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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 》    《 第二十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 ? ,  :  :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 ,  :    《。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 :  :     》 (:三)按本《市,规定:的比例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      【。  : (四)退休—的,; ? , ?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 ,  (六)户籍迁出!本,市,的; 》。 ,        ! (七)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 】    《    (》八,),女满45周岁、男】。满5:0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 —    【     (九【),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     !    (》十,)经公积金》管委会审定的其【。。他情形 【  ?  : 前款第《(一)项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和!(二)、(三)【项规定中《。。的自住住房限—于本市范围内 !     第】二十九条 》。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夫妻:双方均可以提取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经公积金中心审】定的当期实际发【。生,额,  【。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或者相关权利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专户由公积—金中心代《。管 ?。 ,   》  第三十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可以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  :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重点支持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首套普通商品住】房 》。  ?   第三十一条 !。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      —。(一)?申请贷款当月之前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 】    《    (》二)首付《购(建)《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    【     (三)】按规定提供贷款担保!; 《 ?      —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       !。  :(五)职工》及其配偶均未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       !  (六)》经公积金管委会审】。定的其他条件 【 ? ,     前—款第(一《)项规定中的期限】、第(二)项规定】中的比例由公积金】中心拟订经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     第三【十二条 《 按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1年以上且未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销户提取时可】以给予适当的利息补!贴利息补《贴标:准由公积金中心拟】订后报公积金—管委会?审定后施行 】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除!。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外经公《积金管委会决定剩】余部分可以用—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     !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资:金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向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条!件的职工配租或【者配售所得相关收益!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具体!。办法由公积金中心拟!。订并报公积金管委会!审定后施行 !。。     第三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在优先保证缴存职】工提取和《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后经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可以将!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向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提—供贷款所得相关收益!。。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 【   《  第三十》五条 ? 公积金中心按照本!市法定机构要求编制!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全:年预算支出总额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公积《金中心报《公积金管委会—审议公积《金中心根据公积金】。管委会?。。。审议结果《组织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