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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
!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
【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编制?本省跨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市(州】)域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合编
! 《市(: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编制本市》(州)跨行政区域的!区域性?城乡规划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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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合:编
【 :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
【。 成都《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
— 设区的》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不!。设区的市的城市总】体规:划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的总体规划
】
【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其他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
》 成都市所—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报成《都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 , 第十三条 !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
第十四!条 :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 ,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上述】规划在报送审批时】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 ,。 , 未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城乡规划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
,
《 第十—五条 《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强—制性内容
!
, 》 (一》)城市、《镇规:划区:范,围;
?
【 (【二)城?市、镇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
】 《 (三)城市、镇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
?
】 》(四:)城市、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给【排水、电力、通信、!广电、?燃气、消《防、环卫等其—他重大公共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
— (五)城市、!镇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
《。。 —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
《 (!七):。城市、?。。镇防灾工程包—括防洪设施、防洪】堤走向;抗震与【避险场地、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设施
》
:
》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 第十六条 】乡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 (一)】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与产业布】局;
《
:
》 (二)空!间利用?布局与管制;
!
》 —。。(三)?居民:点布局;
!
《 ,。 (》四)交通系统;
!
,
,
? 【(五)供水及—能源工程《;
【 — (六)环境【卫生治理;
!
! ,(七)公共设施【;
【 》 (八)防【灾减灾?;
?
】 《。(九)历史文化和】特色景观资源—。保护:
! 第十七条 村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 ? ? (一)性质、规!模、发?展方向、空间布局】和风貌控制》要求;
—
—。 , (二—)主:导产业布局;—
【 (三!)规模?种养殖业用》地布局及配套设【施;:。
】 : , (四)公共服!务、: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用地布局—;
》。
》 ? :(五)给水》、排水、供电、【通信等工程设施及】其管线走《向、敷设方式—;,
【 【(六)垃圾、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点、公厕—等环境卫生设施布局!;
?
?
》 《(七)防洪、抗震、!避险、地质灾害防】护设施?布局适建、限建、】禁,建区:域;
!。 ? ?。 (八)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建设用地标!准、宅基《地,标,准、用地规》。模,。;
?
,
《 (】九)分期建》设时序近期建—设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投!资,。。估,算
【 第十八条 !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 :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但成都市所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 其?他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
【 第?十九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
? 《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
》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
— ?。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
?。 —(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其他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者减少控制要【求和指标规模较小的!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
》
, 第二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编制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重要的?交通设施、园—林,绿地、广场、主【干道两侧等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其他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
: : 第二《。十一条 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应—当纳入?城市和镇《详细规划管理
!
城市!设计的技《术规范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
第二】十二条 》。成都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保障中【央国家在川机—关及省?级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发展】以地铁等《轨道交通为骨干、】地面:公交为主体的轨道交!。通与地面公交相【互衔接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构建适《宜人居的城市—公共活动空》间和绿地系统加强对!城,市历史文化和水【源、水系的保—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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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综合交通、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各类专项!。规,划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专项规划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
》。 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其他—部门组织编》制的涉及空》间布局的专》业规划时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专业规划是否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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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专业、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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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
】 ,。第二十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人口、】统计、勘察、测绘、!地籍、气象、地【震、地质灾》害、水?文、环境以及—地下设?施等基础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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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
》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和重大【专业、?专项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公告】城乡规划和专业【。、专项?规,划草:案,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
】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审查】
,
【 批准的城乡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依法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方式进—行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未经公布《的城乡?规划不得作为规划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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