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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抵押:登记: 【  :   第四十条【  抵押房》地产抵押当事人【应于: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抵押登记—。 :  》   第《四十:一条  申》。请抵押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        (!一)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 :       !  (二)房地产】权利证?书; 》       !  (三)身份【证明; 《  —       (四!)抵押合同书 【 ?   《  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抵押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准文件!   】  :。预购的房地产抵【押时应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规【定,的,文件和房地产—买卖合同《书 :   【  :第四十二《条  ?登记机关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核—准抵押登记 【     】。第四十三条》  对核《准,抵押:登记的登《记机:。关机构在抵押—人的:房地产权利证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并在房地产登记公式!。簿,上作抵押记》录抵:押记录应包括抵押】权人、抵《押物的面积、抵押金!额、抵押期》限等内容 【。     预购!的房地产抵》押,时登记机《关,机构应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 【   ?  第四十》。四条 ?。 同一房地产设立】若,干抵:押,。权时应按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分别办!理抵:。押登记申《请并以受《理申请编号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查抵押!权的顺序以核准登】记的先?后为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