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省交通厅是全省公路路政管理的主管机关,各市、地、州、县交通局是本行政区域的公路路政管理主管机关。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第九条 各级公路路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
(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四)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罚;
(五)与规划、国土、城建部门共同依法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
(六)审理从地下、地面、上空穿(跨)越公路的其它建筑设施事宜;
(七)核批公路的特殊占用及超限运输,并对其实施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八)维护公路、公路渡口的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配合公路养护部门加强公路养护工作,保持公路完好、平整、畅通。
第十一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按国家规定统一着装,佩戴“中国公路路政”胸徽,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路政管理证”。路政巡查车须装有“路政管理”标牌,标志灯饰。
第十二条 下列行为由市、地、州交通主管部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一)国道、省道经营使用权变动;
(二)在国道上设置立交、平交道口,埋设管道、杆线、电缆;
(三)跨越市、地、州行政区域的超限运输。
前款第(一)项中国道经营使用权变动还需要转报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下列行为由市、地、州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一)县道经营使用权变动;
(二)在省道及县道设置立交、平交道口、埋设管线、杆线、电缆;
(三)砍伐国道、省道和县道行道树在二十株以上的(砍伐十九株以下的由县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四)跨越县、区的超限运输。
前款第(一)、(二)、(三)项需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