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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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 公:墓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和:方,便群:众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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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墓应建设在荒山、!瘠地
】 禁止在【。耕地、林地》、革命烈士墓—园、:文物保护区、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内和水库周—围、河流两岸200!米内以及铁路—、公路隔离带内【建设公墓《
—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按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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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 建设社会》公共墓地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地、州!。)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社会公》共,墓地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 ?。 经民政部门批【准建设的《社会公共墓》地还应依法向城【乡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定点【、用地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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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申请》建设社会《公共墓地《须,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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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可行【性报告;
【
《。。 (】三,)墓地规划示—意图:等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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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省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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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社会《公,共,墓地整体规划—应科学合理建筑设】施与整体布局、自】然景观应和谐一致】绿化面积应达—可绿化?面,积的9?0%以上
【
第十!条, 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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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社会公》。共,墓地另设分墓—区禁止设立家—庭、宗族墓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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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火!葬的地区《公墓内?不,得设立安《葬遗体的《墓穴允?许,土葬的地《区公:墓内:应设立安葬骨—灰的墓?。穴或骨灰《堂
》。
》 第十二条 【公墓内安葬骨灰【的单人墓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夫妻—合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允许土【葬的地区安葬遗体】的墓: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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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墓堆不得高于地【面50厘米墓碑不】得高:。。于地面100厘米】
【 第《十三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公》墓,。用地给公《墓,管理组织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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