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 建标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国务院《残葬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墓的建设管理活动。

    公墓是为公民提供安葬骨灰或遗体的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包括社会公共墓地和农村公益性墓地。

    第三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少数民族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墓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管理、监督工作。

    国土、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卫生、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墓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