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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抵》押登记 !     —第四十?条  抵《。押房地产抵押当【事人应于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抵押登记 》   【。  第四十》一条 ? 申请抵押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 :   》  :    (一)【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      【   (二)房地产!权利证书;》 《  ?    《   (三》)身份证明》; 【      —  (四《)抵押合同书— 》 ,    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抵押》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准文件 ! 《    预购的房地!产抵押?时应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规定的文件和【房地产买卖合同书 !     !第四十二条  登记!机关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核准抵押登记! :。 : :    第四十三】条  对核准抵押】登记:的登:记机关机构在抵押】人的房地《产权:利证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并在房地—产登记公式簿上【作抵押?记录抵押记录应【包括抵押权人、【抵押物的《面积、抵押金—。额、抵押期限等【内容  !  : 预购的房》。地产抵押时登记【机关机构《应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 !   【  第四《十,四条 ? ,同一房地产设立【若干抵押权时应【按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分别办理抵】押登记申请并—以受理申请编号【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查抵押权的》顺,序以核?准登记的先后为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