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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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 抵押房地产抵押】。当事人应于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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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 申:。请抵押?。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
】 (一)【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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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房地产权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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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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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四《)抵押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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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抵押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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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购的《房,地产:抵,押,时应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规》定,的文件和房地—产买卖?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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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登记机关—。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核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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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对】核准抵押登记的登】记机关机构在抵【押,人的房地产权利证】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并在房?地,产登记公式簿上【作抵押记录抵押记录!应包括抵押权人、】抵押物的《。面积、抵押金额、抵!押期限等内容
!
》 :预,购的房地产抵押时登!记机关机构应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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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同一房地产设立!若干抵押权时应按】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分别:办理抵押登》记申请并以》受理申?请编号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查抵押权的顺【序以核准登记的先后!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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