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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公墓建设 ! ?     第五条! , 公墓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和方便》群众的?原则:  【   第六》条  公墓应建设】在荒:山、:瘠地 【。   ?。  禁?止在耕地、林地、】革命烈士墓》园、文物保》护,区、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内和【水库周?。围、河流《两岸200》米内以及铁路、【公路隔离带》内建:设公墓 《 《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按!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    《。 第七条  建设社!会公共墓地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地】、州)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社?会公共墓地》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 ?     经民政】部门:批准建设的社会公】共墓:。地还应依法向城【乡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定点《。、,用地等手续》 :     】第八:条,  :申,请建设社会公共墓地!须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报告; 【       !  (二)》可行性报告》; 《  《 , ,     (—三)墓地规划示意】图等有?关资料; 】     —    (四)省】。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第《九,条 : 社会公共墓—地,。整体规划《。应科:学合理建筑设—施与:整,体布局、自然景观应!和谐一致《绿,化面积应达可绿化】。。面积的90》%以上 !   ? 第十条 》 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公?墓  】  : 禁止社《会公共墓地另设【分,墓区禁止《设立:家,庭、宗族墓园 【   【  实行《火葬的地区公墓内】不得设立《安葬遗体的墓穴【允,许土葬的地区公墓内!应设:立安葬骨灰的—墓穴或骨灰堂 ! :   ?  第?十二条  》公墓内安葬骨灰【的单人墓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夫妻合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允许:土葬的地区安葬【遗,体的:墓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 【  》   墓堆不得高】于地面50厘米墓】。。碑不得?高于地面100厘米! —    《第,十三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公墓用地给公【墓管理组织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