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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缴存 —。   —  第十五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单,位应当在《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  自公《积,金中心核《准登记之日》起2:0日内单《位应当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 :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    —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 :    第十七条 !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 —    【 职工工资的构成】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  ?。 , , 第十八条  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缴?存基数的5%均不得!高于缴存《基数:的20% —。    【 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确定同一《单位只能确定—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     单】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     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应当?相同  !   第二》十条  单》位每年可以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一次 》 , 《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单位按照!公积金中心有关【规定并根据职—工工资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 : 《。     第二【十一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按?时、逐月、足额【缴存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  ?   单位应当【指定专办员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 , , ?。    单》位,应当在其《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载明单?位有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  :第二十二条  【职,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规定缴存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免缴 《 《     因连续】。亏损两年等》情况: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    】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单【位提交的申请予【以核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期限届满】后未能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申请: 》   ?  第二十》三条  单位依法宣!告破:。产、撤销或者解【散代扣的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未按规定缴存的按照!所欠职?工工资予以偿—还 —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前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完毕或者明确【补缴责任主体 ! :    《 第二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为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由职《工本:人,。保管并凭证办理【。住房公积金查询【、,。提取、贷款等业务】 《。    》 第二十《五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  》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 ,。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   ? ,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   【  第二十六条 】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利率计息 【。 , :   ? ,按照本办法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其在国家规定的限】额,内的部分在职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 —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的执!行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