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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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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经初始登记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自—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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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买卖:;
?
】 (二)赠】与;
】 , (三!)交换;《
】 —(四:)继承;
—
,
】 (《五)共有房地产【的分割;
—
《 : (六)!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强制性转移—;
—
》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其他强制性—转移
》
第】三十七条 —申请转移《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 , (—一):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
:
! 《(二)房地产—权利证?书,;,
—。 , (三!)身份证明;—
,
?
: , 【。(,四,)买卖?。合同书或赠与书【或继承证明文件或交!换协议?书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或:分割的协议书—
》
》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转移》时按规?定,需补地价的应—提交付?清地价款证明书
】
》 第三—十八条 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 第:三,十九条 《 登记?机关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在五日内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契税完税】凭,证或者减免契—税凭证当事人—按期:。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契税完【税,凭证或者《减免契税《凭,证的登记机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核准:转移登记并换发房地!产权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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