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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撤销?核准登?记, 【     第五【十一条 《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机构可以决定撤销全!部,。或部分核准登记【事项 》 ?       【 (一)当事人对】房地产不拥有合法权!利的;? :。 , :        】。 (二)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伪造有关证—。件、文件采》取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 【   ? ,     》(三:。)登记机关机构审】查有疏忽核准登记】不,当的 【     撤销【核准:登记的决定》应书面通知当事人】 》    《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撤销核准登!记,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可自》接,到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