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撤销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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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机构可以】决,定撤销全《部或:部分:核准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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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当事人对房—地产不拥有合法【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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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伪造有》关证件、文》件,采取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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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登—记机关机构》审查:有,疏忽核准登记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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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销核准登记的!决,定应: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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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撤销核【。准,登记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可自【接到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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