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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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单位应当在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 自公积金中心【核准登记之日起【20日内单位应当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
—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
?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
—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
】
《 : 职工工《资,的构成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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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缴存基》数的5%《均不得高《于缴存?基数的20%
【
】 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确定】同一单位《只能确定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 单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
》 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应?当相同
【
第二】十条 《单位每年《可以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一!次
!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单位按照公积金中】。心有关规定并—。根据职工《工资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
—
第二【。十一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按时、逐月、足】。额缴存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
,
—。单位应当指》定专办?。员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
单位【应,当在其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载明单位有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
: 第》二十:二,条 职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规定缴存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免?缴
!。 因连续亏损两年!等情况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单位提交的申请予以!核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期限届满后》未能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申请
】
,
: , 第二十三条【。 单位依法宣告】破产、撤销或者解散!代扣的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未】按规定缴存的按【照所欠职工工资【予以偿还
》
《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前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完毕或者明确补!缴,。责任主体
》
— 第二十四条】 , 公:积金中心应当—为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由职工【本人保管《并凭证?办理住房公积金【查询、提取、贷款等!业,务
:
《
: 第二十五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 《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
】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
,
!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 第》二十六条 》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利率计息
】
,
《 按照本办法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其在国家】规定的限《额内:的部分在职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
! :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的执行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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