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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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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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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 》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 , , (三)【按本市规定》的比例?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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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四)退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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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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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户》籍迁出本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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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
【 【 (八)女》满,45周岁《、男满5《0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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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 (十】),。。经公积金管委会【审,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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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第(一)项—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和(二)、(!三)项规定中的自】住住房限于本市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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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夫【妻双方均可以提取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经公》积金:中,心审定?的当期实际发生【额
!。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或者相】关权利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专户由公积金中心!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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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可《以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重点支持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首套普?通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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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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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贷款当【。月之前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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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首》付购:(,。建)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
】 : (《三):按规定提供贷款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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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 (】五,),职工及其配偶均未】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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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经公积金管委—会,审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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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第(:一)项规《定中:的期限、第》(二)项《规定中的比》例,由公积金中心拟订经!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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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按《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1年以【上且未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销户提取—。时可以给予适—当的利息补贴利息】补贴:标准:由公积金中心—拟订后报公》积金管委会》审定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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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除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外】。经公积金管委—会决定剩余部分可以!用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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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资,金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向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条件的】职工配租或者—配售:所,得相关收益》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具体办法—由公积金中心拟订】并报:公,积金管委会审定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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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在优《先保证缴存职—工提取和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后经【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可以将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向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提供贷款所得相关!。收益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
! 第三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按照本市法—定机:构要求编制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全年预算支】出总额?。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公】积金中心报公积金管!委,。会审议公积金中【心,根据公积《金管委会审议结果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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