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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就医与?转诊 】     第【三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按以!下规定?就医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 ?     》   ? (一?)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        ! (二)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门诊【在选定社康中—心就:医,。经,。结,算医院同意可—以在与选定社康中心!同属于一《家结:算医:院下设的其》他,。定点社康《中,心门诊?就,。医;住院及门—诊大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     —    《(三)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门,诊在选定社康中心】就医经结算医—院同意?。可以:。在,与选定社康》中心:同属于一家结—算医院下设的其他】定点社康中心门【。诊就医;门诊大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在选—定社康中心的结【算医院就医》;  】。。。   ?。。    (》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就医:情,形 《     第三!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应当选定本市【。一家社康中心—作,为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有用》。。人单位的由其用人单!。位选定;无》用人:单位的由其本人【选定 》 ?    14—周,岁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可选择《一家社康中心—或一家市内二—级以下医《院作为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   ?参保人可《变更所选定》的社康?中心:或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自变更生效次月起!在变更后的社康中心!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 ,   【  第三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门诊就医《转诊、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门诊和》住院就?医转诊的《。应经原结算医—。院同意转诊应—逐级转诊或》转,诊到市内同级有【专科特长的》医疗机构《转出:医院应向接受转诊的!医院出具《转诊证明《    !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在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医: 【。      【   (一)—所患病种《属于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的转?诊疾病种类;—  【       (二!)经本市市属—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 《      —   (三》)属于本市市属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危重病人 !。 :。     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转出】医疗机构《同级或以上的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  第三十六条 】 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参保人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     (一)填!写市外转诊申—请,表; ?   【 ,     (二)】收诊:。医院主诊《医生或科主任出【具意见; !         !(三)?。医院的医疗保—险工作机构审核并】加盖医院《公章 】    转出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同—时,将转诊?信息报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 :  《   参保人转往本!市定点的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可凭】转,诊申请表办理记账;!转,往,市外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先行支付后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转往市外就诊【后需要再转诊的应当!由就诊的市外医疗】机,构出具再转诊证明 ! ?     第三十!。八条  本》市,户籍参保人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在市外长期【居住的可在其—长期居住地选定三】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的》医疗机构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 :  《   本市直通【车企业?参保人长期派—驻,在市外?。工作:的可在工作所在地】选定三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的医?。疗机构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     本条!规定:的人: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的在备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先行支!付后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审,核报销;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的在备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先?行支付后《。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   《  办理了》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在备案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需《要转诊的《应当由该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审核报销 ! , ,   第三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方:式支:付医疗保险待遇:】 —        】(一)?。参保人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按协议约—定结算; !   ?      (二)!参保人医疗》。费用属于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从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中:划扣;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应当由参【保人现金支付;【 , 》。      —  (三)参保人医!疗费用使用家庭成员!个人账户支付的【。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从其提【供的家庭成员个【人账户中划》扣;: 》       【  (?四):在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先行支付】后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报销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支付 !  》 ,。  第四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有下列情形的由】本,人先行支付后—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到—结算医院或指定的】。医疗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   ?    《。 (一)经结算医】院同意转诊到非结算!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      —。 ,(二)?因工外出《或出差在《非结算医院急—诊抢救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    《    (三)【因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电,脑故障、社会保【障卡:。损坏或补办期间不能!记账的 【  ?   第四十—一,条  参保人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或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有下列情】形的由本人》先行支付后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到就》。诊,的医疗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       !  (一)经—医院同意住院—时凭医生处方—在院外购买基—本医疗保险或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药品; ! :。    》。     (二)经!医院同?意住:院时在院《外进行基本》医疗保险或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        ! (三)因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电?。脑故:障,或因社会保障卡损】坏或补办期》间不:能,记账的 ! , ,  第四《十二条?  :参保人除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外由本人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     第四】十,三条  参保—人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应在费用发生或】出院: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报销逾期】不予报销 【。     【第四十四条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出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定点医疗机构在接!受参保?人就医时应查验【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并!可要求参保人—提供身份证明 【 ? ,     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参,保人所持社会—保障卡为其本人【的应对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记《账;无法确定参保人!所持社?会,保障卡?为其本人的可拒【绝为其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   参保人—就医时不按》规定出示社》会保障?卡,或,不表明参保人身份要!求,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和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市【社会保?险机构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