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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撤销【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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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机构可《以决定撤《销全部或部分核【准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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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事人对房《地产不拥有合法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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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伪造有关—证件、?文件采取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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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登记机关【机构审查有疏忽核准!。登记不当《的
《
【撤销核准《登,记的决定应书面通知!当事人
【
》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撤?销核准登《记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可自接?。到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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