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建标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管理,保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建设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专用公路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统称公路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交通主管部门及授权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保护和管理公路路产、保障公路畅通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公安、国土、城建、规划、工商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积极配合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民有遵守公路管理法规,爱护公路路产的义务;对违章侵占、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有检举、揭发的权利。

    第七条  公路路政管理应遵循依法治路、预防为主、管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