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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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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墓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和方便群众的【原则
! 第六条— , 公墓应建》设在荒山、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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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在耕地、林地、革命!烈士墓园、文物保护!区、: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内和水库周【。围、河流两岸—。20:0,米内以及铁路、公路!隔离带内建设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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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按?。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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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建设社会公共墓地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地、?州)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社会公共墓地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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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民政部门批【准建设的社会公共墓!地还:应依法?向城乡?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定点—、用地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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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申请建】设,。社会公共墓地须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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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申请报告;【
!。 (—二)可行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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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墓地】规划:示意图等有关资料;!
— 】(四)省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九条 社!会公共墓地》。。整体规?划应科学合理建筑设!。施,与整体布局、自然】景观应和《谐一致绿化面积应】达可绿化面积的【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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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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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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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社会公共—墓地另?。设分墓区禁止—设立家庭、宗族【墓园
! 实行火葬的】地区公墓内不得设】立安:葬遗体的墓》穴允:许土葬的地区—公墓内应设》立安葬?骨灰的墓穴或骨灰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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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墓内安葬》骨灰:的单:人墓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夫妻合《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允许土《葬的地?区安葬遗体》。的墓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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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堆不得?高于地面50—厘米墓?碑不得高于地面【100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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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公?墓用地给公墓管理组!。织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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