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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登记规费— , —    《 第五十三条—  申请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应》当向:登记机构交》纳房地产登》记费房地《产登记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确定 】。  :  :。 查询?、复制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信息或者其他!登,记信息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 申请房地》产登记权利人应按】下列规?定交纳登记费—  【   ?    (一—)初:始,登记的按登记—价值的千《分之一交纳但登记】价值超过三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万!分,之,。五交纳; 【 :   ?。      —。(二)?转移登记的按登记】价值的千分》。之一交纳但登记【。价值: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万分之五交—纳;:    !     (—。三)抵押登记的按】抵押价值的万分【之一交纳但》每项最?低不低于一》百元; —  《       (】四)变更《及其他登《记的每项《交纳二十元 【    【 ,前款第(一)、【(二)?项所称的登》记价值是指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房】地产价值 【     第五!十四条  登记【机,构收:取的房地产登记费】、其:他依法取得的收入纳!入非税收入管理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 , ?    登记机构应!当建立登记》赔,偿,。资金或者向保—。险机构投保》。责任险具体办—法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 , ,  ? ,  登记费的收入】列,。作登记机关的—业务:经费和赔《偿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