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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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残》疾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依法核】发残:疾,人证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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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假冒、转【借,、倒卖?。残疾:人,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行为《、后:果,等情节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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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 第《五十:条 ?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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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用人单位虚【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获取相关税【费减免优惠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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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用人单位未】依法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未依法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他侵犯?残疾人?。劳,动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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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拒不执?行残疾?。人优惠政《策或者?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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