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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 — :     第!三十九条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  第?四十:条  由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方案建设单》位持:下列:资料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一)选址申请】书; —  ?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 — :       】  (三)选址意向!方,案; ? 《 , ,       (】。四):有关:市(州?)、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     — ,   (《五)国家和省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选址论证报告】;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四十》一条  选址—意见书核发之日起】二年内未按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意见书过期》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