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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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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单位应当在【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自公积金中】。心,核准登?记,之日起20日内单】位应:当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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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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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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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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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
— : 职工《工资的构成》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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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缴存基数的5【%均:不得高于缴存基数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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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确《定,。同一单位只能确【定,。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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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 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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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 ,。 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应当相【同
! :第二十条 单位每!。年可以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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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单!。位按照?公积金中心有关规定!并根据职工工资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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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按时、逐月、足!额缴存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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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应当指定《专,办员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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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应当在其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载明:单位有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 第?二十二条 职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规定!缴存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免缴!
?。
【因连续亏《损两年等情况—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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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单位提!交的申请予》以核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期限届满后—未能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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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单位】依法宣?告破产、《撤销或者解散—代扣:。的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未按?规定缴存的按照所】欠职工?工,资予以偿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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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前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完毕或【者明确?补,缴责任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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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为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由职工》本人保管并》凭证办理住房公积】金查询、《提取、贷款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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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五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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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 —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
!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
《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利率计息
【
按照!本办:法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其在国家规定【的,。限,额内的部分》在职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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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
《
《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的执行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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