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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初!始登记? 《     第!二十七条《  凡未《经登记机关机—构确认?其房:地产权?利、领取房地产权利!。证,书的土地使用—人以及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人应:当申请初始登记【但符合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者除【外 :  —   第《二,十八条 《。 权利人《应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得建筑?物、附着物竣工【验,收,证,明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初始登记 【 ?   ?  第二十九条  !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 《    《     (一【)房地产初始登记】申请书; 】 ,   ?      —(二)身份证明【。包括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或国家机】关负责人证明或【市政府批准设立组织!的文件和该》组织负责人证明【境外企业、组织提供!的身份证明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 《 :。    》   ?  (?三,)土地权《属证明包《括 :。。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   !。   ?。   (《1)土地使用合同书!根据:土地:使用合同《。书规定由权利—人自行征地的应同时!提,交征地?。补偿协议书; 【 》  :      —(2)付清地价【款证明; —。 ?     》2.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 ! ,。       【(,1)市政府批准用】地文件; 】 :        】。(2:)用地红线图;【 :     】  :  (3)》征地补偿协》议书;?    ! 3.以其他合法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     !    (四)【登记机关机构认【可的测量机》构,出具:的实地测绘结果报告!书, 《     第三十!条  申请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 ,    《。   ?(,。。。一)房地产初始登记!申请表; 【  《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     !   ? (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  ?       (四!。)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   ?   ? (五)《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    【  :   (六)—竣工测?绘报告?;  】      — (七)竣工结【算文件 《 , 《    《   ? (一)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     【    (》二)建筑许可—。。证; ? , ? ,  :      (【三)施工许可证【;, —     》   ?(四)建筑物—竣工验收证; !      】   (五》)经市?政府指定的机构审定!的,竣工结算书; !  《       【(六)建筑设计总】平面图、建筑物【竣工图(包》括单体?建筑平面、立面【、剖面图《),; ?  》       (】七)登记机关认【可的测量机构—出具的实地测绘【结果报?。告书: :。 ,     第三!十一条  属—违法用地、违章【建筑但经处理—并,准许留用的申请登】记时应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第三?十二条  登—记机关机构应—在房:地产登记《公式簿和《房地产权利证书中】根据不同土地权属】来源分别《标明:“行政划拨》土地”、“有偿使】用,土地”、“减—地价土地”》、“免地价土地”、!“,内销商品《房”、“《。外销商品房”、【。“微利商品房”、】“全成本商》品,房,”,、“准成《本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字样 【    《。。 保障性住》房的具体分类由登】记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  》   第三十三条】  初?始登记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机构应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 ?    】 ,对,初步审?定无:异议的?公告期?满,。后登记机关机构应予!以核准登记并向【申请人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  !   第三十—四条  对》初始登记公告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机《。构,应自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书!面异议的副本—。送达登记申》请人登记《申请人应自接到书】面异议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机关机!构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予?以撤销初步审定驳】回登记?。申请:  【。   登记机关机构!对异议和登记—申,请人:的答复进行》调查核实认为异【议成立或不成立的登!记机关机构应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登记】机关机构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可自接到《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    》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年】期届:满经:批准续期《使用的应按本节规】定办理初始登—记 ? ?  :  : 已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地:产增加面积》。的增加部分》应按本节规定—办理:初始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