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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撤销核准登记 ! —     第五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机构可以决定撤!销全:部,或部分?核准登?记,事项 》     【    (》一)当事人对房地】产不拥有合》法权利的; !   《 ,。     (二)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伪造!有关:证,件,、文件采取》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 《。 :       【  (三)登记机关!机构审查《。有疏忽?核,准,。登记不?当的 】 ,   撤销》核准登记《的决定应书面—通知当事人 ! :。 , ,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撤销核?。准登记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可自接】到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