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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公墓【建,设, 】 ,   第五条  公!墓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和方便群众的【原则 】    第六—条 : 公墓应建设在【荒山、瘠《地, :。 ,  《 ,  禁止《在耕地、林》地、革命烈士墓【园、文物保护区、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内和】水库周围、河流两】岸200米》内以:及铁路、公》路隔离带内建—设公:墓 —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按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    第七条【  :建设社会公共墓地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地、州)!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社会公共《。墓地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  《   经民》政部:。。门,批准建设的社会公】共墓地还应依法向城!乡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定点】、用:地等手续 — :  ? ,  :第八条  》申请建?设社会公共墓地须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申请?报告:。; 《     【    《(,二)可行《性报告; 【   》      (【三)墓地规划—示意图?等有关资料;— :    【。。 ,    (四)省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九条  社】会,公共墓地《整体规划应》。科学合理建筑设施】与整体布《局、自然景观—应和谐一致绿—化面积应达可绿【化,面积的9《0%:以上:    ! 第十条《  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第十一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公墓 》 》    《禁止社会公》共墓地另设分墓区禁!止设立家庭、宗族墓!园, 《     实行火!葬的:地区公墓内不得【。设立安葬《遗体的墓穴允—许土葬的地》区公墓内应设立【安葬骨灰的墓穴或】骨灰堂 !    第十—二条  《公墓:内安葬骨灰的单人墓!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夫妻合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允许:土葬:的地:区,安葬遗?体的墓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 】    墓堆不【得高于地面5—。0厘米墓《碑不得?高于地面10—0厘米 》 《。    《第十三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公墓】用地给?。公墓管理组织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