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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墓建设《 》 :  :   第五条—  公墓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和方:便群众的原则 】    【 第六条  公墓】应建:设在荒山、瘠地 !    【 禁止在《耕地、林地、革命烈!士,墓,园,、文物保护区—、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内和水?库周围、河流两岸】200米内》以及:铁路、公路隔—。离带内建设公墓 ! :。 :  :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按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 ,    第》七条  《建设社?会公共墓地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地、—州)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社会公共墓】地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     经民!政,部门批准建》设的社会公共墓地】还应依法向城乡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定点【、用地等手》续,。 : ,   》  第八《条  申请建设社会!公共墓?地,须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申请报告—;  】 ,     》 (二)可行性【报,告; 》 ?  :      —。(三)墓地规划示意!图等有关资料—; 》 ,     》    (四)省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九条  社会公】共墓地整《体规划应科学合理】。建筑设施与整体布局!、自然景观应和谐一!。致绿化面积》应,。达可绿化《面积的90%—以上:  【。 ,  第十条  【。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公墓— ,   【  禁止社》会公共墓《。地另设分墓区—禁止设立家庭、【宗族墓园 【 :     》实行:火葬的地区公—墓内不得设》。立安葬遗体》的墓穴允许土葬的地!区公:墓内应设《立安葬骨《灰的墓穴或骨灰【堂 《     第十!二条  公墓内安】葬骨灰的单人—墓,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夫妻合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允许土葬的》地区安葬遗体的墓】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 【  —   墓《堆不得高《。于地面50厘米【墓碑不得高于地面1!00厘米 【 ?   ? 第十?三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公?墓用地给公墓管理】组织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