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抵!押登记
》
】 第四十条— 抵押房地产抵押!当事:人应于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抵押登记》
】 第?四十一条《 :申请抵押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
【 (?一,。)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
》 , (二)房】地产权利证书—;
《
】 (三)身份证!明;
》
,
【 , (四)抵押合】同书
?
《
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抵押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准文件》
》
《 预购的房地—产抵押?时应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规定的文件!。。和,房地产买卖合同书
!
— ?第四十二条 【登记机关《。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核准抵押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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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三》条 : 对核准《抵押登?。记的登记机关机构在!抵押人的《房,地产权利《证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并在房?地产登记《公式簿上作抵押记录!抵押:记录应包括抵—。押权人、抵押物【的面积、《抵押金额、抵押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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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购的房地产【。抵,押时登记《。机关机构应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
《
【第四十四条 同一!房地:产设立若《干抵押权时》应按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分别?办理抵押《登记申请并以受理】。申请编号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查抵押【权的顺序以核—准登记的先后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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