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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位】置界限?图以及项目审—批等有关文》件,资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    】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第四十四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原划拨、出让或!者依法转《让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进行《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的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等有关文【件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核定规划条件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  【   第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二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