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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抵!押登记 》   】  第四十条—  抵押房地产抵押!当事:人应于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抵押登记》   】  第?四十一条《  :申请抵押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       【  (?一,。)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    》 ,    (二)房】地产权利证书—; 《      】   (三)身份证!明; 》 ,      【 ,  (四)抵押合】同书 ? 《     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抵押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准文件》 》    《 预购的房地—产抵押?时应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规定的文件!。。和,房地产买卖合同书 !  —   ?第四十二条  【登记机关《。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核准抵押登记 】 ?  ?  : 第四十三》条 : 对核准《抵押登?。记的登记机关机构在!抵押人的《房,地产权利《证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并在房?地产登记《公式簿上作抵押记录!抵押:记录应包括抵—。押权人、抵押物【的面积、《抵押金额、抵押期】限等内容《 , ,。 ,    — 预购的房地产【。抵,押时登记《。机关机构应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 《     【第四十四条  同一!房地:产设立若《干抵押权时》应按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分别?办理抵押《登记申请并以受理】。申请编号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查抵押【权的顺序以核—准登记的先后为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