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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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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抵押》房地产抵押》当事:人应于?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抵押:登记
】 第四十一条! 申?。请抵:押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
—。。 (—一)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
: — (二)《房地产权利证书;】
! 》(三)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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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抵押合同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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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抵押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准文件
】
《 预《购的房地《产抵押时应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规!定的文件和房地产】。买卖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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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二条 登记机关!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核准?抵押登记
【
第】四,十三条 对核【准抵押登记》的登记机关机构【在,抵押:。人的:房地产权利》证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并在房地产登记】。公式:簿上:作抵押?记录抵押记录—应包:括抵押权人、抵【押物的面积、—抵押金额、抵押【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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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购的】。房地产?抵押时登《记机关机构》应,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
:
《。
第四十】四条 ?。 同一?房地产设立若—干抵押权时应按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分!别办理抵押登记【申请并以受理申请】编号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查抵押权的顺序以核!准登:记的先?后,为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