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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 》  —   第三十九条】 ,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 》    第四十【条  由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方案》建设单位持》下列资料《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一)选址—申请:书; 【      —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 ! : :。   ?      —(三:)选址意向方案【。; ? 《     》 , , (四)《有,。关市(州)、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 《       【 (五?)国家和省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选址论】证,报告; 】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四:十一条?  选址意》见书:核发之日起二年内】未按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意见书过期】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