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 建标库

第二节

    第十三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鼓励采用多轴重型、集装箱、厢式封闭和罐式专用车辆运输。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

    货运经营者不得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以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并随车携带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具备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条件和符合现行的有关安全规定。

    第十六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在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完成运输过程;运输危险货物的罐体应当经质监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禁止使用除罐式集装箱以外的移动罐体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车辆和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禁止运输普通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