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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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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单位应当在—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自公积金中心核】准登记之日起—20日?内单位?应,当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 ?第十六条 》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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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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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 第十七条 !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
】 职工工资的!构成: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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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缴,存基数的5》%均不得高于缴【存基数?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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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确定】。。同一:单位只能确定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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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 单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
!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应?当相同
【。
第二】十条 ? 单位每年可以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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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单位按照公积!金中心有关规—定并:根据职工工资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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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按时、】。逐月、足《额缴:存,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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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应当指定专—办员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
单位】应当在?其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载明单位有—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
: ?第二:十二条 》职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规【定缴存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免《缴
【 因连—续亏损两年等情况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单:位提交的申》。请予以核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期】限,届满后未能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申请
】 第二十三条! 单位依法宣告】破产、撤销或—者解散代《扣的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未按—。规定缴存的按—照所欠职工工—资予以偿《还
【。。 , ,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前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完毕或者》明确补缴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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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 公积金中》。心应当为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由职工本人保管并】。凭证办理住房公积】。金查询、提取—、贷款?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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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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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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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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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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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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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本?办法: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其在国】家规定的限额内的部!分在职?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第》二,。。十七:。条 : 住房公积金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
—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的执行!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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