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缴存
】
— 第》十五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单位应【当在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自公积金中心!核准登记《之,日起20日内单位应!当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 ,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
,
: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
】
《 职工—。工资的构成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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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缴存!基,数的:5%均不得高于缴】存基数?的20%
】
? , 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确!定同一单位只能【确定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 第十九条 【 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 单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 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应当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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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单】位每:年,。可以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一,次
?
《 :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单位】按,照公积金中心有关】规定并?根据职工《工,资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
【
》第二:十一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按时—、逐:月、足?额缴存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
》 ?单位:应当指定专》。办员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
【。 ,。。 单位应当在其【。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载】明,单位有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
第二【十,二条 职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规定缴存》。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免缴
—
》 , 因《。连续亏损《两年:等情况?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
《 ,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单:位提交的申》请予以核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期限届满后未!能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申请
【
, :。 :第二十三条 单】位依法宣告破产、撤!销或:者解散代《扣的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未按!规,定缴:存的按照所欠职【工工资?予以偿还《
—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前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完《毕,或,者明确补缴责—任主体
】
》第二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为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由职:工本人保《管并:凭证:办理住房公积—金查询、《提取:、贷款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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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
? ,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
:。 【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
】 ,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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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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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本办法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其:在国家规定的限【额内:的部分在职》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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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的—执行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