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
!
—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编制本—省跨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市(州!)域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合《编,
,
:
【市(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编】。制,本市(州《)跨行政区域的区】域性城乡规划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批】。
,
》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合编
!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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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
!设区的?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不—设,区的市的城》市总体规划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的总体规划
】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其他: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
:
? ? 成都市所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报成都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 第十三条 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
!第十四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
—上述:。规,划在报送审批时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 未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城乡规划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
【 第十五条 — ,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强,制性内容
】
【 (一》)城市、镇规划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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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城市、镇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
》 (三)城】市、镇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
【
《 : ?(四)城市、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给排水—、电力?、通信、广电、燃气!、消防、《环卫等其他重大【公共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
! (五)城市—、镇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 —。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
: ? (七【)城市、镇防灾【工程包括防洪设【施、防洪堤》走向;抗震与避险场!地、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设施
—。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 第十六《条 ?乡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
?
— (一)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与产业布局》;
【 》 (二)空间】利用:布局与管制;
!
,
】 (三)居民点布!局;
《
》 — (四)交通—系统;
《。
》 ? (五【。)供水及《能源工程;
】
】 (六)环【境卫生治《理;
【
【 :(七)?公共设施;
】
,
? 【(八)防灾减—灾;
》
! (九)历史文】化和特色景》观资源保护
】
:
: 第十》。七条 村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
?
! (一?)性:质、规模、》发展方向、空—间布局和风》貌控制?要求;
! 【。 ,(,二)主导产》业布局;
【
】。 (三)规模】。种养殖业用地布【局及配套设施;
!。
》 ,。 《 (四)》公共服务、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用地布局;
】
】 (五)给!水,、排水、供电、【通信等?工程:。设施及其管线—走向、敷设方—式;
【
: ? (六—)垃:圾、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点、公厕等环境【卫生设施布局—;
》
【 (七)防洪、!抗,震、避险、地—质灾害防《。护设:施布局适《建,、,。限,建、禁建区域;【
?。
】 , (八)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建设用地标准】、宅基地《标,准、用?地规模;
》
》 《 : (九《)分期建设时—序近期建设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投:资估算
】
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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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但《成,都市:所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其他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九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
《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
【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
?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
【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
— (】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其他?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者》减少控制要》求和指标规模较小的!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
》
第【二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编!制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重要的】。交,。通设施、《园林绿地、广场【、,主干:道两侧?等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其他?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
第!二十一条 —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应当纳入!城市和?。镇详细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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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设计的技术—规范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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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成都?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保】障中央国家在川【机,关及省级《。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发展以地铁等【轨道交通为骨干、地!面公交为主体—的轨道交《通与地面公》交相:互衔接?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构】建适宜人居的—城市公?共活动空间和—绿地系统《加强对城市历史【文化:和水源、水系—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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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综,合交通、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各》类专:项规:划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专项规划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 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其他部门组】织编制的涉及空【间布局的专业规【划,。时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专业规划!是否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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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类《专业、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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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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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人!口、统计、》。勘察、?测绘、地《籍,、气:。象、地震《、地质灾害、—水文、环境》以,及地下设施等基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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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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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和》重大专?业、专项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公告》城乡规划和专业【、专项规划草—案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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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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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的城乡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依】法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方式进行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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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公】布的:。城乡规划不得—作为规划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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