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建标库

第五章

    第三十九条  公路路产赔偿费的标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公路路产占用和接道费的标 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制定。收费票据必须使用省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省财政监章的专用票据,票据由省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发放。

    收取的公路路产赔偿费、公路路产占用费和接道费,应专项用于公路路产的恢复和公路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滥用和截留。路政管理中的罚没收入应全部上缴财政

    第四十条  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以及国内私人投资修建的公路,其路政管理由交通主管部门和投资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未作约定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7年公布的《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