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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 , ?   》  第二十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     】 ,。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   》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    《  (三)按本市规!定的比例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      【   (《四)退休的; 】 ,      】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  (六)户—籍迁出本市的;【 《 ,    《     》(七)?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 》        ! (八)女满45】周岁、男满50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 ?    —     (九)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    】     (十)】经公积金管委会审定!的其他?情形 — ,     前款第(!一)项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和,(二)?、(三)项规定中的!自,住住房限于本市范围!内  】。  :。 第:二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夫妻双方《均可以提取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经公积金中心审定!的当期实际发生额 !。。   【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或者?相关权利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专户由公积【金中心代管 — :     第三!。十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可以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 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重点》。。支,持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首】。套普通商品》住房  !   第三》。。十,一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   ?     (一【。)申请贷款当月【之前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 : 《   ?     (二)首!付购(建《。)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      !   ?(三)按规定提供】贷款担保《; : , :   《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    》  :   (五)职【工及其?配偶均未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  — ,   ?   (六》)经:公,积金管委会》。审定的其他条—件, 》    《 前:款,第(一)项规定中】的,期限、第(》二)项规定》中,的比例由公积—金中心拟订经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     第三】。十二:条,  按?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1年以上且未!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销户提取时】可以给予适当—的利:息补贴利息》补贴:标准由公积金中心】拟订后报公积金【管委会?审,。。定后施行 》 《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除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外经公积—金管委会决定剩余部!分可以用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   【  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资金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向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条件的职工【配租或?者配售所得相关收】益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具体办法由公积金!中心拟订并报公积金!。管委会?审定后施行 】。    — 第三十四条 【 公积金中心在【优先保证缴存职工提!取和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后经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可以将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向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提供贷款所得】。相关收益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 》 , : ,    第三—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按!照本:市法:定机构要求编—制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全年预算支!出总额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公积金中心报】公,积金管?委会审议公积金【中心根据公积金管委!。会审议结果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