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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 】     !第十条 《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 :。 ,。    》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编制本【省跨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市(州)域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合编 ?    】 市(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编,制本:市(州)跨行政区】域,的区域性《城乡规划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批】  【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合编 【     第—十一条 《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 《 ,  : , 成都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    设区的【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不设区的市【的城市总体规划【。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的!。总体规划 —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其他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    】 成:都市所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报成都《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   第《。十三条  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   《 , ,第十四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上!述规划在《报送审?批时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  》   未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城乡规?划,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  《 ,。  第十五条  】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强制】性内:容 《。   》   ? ,  (?一)城市、镇规划区!范围;? 《      【 ,  (二)城—市、镇?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       】  (三《)城市?。、,镇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 !      —   (四)城市、!。。。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给排水、电力【、通信、广电、【燃气:、消防、环卫等其】他重大公共》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     】。    (五)城市!、镇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    》 ,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 , ?    《    (七—)城市?、镇防灾工》程包括防洪》设施、?防洪堤走向;—抗震与避险场地【、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设,施 《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 》   ? 第十六条  乡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 ,  : ,  :  (一)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与产《业布局; — 《。   ?  :   (《二,)空间利用布—局与管制《; —         !(三:)居民点布》局; ? , 《   ?     》(四)交通系统;】 ?   》  : ,  :。 (五)供水—及能源工程; 】      !   ?(六)环境卫—生治理; 】    》     (七)公!共设施; 》 》        】(,八)防灾减灾; !     】 ,   (九》)历史文化和特色】景观资源保护 ! ?。    第十七【条 : 村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    《  (?一)性质、规模、】发展方向、空间布】局和风?貌控:制要求; 】  ?      — (二)主》导产:业布局?; 【       【 (三?)规:。模种养殖业用地布】局及配?套设:施; ?  —      — (四)公共服【务、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用】地布:局;: ? ,       】  (五)给—水、排水、供电【、通信等《工,程,设施及其管线—走,向、敷设方》式; ? 》 ,      — (六?)垃圾、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点、公厕等—环境卫生设》施,布局; 】       【  (七《)防洪、《抗震、避险、地【质灾害防护设施【。布局:。适建、限《建、禁建区域—;, ?  《   ?    (八)【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建设用《地标准、宅基地【标准、用地规模【;  】       (】九)分期建》。设时序近《期,建设: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投资【估算: :。 , :     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 , :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但【成都市所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 其他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九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 :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 ,。 ,。       !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 ?        】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     !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    《     (—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  —。 ,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其他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者减!少控制要求和指标】。规,模较小?的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 —    《 ,第二: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编,制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重要【的,交通设?施、园?林绿地、广场—、主干道两侧等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其他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  《。   ?第二十一条  【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应当纳?入城:市和镇详细规—划管理 — ?    城市设【计的技术规范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     第二!十二条  成都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保障—中央国家在川机关及!省级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发展以《地铁等?轨道交通为骨干【、地面公交为主体的!轨道:。交通与地面公—交相互?衔接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构建适宜人【居的城?。市公:共活动?空,间和绿地《系统加强对城市【历,史文化和水源、水系!的保:护 ?。 :  ?   第二十三【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综合交】通、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各类】专项:规划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专!项规划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 》    《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其他【部门组织《编,制的涉及《空间:布局的专业规划时】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专业》规划是?否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审查【意,见, 》     各类专业!、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 ,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    》。 ,第二十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人口、统!计、:勘察、测绘》、地籍、气象、地震!、地质灾害》。、水:文、:环境以及地》下设施等《基础资料《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 :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和重大专【业、专项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公【告城乡规划和—专业、专项规划草】案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审查 】。     批准】的城乡?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依法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方】式,进行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 :。    未经公【布的城乡规划不得作!为,规划管?。理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