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城乡规划《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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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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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或《者委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对规划实施】情况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进行评!估,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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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作:出评估结果报告并】将评估结果报告【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城!乡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 , ,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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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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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因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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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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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生地震、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确需修改规】划的;
! : (六)!原规划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 , 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 修》改后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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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由组织编制机关】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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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城市、?镇总体规划发生变】。更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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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重大建设工程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地【块,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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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经组:织编制机《关论证确需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其,他情形
!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依法】先修改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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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修改近期建设!规划不得《违反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
】 乡?人民政?府,修,改乡规划镇、乡人】民政:府修改村《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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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有效期?内,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公示、组—织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规划】。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损失《作出评?估,并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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