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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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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 凡未经登记机【关,机构确认其》房地产?权利、领取房地产权!利证书的土地使用人!以及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人应当申请初—始登记?但符:。合,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者除外
】
第】二,十八条 》权利:人应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得建筑物、附】着物竣工验收证明】。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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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 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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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房地产初始登】记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包括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或国《家机关负责》人,证,明或:市,政府批准设立组【。织的文件和该组织】。负责人证明境—外企业?、组织提供的身【份证明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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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土地权属【证明包括《。
!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
! 《 (1)土地】使用合同书根—据,土地使用合同书规定!由权:利人自行征地的【应,同时提交征地补偿协!议,书;
》
:
》。 ? (2)付清—地,价款证明;》
【 , :2.: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
— 】(1)市政府批准用!地文件;《
】 》。 (2?)用地红《线图;?
《
: 《 ? (3)征地—补偿协议《书;:
,
?
3【.以其?他合法?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
:
》 (》四,)登记机关机构【认可的测量机构【出具的?实地测绘结》果报告?书
?
》 第三十条 】 申请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
! (一)房地】产初始登记申请表】;
—
》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
:。
《 (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 ? (—四)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
? (】五)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
— (—六):竣工测绘报告—;
】 《 (七)竣工结!算文件
! ? (一【)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
:。
:
,。 》 : (二)建筑许可证!;
《
? 《 (三—。)施工许可证;
!
【 ? (四)建筑【物竣工验《收证;
》
《 ? : (五)—经市政府《指,定的:机构审?定的竣工结算书;】
》
】 (六)建筑设计总!平面图、建筑物竣工!图,(包:括单体建筑平—。面,、立面、剖面—图);?
】 》 (七)《登记机关认可—的测:量,机构出具的实—地测绘结果》报告书
! 第三—十一条 属—违法:用地、违章建筑但经!处,理,并准:。许留用?的申请登记时应【。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第三—十二条? 登记《机关机构《应在房地产登记【公式:簿和房地产权利【证书:。。中根据不同土—地权属来源分别标】明“行政划拨土地】”、“有偿使—用土地?”、:“减地价土》地”、“免地—价土地”《、“:内销商品房”、“外!销商品房”》。、“微利商品房【。”、“全成本商品房!”、“准成本—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字样—
》
保—障,。性住房的具体分类由!登记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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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 初始登记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机构应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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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初步审定【无异议的《公告期满后登记【机关机构应予—。以核准登记并向申】请人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
【
第】三十四条 —对初始登《记公告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机构应自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书,面异:议的副本送达登记】申请人登记》申请:人应自接到》书面异议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机关机构【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予以》撤销初步审定驳回登!记申请
》
登!记机关机构对异【议和登记申请人的答!复进行调查核实认为!异议成立或不成立】的登记机关》机构应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登记》机关机构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可自接到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
—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年期届满经批准!续期:使用的应按本节【规定:办理初始登记
【
!已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地》产增加面积的增加部!分应按本节规定办】理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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