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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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 第?四十:条 由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方案建设单》位持:下列:资料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一)选址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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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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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选址意向!方,案;
?
《
, , (】。四):有关:市(州?)、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
— , (《五)国家和省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选址论证报告】;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四十》一条 选址—意见书核发之日起】二年内未按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意见书过期》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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