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建标库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或个人、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分别情况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没收非法所得,责令缴纳规定的费用,并可处以罚款。

        (一)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责令缴纳公路路产占用费或公路路产赔偿费,并可处以不超过占用费或赔偿费20%的罚款;

        (二)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对公路、公路设施造成损坏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承运单位或个人缴纳公路路产赔偿费,并可处以不超过公路路产赔偿费一倍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五)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并责令赔偿损失。

        (六)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失的,并责令赔偿损失。

        (七)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按《公路渡口管理规定》处罚。

        (八)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两倍的罚款。

        (九)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不超过公路路产赔偿费一倍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十二条、十三条规定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或市、地、州、县交通主管部门责成限期改正,对主要责任人由其主管机关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置障碍、堆放物件材料、设卡收费,严重影响公路畅通和安全又拒不执行公路路政处罚决定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有权强行排除。

    对损害公路路产又拒不接受查处的车辆,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行驶,并可暂扣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扣证的,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因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或路政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失误,造成管理相对人经济损失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承担经济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级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