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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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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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残疾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依法》核,发,残,疾人证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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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假!冒、转借、倒—卖残疾人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行为!、后果等《。。情节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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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 ? 第五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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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用】人,单,位,虚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获《取,相,关税费减免》优惠:待遇的;《
— , 》 (二)用人单】位未依法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未,。依法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他侵犯残疾【人劳动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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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拒不执行残疾人优】惠政策或者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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