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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就!医与转诊 》 【    第三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按以下》规定就医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         !(一)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 ,  :       (二!)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门诊在?选定社康《中心:就医经结算医院同意!可以在与选》。定社康中心同属于一!家,结算:医院下设的其他定点!社康:中心门诊就医;【住院:及门诊大《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     —    (三)【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门诊在【选定社康中心就医经!结算医院《同意可以在与选定社!康中:心同属于一家结算】。医院下设的其他定点!。社康中?。心门诊?就医;?门诊大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在选定社康中【心的:结算医院就医; 】    】     (—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就医?情形 《 ,     第】三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应当选定本市一家社!。。康中心作为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有用:。。人单位的由其—用人单位选定—;无用人单位的由】其本人选定》    ! 14周《岁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可选择一】家社康中心或一家市!内二级?以,下医院作为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     参!保人可变《更,所选:定的社康中心—或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自变更?生效次月起》在变更后《的社康中心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 !  》   第三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门:诊就医转诊》、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门诊和住院就医【转诊的应经》原结算医院同—意转诊应逐级转诊或!转诊到?市内同级有专科特】长的医疗机构转出医!院应向接《受,转,诊的医院出具转【诊证明 —  《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在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医: !     》    (一)【所患病种属于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的转—诊疾病种类; 】 :   《      (二)!经本市市属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  《  :    《 (三)属于本【市市属?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危重病人 】 ,     【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转出《医疗:机构同级或》以上的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 ,。     第三!。十六条 《 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参保人【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  :。   (一)填写】市外转?诊申请表; —。   【     》 ,(二:)收诊医《。院主诊医生或科【主任出具意见;【 《      【   (三)医【院的医疗保险—工作机构审核并加盖!医院:公章 》   》 , 转出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同时将转诊信】息报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 :     参保人!转往本市《定点的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可!凭转诊?申请表办理记—账;转?往市外?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先?行支付后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转往市外就—诊后:需要:再转诊的应当由【就,诊的市外医疗机【构出:具再:转诊:证明 【     第三十八!条  本市户籍参】保人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在市—外长期居住》的可在其长》期居住地选定—三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的【医,疗机构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 ,     】。本市直通车企业【参保:。人长期派驻在市外工!作的可?在,工作所在地选定三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的,医疗机?构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     【本条规定的人—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的在备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先行】支付:后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审核《。报销;?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的—在备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先行支》付后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    办理了【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在备案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需要转诊的应当【由该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审核—报销: 》     第三【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方式支付—医,疗保险待遇:—  【 ,      —(一)参保人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按协议约【。定结算; —  》       (】二)参保人医疗【。费用属?于,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从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中》划扣;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应当由参】保人现金支付—。;  】 ,      —(三)参《保人:医疗费用使用—家庭成员个》人账户支付的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从其提供的家庭!成员:。个人:账,户中:划扣; 】   ?     》 (四)《在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先行支付后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报》销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支【付,    ! 第四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有下列情—形的由?本人先行支付后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到结》算医院或指》定的医疗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 ?         !(一)经结算—医院同意转诊—到非结算《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       】  (?二)因工外出或【出差在非结算医【院,急诊抢救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     》    (》三)因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电?脑故障、社会保障】卡损坏或补办—。期间不能记账的【  【   ?。第四十一《。条  参保人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或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有【下列情?形的由本《人先:行支付?后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到就诊的】医疗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  :       【。(一)经医院—同意住院时》凭医生?处方在院《外购:买基本医疗》保险或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药品; —       !  (二)经医【院同意住院时—在院外进行基—。本医疗?保险或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  :    《。   (三)因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电脑】故障或因社》会保障卡损坏—或,补办:期间不能《记,账的:  【   第《四,十二条 《 ,参保人除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外!由本人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    第四十三】条,  参保《人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应:在费用发生》。或,出院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报销逾期不予报】销,   】  第四十四条 】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出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定点医疗—机构:在接受参保》人就医时应》查验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并—可要求参保人提【供身份证明》   】。  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参《保人:所持社会保障卡为】其本人?的应对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记账;无《法确定参保》人所持社会保—。障,卡为其?本人的可拒绝—为其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 : ?    参》保人就医时不按规】定出示社会保—障,卡,或不表明参保人身份!要求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和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市社》会保险机构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