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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节 —转移:登记 ! , ,   第三》十六条  经初始登!记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自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 ?      —   (一》)买卖;《 》      —   (二)—赠与;? 》        】 (三)交换; !   —。      —(四)继承; !      】   (五)共有房!地,产的分?割;: ,   【      —(六)?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强,制性转移; !      【 ,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其【他强制性转》移,  【   ?第三十七条》  申请转》移,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      【。 ,  (一)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   !。    《。  (二)房—地产权利证书; ! :。 :    《   ? (:三)身份证》明,; 【   ? ,    (四)买】卖合同书《或赠与书或继承【证,明文件或交换协议】书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或分割—的协议书《  【 ,  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转移】。时按规定需》补地价的应提交付清!地价款证明书 【。 , :     第三】十八条  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   ? , 第:三十九条  登【。记机关?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在五日内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契税完—税凭证或者》减免:契税凭证当事人按】期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契税完税凭证或】者减免契《税凭证的登记机【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核准转移登记并】换发房地产权利证】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