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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或:个,人,、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分别情况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没收非法所得责】令缴纳规定的费用】并可处以罚款—。   】  :。    (一)【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责令缴纳公—路路:产占用费或公—路路产赔偿费并可处!以不超过占用费或赔!偿费20%的罚款】;   !  :    (二—)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对公!路、公路设施造成】损坏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三)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承运单位或】个人缴纳公路路产赔!偿费并?可处以不超过公【路路产赔偿费一倍的!罚款; —。   》 ,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      】   (五)—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并:责令赔偿损失 】 , ,。  ?   ?  :  (六)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失的并责令】。赔偿:损失 《      !   (七)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按公路》。渡口管理规定处【罚 【       【 (八)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两倍的罚款】 ,    】     (九【)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不《超,过公路路产》赔偿费一倍的罚【款 :    】 第三十三》条 :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十,二条、十《三条规定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或市、地、州、县交!。通主管部门》责成限期改正对【主要责任人》由,其,主管机关追》究,行政责任 !     第三十四!条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置障碍、堆—放物件材《料、设卡收费严【重影响公路畅通【和安全?又拒不?执行公?路路政?处罚决定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有权强行排除 】     对!损害公路路》产又:拒不接受查处的车辆!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行驶并可暂扣—。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扣证的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 】 ?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第三十六条  【因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或路:政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失》误造成管理相对人经!济损失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承担经济责任!   】。  第三十》。七条 ?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级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