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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    《。 第二十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 ,     【  : ,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 , :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      — (三)按本市规定!的比例?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 :       【 (四)退》休的; 】        】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  :。 (六)户籍迁出本!。市的; — , :     》   (七》)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 【      —   ?(八)?女满45《周岁、男满》50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 : ,    —     (九【)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   《      (十)!经公积?金,管委会审定的其他情!形 —。 ,。    前款第(一!)项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和(二)、(【三)项?规定中的自住—住,房限于本市范—围内 《 ?     》第二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夫妻双方均可以提!取,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经公?积金中心审》定的当期《实际发生额 — 《   ?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或者相》关,权,利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专户!。由公积金中》心代管 《 :。     【第,三十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可以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重点支持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首套普通商品住】房 《    — 第三十一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         !(,一)申?。。请贷款当《月之前?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 》     】  :  (二)首付购(!建)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        ! ,(,三)按规定》提供贷款担保;【。 :     】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 ?    》。     (—五)职工及》其配偶均未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  》     》  (六)经公【。积金管委会审—定的其他条》件 【    前款—第,(,。一,)项规?定中的期限、第(二!)项规定中的比例】由公积金中》心拟:。订,。经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 ?     第三【十二:条  按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1年?。以上且未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销户提取时!可以给?予,适当的利息》补贴利息补贴标【准由公积金中—心拟订后报公积金】管委:会审:定后施行 》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除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外经公积—。金管委会《决定:剩余部分《可以用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    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资金!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向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条件的《职工配租《或者配售所》得相关收益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具体办法由】公积金中心拟订并报!。公积金管委会审【定后施?行   !  第三十四条 】。 公积金中》。心在:优先保证缴存职工提!取和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后经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可以将】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向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提供《贷款所得相关收益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 !     —第三十五条 —。。 公积金中心按【照本市法定机—构要求?编制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全年!预算支出总》。额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公积金中心报公!积金管委会审议公积!金中心根据公积金管!委会审议结果—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