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市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根据各自的分工,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外出,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六、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方式讨论决定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全市性的重要工作,提出提请市人大审议的事项,市长有最终决策权。重大紧急事项,由市长临机处理,需向国务院、省政府和市人大报告的,事后要立即报告。
七、副市长、市长助理按照分工或受市长委托,尽职尽责地做好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应及时向市长报告。对涉及面广,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提交市长决策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八、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由副市长、市长助理按照分工负责处理。
九、副市长、市长助理之间要经常沟通情况,密切配合,解决好部门之间的有关问题。副市长、市长助理受市长委托,处理答复市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提出的有关请示、报告。
十、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协助常务副市长处理政府的日常事务工作。
十一、市政府组成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并负责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市政府会议制度
十二、市政府实行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十三、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须扩大范围的,通知市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双重领导的部门、大型企业负责人和邀请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列席。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讨论通过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通报重要情况,协调部门工作。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十四、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邀请军分区司令员列席,必要时也可通知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相关部门负责人等人员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必须在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研究贯彻意见;讨论决定市政府阶段性的工作安排和带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讨论报送省政府的重要请示事项;讨论需要提交市委常委会议研究的重大问题;讨论提交市人大审定的议案、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等;讨论决定市政府的重要文电、重要行政措施以及涉及全局性的政策性问题和有关文件、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讨论其它需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重大问题。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一般每月第一周和第三周的星期一上午召开)。十五、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
十六、市长碰头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参加,必要时可通知副秘书长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碰头会主要是通报需要与会人员周知的情况,安排、协调有关工作。市长碰头会一般每周一上午召开,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十七、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或受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召开,根据会议内容,分别召集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及有关工作人员出席。主要是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项问题。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超出召集人分管权限范围的,需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决定。
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市长确定。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题由副市长、市长助理提出意见,经秘书长审核协调后报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确定。
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政府决定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各类会议都要形成会议纪要(有的可以不下发但要存档),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形成的决议和公告,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一般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会议的主持人审签后,由秘书长签发。
二十、市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各级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必须遵照执行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室。
二十一、对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专题会议实行计划管理。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专题会议,要在上年底以前将下年度上半年需召开的会议内容、6月底以前将本年度下半年需召开的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报送市政府审定。对政府部门召开的需其他部门和县(市)区、开发区对口部门参加的会议也要实行计划管理,由分管副市长审批,由部门自行通知、自行组织召开。公文审批制度。
二十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报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地方、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均应经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呈送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原则上不能直接送给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直接送给领导同志的紧急公文,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审批后,仍应交市政府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
二十三、报送市政府的公文涉及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由报文单位送有关主管部门签署明确意见[各县(市)区政府报送的公文涉及市政府部门职能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审核后呈市长助理、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审批。市长助理、副市长审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公文,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应提出明确意见后按工作程序送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或经市政府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四、审批公文,审批人应签署“拟同意”、“同意”或其它具体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二十五、审批公文应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和贯彻精简公文的精神,凡属市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责成部门行文或有关部门联合行文。部门需报市政府审定后方可下达的文件,经常务副市长和秘书长批准后,可冠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批准后,可冠以“经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
二十六、政府各部门代市政府草拟或请示市政府批准下发的公文,在送交市政府办公室以前,应主动与公文内容有关的部门协商,力求取得一致意见后再报市政府。如协商后仍有分歧意见,需分别加以说明,并附上有关部门的意见及其主要负责人的签名。
二十七、市政府各部门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部门向上级行政机关请示、报告工作,凡文内注明经市政府或市政府领导同意的,必须在事前按公文办理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二十八、市政府公文签发权限规定如下:
(一)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向市委报告重要工作的文件,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市政府制定涉及全局工作或重大事项的文件,经集体讨论通过后,由市长签发;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行文的文件,由市长审签;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依法提出的人事任免公文,由市长签发。
(二)市政府向省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经秘书长和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三)市政府下发的其它文件,经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和秘书长审核后,由常务副市长签发。其中属重大问题的报市长签发。
(四)以市政府名义就某一具体事项对有关地方和部门作出安排,或就某一请示事项作出批复,以及致函不相隶属机关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等,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其中,分管副市长认为属重大问题的,再报告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五)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文件,由秘书长签发。其中涉及重要事项的报分管副市长审签,特别重大的要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签。
二十九、市政府的文件经秘书长同意后,可以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