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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登》记规费?。 —    》 第五十三条—。  申请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应当向?登,记,机构交?纳房地产登记—。费房地产登》记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确定 ! 《     查—询、复制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信息或者其】他登记?信息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    】 申请?房地产登《记权:利人应按下》列规:定交纳登《记费  !      — (:一)初始登记—的按登记价值的【千分之一交纳但登】记价值超过三—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万分之五【。交纳; 《。 , ?       【  (二《。)转移登记》的按登记价值—的千分?之一交纳但登—记价值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万,分之:五,交,纳,;  】。      —。 (三)抵》押登记?的,按抵押价值的万分之!一交纳?但每项最低不—低于一百元; 【 ? :     》   (《四)变更及其—他登记的每项交纳二!十元  ! , , 前款第(一)、】(二)?项所称的登记价【值是指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房地产价值!  【 ,  第五十四条【 , 登记机《构收取的房》地产登记费、其【他依法取《得的收入《纳入非税收入管理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 登记机构》应当建立登记赔偿资!金或者向保险—机构投保责》任险具体办法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    《 ,登记费的《收入列作《登记:机关:的业务经费和赔偿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