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
】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编制本【省跨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 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市【(州)?域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合编
【
!市(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编制本市—(州)跨行政区域】的区域性城》乡,规划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批
:。
》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合编
! , 第十《一条 ?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
—成都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
? 《设区的?。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不,设区:的市:的城:市总体规划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的总体规】划
—。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其他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
— :。 成都市所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报成都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 第《十三条 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 第十四条 —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
上】述规划在《报送审?。批时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
?
未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城乡规】划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
—第十五条 》 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强制性内容
!
! : (一?)城市、镇规—划区:范围;?
:
》 》 (?。二,)城市、镇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
【 (三)城】市、镇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
》
】 (四》)城市、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给排水、电!力、通信《。、,广电、燃气、—消防、环《卫等其他重大公共】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
?
》 (五【。)城:市、镇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
?
: : :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
【 (《七)城市、镇防灾工!程包括防《。洪设施、防洪—堤走向?;抗:震与避险场地—、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设施
?。
《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
【 ,第十:六条: 乡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
【 (一)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与《产业布局《;
—
《。 : (二)空间】利用布局与管—制;:。。
,
! (三)居民!点,布局;
】
《 (四)】交通系统;》
,
【 》 (五?)供水及能源工程;!
【。 【(六)环境卫生治】理,;
【 , (七!)公共设《施;
【
? (八)!防灾减灾《;
—
, 】(九)历《史文化和特色景观资!源保护
【
: 第十七【条 村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
》 《 (一)性质、】规模、?发展方向、空间布局!和风貌控制要—求;
!。 — (二)主导—产业布局;
!
《 (三)!规模种养《殖业用地布》局及配套设施;
】。
【 , (—四,)公共?服务、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用地布局【;
—
】 (五)给水、【。排水:、供电、通信等工】程设施及其管线【走向、敷《设方式;《
— : ? (六》)垃圾、《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点、公厕】等环境卫生设施布】。局,;
《
《 《 : (七)《防洪、抗震、—避,险,、地质灾害防—护设:施,布局适建、限建【。、禁建区域;—
:
【 ,。 ? (八)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建设用《地标准、宅基地标】准、:用地规模《;
》
?。 : : (《九)分期建设时【序近期建设》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投资估算
—
》 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但成都市》所,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 其他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
— 第十九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 ?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 》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
?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
】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
,。
—。 : (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其他!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者减少?控制要求和指标规】模较小的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
《
【第二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编制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重要的交通【设施、园林》绿地:、,广场、主干道—两侧等?。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其他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 :第二十一条 【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应:当,纳入城?市和镇详《细规划管理
】
? 城市设【计的技术规范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
— 第二十二条 】 成:都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保障中央国家在【川机关及省级—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发展以地铁等—轨道交通《为骨干、地面—公交为主体》的,轨道交通与地面公交!相互衔接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构建适宜人》居,。的城市公共》活动空间《和绿地系统加—强对城?市历:。史文化和水源、【。水系的保护》
】 第二十三条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综合交通《、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各类】专项规?划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专项规划】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
【 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其他部—门组织?编制:的涉及空间布局的】专业规划时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专》业规划是否》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审查—意,见,
】 各类专业、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
】第二十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人口、【统计、?勘察:、测绘、《地籍、气象、地震】、地质灾害、水文、!环境以及地下设施等!基,础资:料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
,。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和重大【专业、专项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公》告,城乡规划和专—业、专项规划—草,。案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
—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审查
》
,
—批准的城乡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依法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方式:进行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
《 未经公布的城!乡规:划不得作《为规划?管理的依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