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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就:医与转?。诊 【 ,    《 ,第三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按以《下规:。定就医?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        ! (一)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  《       (二!),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门诊在选定社【康中:心就医经结》算医院同意可以在】与选定社康中心【同属于一家结—算医院下设的其他】定点社康中》心门诊就医;住院及!门诊大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    《 ,  (三)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门诊在》选定:社,康中:心就医经结算—医院同意可以在【。与,选,定社:康中心?同,属于一?家结算医院下设的】。其他定点社康中心门!诊就医;门诊大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在》选定:社康中心的结算医】院就医?; 》。    》     (—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就《医情:形 ?     第!三十三条 》 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应》当选定本市》一家社康中心作为】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有用人—单位的由其》用人单位选》定;:无用人单位的由【其本人?选定 】。   ? 14周岁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可【选择一家社康中心或!一家市?内二级?以下医院作为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 :    《 ,参保人可变更—。所选定的社康中心或!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自,变更生效次月起在变!更后的社康》中心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 】    《 第三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门诊就医转【诊、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门诊和住院就—医转诊的应经—原结算医院同意【。转诊应逐级转诊或】转诊:到市内同级有—专科特长《的医疗机构转出【医院应向《接受转诊的医院出】具转诊证明 】   》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在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医: 【 :     》    (一—)所患?病,种属于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的转诊疾病种类;】。 《       】  (二)》经本市市属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 ,。     —    (三)【属于:。本市市?属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危重病人 !。   《  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转出《医疗:机构同级或以上的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   —  第三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参保人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    (一)填】写市外转诊申请表;! —      —  (二)收诊医】院主诊?医生:或科主任出具意【见; —  ? ,      (【。三)医院《的医疗?保险工作机构审【核并加盖《医院公章《   】。  转出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同时将!转诊信息报》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    】 ,参保人转《往本市定《点的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可凭《转诊申请表》办理记账《;,转往市外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先行支付后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 :   《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转往市—外就:诊后:需要再转诊》的,应当由?就诊的市外医—疗机构出具再转诊证!明   !  第三《十八:。条  本市户籍参保!人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在市外长期【居住:的可在其长期居【住,地选定三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的医疗机—构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    本市直【通车:企业参保人长期派驻!在市外?工,作的可在《工作:所,在地:选定三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的,。医疗机构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   【  本条规》定的人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的在备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先【行支付后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审核?报销:;,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的在备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先行支?付后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 》    办理了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在备》案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需?要转诊的应当由该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审核》报销 —     —第三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方式支付医疗】保险待遇: 【 :  ?       (】一)参保人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按协【。。议约定结算; ! ?        】(二)参保人医疗】费用属于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从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中划扣;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应当由】参保人现金支付; !   【  :    (三—)参:保人医疗费用使用家!庭成员?个人账户支》付,的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从其提?供的:家庭:成员个人账户中【划扣; !      —  (四)在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先行支付【后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报销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支付 ! ,。 ,  :  第四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有下列情形》的由本人先行支付】后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到结算医院或】指定:的医疗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     》 ,  (一)经结【算,医院:。同意:转诊到非结算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  :     (二【)因工外出》。或出差在非》结算医院急诊抢救】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 ,     》    《(三)因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电脑故障、社】。会,保障卡损坏或补【办期间不能记账【的 《    — 第四?十一条  参保人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或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有下列情形》的由本人先行—支付后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到就】诊的医疗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 :。        (!一)经医院》同,。意住院时《凭医生处方在—院外购?买基本?医疗保险或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药品; ! ,       (二!。)经医院同意住院】。时在:。院外:进行基本医疗保险】或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 : ?    《。    (三)因】。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电?脑故障或因社—会保障卡损坏或补】办期间?不能记账的 !     —第,。四十二条  —参保人?除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外由本人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     !第四十三《条 : 参保人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应在费用》发生或?出院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报】销逾期不《予报销 《 ?     第【四十四?条 :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出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定点医疗机》构在接受参保人【就医:时应查验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并可要求参!保,人,提供身?份,证明 —     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参》保人所持社》会保障卡为其—本人:的,应对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记账;】无法:确定参保《人所:持,社会保障卡》为其本人的可拒绝为!其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  》  : 参保人就医时【不,按规定出《示社会保障》。卡或不表明》参,保人:身,。份要求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和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市社会!。保险机构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