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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墓建设 !  《   第五》条  公《墓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和方便》群,。众的原则 — : ,。   ?  第六条  【公墓应建设在荒山、!瘠,地 : :     禁】止,在耕地、林》。地、革命烈士—墓园、文《物保护区、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内【。。和水库周围、河流两!。岸200米内以及铁!路,。。、公:路隔:离带内建设公墓 ! : ,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按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 ,  第七条 — 建设社会》公共墓地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地、州)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社会公共墓地【。。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   —  经民政部门批】准建设?。的社会公共墓—地还应?依法向?城乡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定点】、用地等手续 !     第八!条  申请建—设社会公共墓地须】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申请报告;【 :  》       【(,。二)可行性》报告;? —  :   ?   (三)—墓地:。规划示意图等有关资!。料; 》     【  :  (四)省—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九条 — 社:会公共墓地整体规划!。应科学合理建筑设】施与:整体布局、自—然景:观应和谐一致绿化】面积应达可绿化面】。。积的:90%以上 】     【第十:条  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公墓 【    【 禁止社会公共墓地!。另设分墓区禁止设】立,家庭、宗族》墓园 《 《    实》。行火葬的地区公墓】内不得设《立安葬遗体的墓穴允!许土葬的地区公墓】内应设立安葬骨灰】的墓穴或骨灰—堂   !。 , 第十二条 — 公墓?内安葬?骨灰的单人墓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夫妻合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允许土葬的地区!安,葬,遗体的墓《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 【     墓!。堆不得高于地面50!厘米墓碑不得高【于地面?100厘米》 》   ?  :第十三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公墓】用地给公墓管理组织!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