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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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单位应?当在: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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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公?积金:中,心核准登记之日起2!0日内单《。位应当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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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
【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
《。。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
】
? : 职工工《资的构成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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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缴存基数的5%!。均,不得高于《缴存:基数的20%—
! 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确—定,同,一单位只能确定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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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 单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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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应当》相同
】 第二—十条 《单位:每年可以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一次《
《
: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单》位按照公积金中心】有关规?定并根据职工工资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
【
第二十】一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按!时、逐月、足—额缴:存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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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当指定专《办员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
单位应当!在其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载明】单位有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
第二十!二条 职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规定缴》存,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免缴《
:。
— 因连《续亏:损两年等情况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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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单位提交的申—请予以核《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期限届满后—未能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申请
!。
》 第二十三条【 单位依法宣告破!产、撤销或者解散】代扣的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未按】规,定缴:。存的按照所欠—职工工资予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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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前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完毕或者明确补【缴,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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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为,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由职工本人保管【并凭证办《理住房公积》金查询、提取、贷款!等业务
【
—第二十五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 《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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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
? 【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
】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利率计息—
! 按照本《办法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其《。在,国家规定的限额内的!部分在职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
!。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的执行!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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