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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乡规划修改 【 :    【 第六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    第六—十五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或?者委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对规《划,实施情况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进行评?估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  —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作出》评估结果报告并【将评估结果报告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城乡—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      !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       !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       (三!)因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     】 ,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       【 ,(五)?发生地震、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确!需修改规《划的; 】   ?    《  (六)原规划】。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 ,    — 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  修?改,后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  》 ,。  第?六十七条 》 ,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由组织编制机【关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   》   ?   ?(,一,),城市、镇总体规划】发生变更《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   ?。     》 (二)重大建设】工程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地—块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 : : ,   ?    (三)【经组织编制机关论】。证确需?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其他情形 【   —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依法先修改】总体规划 》。  — ,  第六十八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修改近期】建设规划不》得违反?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  】 ,  乡人民政府修改!乡规划镇、乡人【民政:府修改村《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   【  第?六十:九条 ?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有效期内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公示、组织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规:划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损失作《出评:估并依法《。给予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