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城乡?规划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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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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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或者委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对规划实施情况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进!行评估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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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作出评《估,结果报告并将评估结!。果报告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城乡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
【。第六十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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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
《 《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 —(三)因《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 (五)发!生地震、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确需修!改规划?的;
?。
《
? , ? (?。六)原规划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 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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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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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由组织编制!机关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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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城市、镇总【体,规划发生变更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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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重大建设工程!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地块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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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经组织编制机关论证!确需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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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依法先修!改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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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修改】近期建?设规划不得违—反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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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人民政府修改乡规!划镇、乡人民—政府修改村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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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有】效期:内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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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公示、!组织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规划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损失作出!评估并依法给—予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