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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 , ,  : 第二十《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      — , ,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 ,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     》   (三)按本】市规定的比例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      —   (四)退休】的; 《  》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   (《六)户籍迁出本市】的; 《      !  : (七)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 , ,    【    《 ,(八)女满4—5周岁、男满—50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 】    《  :  :(九)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       (十!)经公积《金管委会审定的【其他:情形 》    — 前款第(一)项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和(二)、(三)!项规:定中的自住住—房限于本市范围内】 , :     第】二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夫妻双方》。均可以提取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经公积金中!心审定的当期实【际发生额《 《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或者相关权利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专户?由公积金中心代管 ! 《 ,    《第三十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可以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重点支持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首套普通商品住】。房 :   【  第三《。。十一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   (一》)申请贷款当月【。之前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 !    《。     (二)首!付购(建)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   —。   ?   (三)—按规定?提供贷款《担保; ! ,   ?。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   —    《  (?五):职工及其配偶—均未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      】   (六)经【公积金管《委会审定的其他条】件 》     前款】第(:一):。项规定中的期限【、第(二)项规定】中的比例由公积金中!心拟订经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   —。  第?三十二?条  按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1!年以上且未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销户提取时可以给予!适当的利《息补贴利息》补贴标准由公积金中!心拟订后报》公积金管委会审定后!施行 《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除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外经公】积金管委《会决定剩余部分【可以用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     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资—金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向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条件的职】工配租或者配售【所得:相,关收益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具】体办法由《公积金中心拟订并报!公积金管委会审定】后施行 《    】 第:三,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在优先保证!。缴存职工《提取和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后经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可以!将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向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提供贷款所得!相关收益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 】 :     第三!。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按照《本,市法定机构要求编制!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全年预算支出总额】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公积金—。中心报?公,积金管?委会审议公积—金中心根据公积【金管:委会审议结果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