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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城!乡规划?修改 ?   !  第六十四—条 :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     第六十!。五,条 :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或者委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对规划实施】情况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进行评估《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作出评估结果报!告并将?评估结果报告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城乡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 ?  :。     》。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        !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    —  :   (三)—因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      !   (五)—发生地震、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确需修改规划的【;  】  :   ?  (六)原规【划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  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     修!改后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 》    第六十【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由组《织编制?机关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     】    (一)城】市、镇?总体:规划发生变》。更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     —    (二)【重大建设工程—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地块!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 :   《      (三)!经,组织编制机关论【证确需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其他:情形 】  :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依法先修改总!体规划 【     第六】。十,八条 ?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修改近期建设规划!不,得违反?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 ? :。     —乡,人民政府修改—乡规划镇、》乡人:民政:府修改村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     第六【十九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有效期《内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公示、组织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规划《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损失《作出评估并依法【给予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