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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
【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
?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编制《本,省跨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市(州)—域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合编
】
》。 :市(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编:制本市(州)跨行】政区:域的:区域性城乡规—划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批
?
】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合编
】
—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 成都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 设区的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不设区的市的【城市总?体规:划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第十二条 】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的!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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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其他—。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
成!都市所?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报成都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第十三条 】 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
!第十四?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上述规划在!报送审批《时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
未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城乡规《划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
— 第十五条 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强】制性:内容:
【 (一!)城市、镇规划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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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城市、】镇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
《
: (】三)城?市、镇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
【
? (!。四)城市、》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给》排水、电力、—通信、广电、燃【气、消防、环卫等其!。他重大公共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 —(五)?城市、镇《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
?
—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 【(七)城市、镇防】灾工程包括防—洪设施、防》洪堤走向;抗震与避!险,场地、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设施《
】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
, 第十六条 ! 乡: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
《 《 《(一:。),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与产业?布局;
》
:
【 (二)空间】利用:布局与管制;
!
?。 《 , ?(三)居《民,点布局;《
,。。。。
,。
《 》 (四)—交通系统;
—
! (五)【供水及能源》工程;
【
: — :(六)环境卫生治理!;,
】 —(七:。)公共设施;—
】 ? (八)防【灾减灾;
【
】 (九)历史】。文化和特色景观资】源保护
! : 第?十七:条 村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
,
【 , :(一)?性质:、规模、发展方【向、空?间,布局和风《。貌控制要《。求;
—
》 (二【)主导产业布局;
!
《
: (】三):规模种养殖业—用地布局及配—套设施;
【
》。 (【四)公?共服务?。、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用地【布局;
【
】 , (五)给水、排】水、供?电、通信等》工程设施及》其管线走《向、敷设方式—;
《
】 (六》)垃圾、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点、公厕等—环境卫生设施—布局:;
》
【 (七)防洪、!抗,震、避险《、,地质灾?害防护设施布局【适建:、限建、禁》建区域?;
! , (八)】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建设用地标】准、宅基地标准【、用地规模;—
,。
— : (九【。)分:期建设时序近期建设!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投?资估算
【
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但成?都市所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 其他》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
— :第十九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
!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
】。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
【 ,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 , : (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其》他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者减少控】制要求?和指标规模较小的】。。。。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
】
《。 第二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编】制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重,要,的交通设施、园林绿!。地、:广场:、,。主干道两侧》。等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其他【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
】第,二十:一条 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应当—纳,入城市和镇详细规划!管理
! 城市设计的】技术规范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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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成都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保障中央国家【在川机关及省级【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发《展以地铁《等轨道交《通为骨干、地—面,公交为主体的轨【道交通与地面—公交相互衔》接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构建适宜人居!。的城市公共活动空间!和绿地系统》加,强对城市历史文化】和水源、水系的保护!
【 ?第二十三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综合?交通、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各类—专项规划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专项规划《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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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其他部门组—织编制的涉及空【。间布局的专业规【划时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专》。业规划是否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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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类专业、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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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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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人口—、统计、勘察—、测:绘、地籍、气—象、地震、地质【灾害、水文、环【境以及?地下设?施等基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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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 , 第二十六》条 : 城乡规《划和:重大专业《、专项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公告城乡规划!和专业、专项—规划草案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 ,。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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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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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批准的城乡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依法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方《式进行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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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公布《的城:乡规:划不得作《为规划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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