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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   !  第四十二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位置界【限图以?及项目审批等有【关文件资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  :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    《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原?划拨:、出让?或者依法转》让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进行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的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等有关《文件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核定规划条件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  !   第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二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