的墓?。穴或骨灰《堂 》。    》 第十二条  【公墓内安葬骨灰【的单人墓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夫妻—合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允许土【葬的地区安葬遗体】的墓: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 《 》。 ,   ?墓堆不得高于地【面50厘米墓碑不】得高:。。于地面100厘米】  【   第《十三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公》墓,。用地给公《墓,管理组织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