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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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位置界《限图以及项目审批等!有关文件《资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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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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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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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原划拨、》出让或者依法转【让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进:行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的《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等有关文件—。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核定规划条件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
】 第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二!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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