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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公墓建设 !     【第五条  公墓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和方便群《众的原?则 ? 《    第六条  !公墓应建设在—荒山、瘠《地 ?    【 禁止?在耕地?、林地、革命烈士墓!园、文物保护区、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内和水库【周围、?河流两岸200米内!以及:铁路、公路》隔离带内建设公墓】 ?    —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按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 ?     第七【条  建《设社会?公,。共,墓地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地、州)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社?会公共墓地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    经民—政部门批《准建设的社会公共】墓地还应依法向城乡!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定点、用地—。等手续 》  》   第八条—  申请建》设社会?公共:墓地:须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报告; !。 :      —   (二)可【。行,性报告?;  】  :   ?  (三)墓地规】。划示意图等》有关资料; !   《。      (四】)省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九条  社—会,公共:墓,。地整体?规划应科学合理【建筑设?施与整体《布局、自然景—观应和谐一致绿化面!积应达可《绿化面积的90%】。以上 】    第》十条:  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 ,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公墓 】   【  禁止《社会公共墓地另设】分,墓区禁止设立家庭】、宗族墓园 ! :    实行火葬】的地区公墓内不得设!立安葬遗体的—墓穴允许《土葬的地区公—墓内应设立安葬骨】灰的墓穴或骨灰堂 !。 ,    【 第十二《条  公墓内安【葬骨灰的单人墓【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夫妻合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允许土葬》的地区安《葬,遗体的墓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  !   墓堆不得高于!地面50厘米墓碑不!得高于地面100厘!米 》。。     第十】三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公墓用地!给,公墓管理《组织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