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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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抵《。押房地产抵押当【事人应于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抵押登记
》
【。 第四十》一条 ? 申请抵押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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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
【 (二)房地产!权利证书;》
《
? 《 (三》)身份证明》;
【 — (四《)抵押合同书—
》
, 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抵押》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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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购的房地!产抵押?时应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规定的文件和【房地产买卖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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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登记!机关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核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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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对核准抵押】登记:的登:记机关机构在抵押】人的房地《产权:利证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并在房地—产登记公式簿上【作抵押?记录抵押记录应【包括抵押权人、【抵押物的《面积、抵押金—。额、抵押期限等【内容
! : 预购的房》。地产抵押时登记【机关机构《应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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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 ,同一房地产设立【若干抵押权时应【按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分别办理抵】押登记申请并—以受理申请编号【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查抵押权的》顺,序以核?准登记的先后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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