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登记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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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 》申请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应当向登记机构【交纳房地《产登记费《房地产?登,。记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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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询?、复制?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信息或者其他登记!。信息:。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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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房:地产登记权利人【。应,按下列规定交纳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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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初始?登记的按登记—价值:的千分?之一交纳但登记价】值,超过三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万分之【五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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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转移《。登记的按《登记价?值的:千分之一交纳但【登记价值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万分之五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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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抵押》登记的按抵押价值的!万分之一《交纳但每项最—低不低于一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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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变更及其他登—记的每项交》纳二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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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第!(一)、(二)【项所称?的登:记价值是指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房地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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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登—记机构收取》的房地产登记费、】其他依法取得—的收入纳入》非税收入管理—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 登记机构【应当建立登记赔偿】资金或者向保险【机构投保责任险具】体办法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 登记《费的收?入列作登记机关的业!务经费和《赔偿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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