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工资《支付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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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其他民】主方式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向本—单位全体《员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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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约定工资【。及其:支付周期、支付日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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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部分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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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班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 第十一条 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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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 第十二【条 : 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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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条 【 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 第十四条】 员?工工资应当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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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 ,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
】 工资》支付表应当有支【付单位?名称:、工资计发》时段、发放时间【、员工?姓名、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标准工】资、加?班工资等应发项目】以,及扣除的《项,目、金额及其工资】。帐号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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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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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时应当向员【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并由员《工签收工资》清单的内容应当【与工资支付》表一致员工对工资】清单:表示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答复》
】。 第十六条— ,。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员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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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委托银行发放的应】当将工资存》。。入员:工,本,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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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员工工资】的应当由《员工:本,人领取并在》工资支?付表上签收员—工因故不能亲—自领取工资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应!当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员工死亡的工】资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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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 ? 用人?单位以周、日、【小时:支付:员工工资《的其工?资折算按《照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每月平?均工作二十一—点七五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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