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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就医与转诊 【 ?    —。 第三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按,以下规定就医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        】。 ,(一)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 , ?  :      (二)!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门【诊在选定社康—中,心就医经《结算医院同意可【以在:与选定?社康中心同》属,于一家结算医院下】。设的其他定点社康】中心门诊就医;住】院及门诊大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  —      — (三)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门诊:在,。选定:社康:中心就医经结算【医院同意可以—在与选定社康中【心同属于一家结算】医院下?设的其他《定点社康中心—。门诊就?医;门诊大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在选定!社康中?心的结算医院就医】。;,  【     》  (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就医?情形 】    第》三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应当选定本市】。一家社?。。康中心?作为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有用人单位】。的由其用人单位选定!;无用?人单位的《由其:本人:选,定, ?  《   14周岁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可选择一家社康!中心或?一家市内二级以下医!院作:为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     】参保人可《变更:所选定的社康中心】。或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自变?更生效次月起在【变更后的《社康中心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 ! :    第三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门诊就医】。转诊、?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门诊和住院】就医转诊的》应经原结算医—院同意转《诊应逐级转诊或转诊!到,市内同级有专—科特长的《医疗机构转》出医院?应向接受《。转诊的医院出—具转诊证明 — 《   ?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在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医?: —   ?。      (一)!所,患病种属于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的转诊【疾病种类; 】  《     》  (二《)经本?市市属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  :。  : ,(三)属于本—市市:属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危重病人 !   《  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转出医疗机!。构同级或以上的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  —   第三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参保:人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    《(一)?填写市外转诊—申请表; !         !(二)收诊医—院主诊?医,生或科主《任出具意见; 】    【     (三【)医院的医疗保险】工作机构《。审核并加《盖医院公章》 》     转—。出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同时将—转诊信息报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    — 参保人转往本市定!点的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可凭转》诊申请表办理记账】;转往市外》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先:行,支付后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转往市】外就诊后需要再转诊!的应当由《就诊的?市外医疗《机构出具再》转诊证明 》  —   第《三十八条  本市】户籍参保人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在市外【长期居住的可—在其长期居住—地选定三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的医疗机构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   ?  本市直通车企业!参保人长期派驻在市!外工:作的:可在工作所在—地选:定三: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的医】疗机:构,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   》 , 本条规《定的人?。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的在【备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先》行支付?后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审核报销;【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的在备?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先《行支付后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   》  办理了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在,备案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需要转诊【的应当由《该,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审核报销 !。    《 ,第三十九条 —。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方式《。支付医疗保险待遇】: 》       】  (一《),参,保人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按协议?约定:结算;? 》      —   (二)参保】人医疗费《用属于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从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中划扣;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应当】由参保?人现:金支付; 》 ?  ?。       【(三)参保人医疗】。费用使用家庭成员个!人账户支《付的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从其提《供的家庭成员个人】。账户中划扣》; —     》 ,  : (四)在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先,行支付?后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报销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支付 》 ?   《  第四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有下?列情形?的由本人先行支【付后: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到结算【医院或?指定的医疗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   ?      (一)!经结算?医院:。同意转诊到非结算】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   ?。      (二)!因工外出或出—。差在非?。结算医院急诊—抢救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        ! (三?)因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电脑故!障、社会保障卡【损坏或补办期间【不能记账的 —。。 》    第四十一条!  参保人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或—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有下列情形的由本】人先行支付后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到就诊的医【疗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    】     (—一)经医《院同意住《院时:。凭医:生处:方在院外《购买基本医疗—。保险:或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药品:; ? ? ,  :      (【二)经医院同意住院!时在院外进行基本医!疗保险或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  《     》  (三)因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电脑故障或因!社,会保:障卡损坏或》补办期间不能记【账的 《    【 第四十二条— , ,。参,保人除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外由本人【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    第四十三】。条  参保》人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应在费用发生—或出院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报销逾期《不予报销 】     —第四十四《。条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出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定点:医疗机构在》接受参保人就—医时:应,查,验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并可要求参保人提】。供身份证《明 —     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参保—人所持社会保—障卡为其本人的应】对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记账《。;无法确定参保人所!持社:会保障卡为其—本人的可拒》绝为其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    》 ,参保人就医时—不按规定出示—社,会保障?卡或不表明》参保人身《份要求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和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市社:会保险机构不予受】。。。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