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初始登—记
《
】 第二十七条— 凡未经登记机】关机构确《认其:。。房地产权利、领取房!地产权利证书的土地!使用人以《及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人应当申请初【始登记?但符合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者《除外
【
第二十】八条 权利人应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得建筑物】、附着物竣工验收】证明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初始登—记
:
《
《 ,第二十九条 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
,
【 , (一)房地!产初:始登记申请书—;,
:
》。 》 (二)身份【证明:包,括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或国家机【关负责人证明—或市政?府批准设立》组织的文《件和该组织负—。责人证明境》外企业?、,组织提供的身份证】明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
?
— 》 (三)土—。地权属证明包括
】
【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
—
?
《 《 (1)土—地使用?合,同书根据土地使【用合同书规定由【权利人?自,行征地的应同—时提交征《地补偿?协议书;
—
,。
? (!2)付清《地价:。款证明;
!
》2,.,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
】 , (1)!市,政府批准用地文件;!
!。 , (》2)用地红线图;
!
! (3)征地!补,偿协议书《;,
?
【3,.,以其他合法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
! (四)登记机!关,机构认可的测—量机构?出具的实地测绘结果!报告书?
《
—第三十条 —。申请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
》 (一!)房地产初》始登记申《请表;
! 《。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
! (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
,
【 (四)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
【 : , (《五):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
, ? (—六)竣工测绘报【告;
?
】 , (七)竣】工结算文件
!
《。。 》 (一)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
》。 , : (二)建【筑许可证;》
:
,
— , (三)施】工许可证;
【
《。 — , (四)建筑物竣工!。验收证;
!
!(,五):经市政府指定的机】构,审定的竣工结算书;!。
】。 (【六)建筑设计总【平面:图,、建筑物《竣工:图(包括单体建筑】平面:、,立面、剖面图);
!
【 ? (七)登记机!关,。认可的测量》机构出具的》实,地测绘结果报告【书
】 ?第三:十,。一条 属违—法用地、违章建【筑但经处理并准【许留:用的:申请登记时应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第:三十二条《 登记机关机构应!在房地产登记公式】簿和房地产权利【证书:中,根,据不同土《。。地权:属来源分别》。。标明:“行政?划拨土地”、—“有偿使用土地”】、“:。减地价土地”—、“免地《价土地”、》“,内销商品《房”、“外销商【品房”、《“微利商品房—”、“全成本商品房!”,、“准成本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字样【
— , 保障性—住房的具体分类由】登记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
【 第三十三条 】 初:始,登记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机构【应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
》
对初步审!定无异?议的公告期满—后登:记机关机构》应予以核准登—记并向申请》人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
】
?
, 第三十四】条 ?对初始?登,记公告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机构应自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书面异议】的副:本送达登《记申请?人登记?申请人应自接到书面!异议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机关机构【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予以撤销初步【审定驳回登记申【请
! 登记机》关机:构对异议和登记申请!人,的答复?进行调查《核实认为异议成立】或不成立的登—记机:关机构应《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登记机关》机构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可—自接到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年》期届满经批准—。续期使用的应—按本节?规定办理初始—登,记
【 已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地产增加面积【的增加部分应—按本节规定办—。理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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