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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撤销【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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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机构《可以决定《撤销:全部或部分》核准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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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当事人对房地【产不拥有《合法权利的;—
【 (二!)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伪【造,有,关证件、《文件采取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
! : (【三)登记机关机构】审查有疏《忽核准登记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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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核准《。登记的决《定应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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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撤销核准】登记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可自接到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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