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撤销: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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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机构?可以:决定:撤销全?部或部分《核准登记事项—
】 《 (一)当—。事人对房《地,产不拥有合法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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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伪!造有关证件、文件采!取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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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登记机关【机构审查有疏忽【核准登记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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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核准!登记:的决定应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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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撤销核准登记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可自接到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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