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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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 凡未经《登记机关机构确认其!房地:产权利?、领取房地产—权利证书的土地使用!人以及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人应当申请初始登】记但符合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者除外
》
】 ,第,二,十八条 权利人】应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得建《筑物、附着》物竣工验收证明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初始!登记
】 第二—十九条 《 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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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房地产初始》登记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包括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或—国家机关负责人证】。明或:市政府?批,准设立组《织的文件和该组【织负责人《证明境外《企业、组织》提供的身份证明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
【 ?。 ? (三)土地权属】证明包括
【
《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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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土地使用—合,同书根?据土:。地使用合同书规定】由权利?人,自行征?地的应同《。时提交征地补偿协议!书;:
【 《 , (2)付—清地:价,款证:明;
》
? 《2.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
【
! (?1):市,。政府批准用地文件;!
】。。 ? (2)用地红!线图;
! (!。3)征地《补偿协议书;
【
》 3》.以其他合法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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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登记机【。。。关机构?认可的测量机构【出具的实《地测绘结《果,报告书
【
第【三,十条 申请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
:
: — (一?)房地产初始登记申!请表;
—
【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
:
《 《 (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
,
!。 :(四)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
! (五)【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
: (六!)竣工测绘报告;
!
,
】 : (七)竣工结算!文件
【
《 ? (一)》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 】(二)建筑许可【证;
! , 《 , (三)施工—许可证;
【
— (四)建!筑,物竣工验收证;【
— — (五)经市政府!指,定的机构审定的竣工!结算书;
】
! (六)《建筑设计总》平面图、建筑物竣】工图:。(包括单体建筑【平面、?立面、剖面》图);
—
—。 (七)登!记机关?认可的测量》机构出具的》实,。地测绘?结果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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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十》一条 属违法用】。地,、,违章建筑但经处理】并准许?留用的申《请登记时应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第三十二条 !登记机关《机,构应在房地产—登记公式簿和房地产!。权利证书中》根据不同土地权属来!源分别标明“行政】划,。拨土地”《、“有偿使用土地”!、“减地价土地【”,、“免地价土—地”、“内销商品】房,”、“?外销商?品房”、《“微利商品房”、“!全成本商品》房,”、“准成本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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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性《住房:的具体分类由登记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 第三十三条 】初,。。始登记?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机构《应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
!
对初步!审定无异议的公告期!满后登记机关机构应!予以核准登》记并向申请人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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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对初:始登记公告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机构应自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书面异议的【副本送达《。登记申?请人登记申请人应】自接到书面》。异议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机关机构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予以撤销》初步审定驳》回登:记申请
! 登》记机关机构对异议】和登记?申请人的答复进行调!查核实?认为异议《成立或不成立的登记!机关机构《。应,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登!记机关机构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可,自接到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
《 ,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年期届【满经批准续期使【用的应按本节—规定办理初始登【记
】 已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地产增加】面积的增《加部:分应按?本节规定办》理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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