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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抵《押登记 — 》    第四十条 ! 抵押房地产抵押】。当事人应于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抵押登》。记 ? ,     【第四十一《条 : 申:。请抵押?。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     】    (一)【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     】   ? (二)《房地产权利证书【; 《 :   ?      —(三)身份证明; !  — ,  : , ,  (四《)抵押合同书 【 ?     —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抵押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准—。文,件 :。 ,。    【 预购的《房,地产:抵,押,时应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规》定,的文件和房地—产买卖?合同书 《 ,    【。 第四?。。十二条?  登记机关—。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核准抵押登记 ! ?    《第四十三条  对】核准抵押登记的登】记机关机构在抵【押,人的房地产权利证】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并在房?地,产登记公式簿上【作抵押记录抵押记录!应包括抵押权人、】抵押物的《。面积、抵押金额、抵!押期限等内容 !   》  :预,购的房地产抵押时登!记机关机构应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 —   《  第四十四—条,  同一房地产设立!若干抵押权时应按】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分别:办理抵押登》记申请并以》受理申?请编号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查抵押权的顺【序以核准登记的先后!为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