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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初!始登记 】     第】二,十七条  凡未经登!记机关机构确认【。。其房地产权》利、:领取:房地:产权利证书的土地使!用人以?及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人应当申请初始登!记但符合《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者除【外 ?     】第二十八条 — 权利人应》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得建【。筑物、附《着,物竣:工验收证明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初始登记 】 《     第二【。十九条?  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 《     》   (一)—房地产初始登记申请!书; 《 ,      】   (二)身【份证明包括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或国家机关负责人!证,。。明或市?政府批准设立组织】。的文件和该》组织负?责人:证明境?外企业、组织提供的!身份证明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 》 ,  :  :    (三)土】。地,。。权属证?明,包括 ?  —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  【  :    《。 (1)土》地使用合《同,书根据土地使—用,合同书规定由权【利人自行征地的应同!。时,提,交征地补偿》。协议书?;   !    《  :(2)付清地价款】证,明;  !   2.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 ,。 》        】(1)市《政府批准《用地文件; 【 ?      —  : (2)用地红【线图;?    !    《 (3)征地补偿】协议书?; 《 , ,     》3.:以,其他合法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  :      (四】)登记机关机构认可!。。的测量?机构出具的》实,地,。测绘结果报告—书 【    《第,三十条? , 申:。请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 ?        】(一)房地》产初始登记申请表;! ,   【  :   ?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   ?    (》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 ,   《    《  (四《),。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    —     (五【)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   —      (六)!竣工测绘报告—; :    】     》。(七)竣《工结算文件 】 :      —   ?(,一)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  》       【(二)建筑许可【证; 》    —     》(三)施工许可【证; 》       !  (四)建—筑物竣工验》收,证; ? ,   —      —(五:)经市政府指定的】机构审定的》竣,工结算?。。书; 【  :     》  (六)建—筑设计总平》面图:、建筑物竣工图(】包括单体建筑平面】、立面、剖面图);! :      !。   (七)登记】。机关认?可的测量机构—。出具的实地测绘结果!报告书 《  —   第三》十一:条  属《违法用地、违章【建筑:但经:处理并准许留—用的申?请登记时《应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第三十—。二条: , 登记机关机构应】在,房地:产,登记公式簿和房地】产权利证书中—根据不同土地权属来!源分别标《明,“行政划拨土地【”、“有偿使—用土地”、“减地价!土地:”、“免《地价:土地”、“内销商品!房”、?“外销商品》房”、“《微利商品房”、“】全成本商品房”、】“准成?本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字?样 ?     保!障性住房的》具体分类由》登记: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 :     第三【十,三条  初》始登记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机《构应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 《     对】初步审定无异—议的公告期满后【登记机关《机构应?予以核准登记并向申!请人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 —    》 第三十四条—  对初始登记公】告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机构应自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书面异【议的副本送达登记申!请人登?记申请人应》自接:到书面异议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机关机构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予?。以撤销初《步审定驳回登记【申,请 【    登记机关机!构对异议《和登记申请人的答】复进:行调:查核实认为》异议成立《或不成立的》登记机关机构应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登》记机关机构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可?自接到?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年:期届满经《批,。准续期使用》的应按本《节规定办理》初始登记《    ! 已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地产【增加面积的增加部】。分应按本节规定【办理初始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