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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初始》登记 》。 《。     》第二十七《条,  凡未《。经登:记机关?机构:确认其房《地产权利、领—取房地?产权利证书的土地使!用人以及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人》应当申请初》始登记但符合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者除》外 : ,  》   第二十—八条  《权利人应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得—建筑物?、附着物竣工验【收证明?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初始登记《   】  第二《。十九条 《 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  》       (一!)房地产《初始登记申请书【; 【        (!二)身份证明包括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或国家机关【负责人?证明或市政府批准】设立组织的》。文件和?该组织负责人证明境!外企业、组织—提供:的身份证明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 —   》 ,  : ,  (三)》土地权属《证明包括 》 》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 》        !。 (1)土地使【用合同书根据土【地使:用合同书《规,。定由权利人自行征地!的应同时提交征地补!偿协议书; !。。  ? ,      (2】。)付清地价款证明;! ?     2】.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 《 ,        ! (1)《市政府批准用地文件!;  】      — (2)《用地红线图》;, ?     【 ,。   (3》)征:地补:偿协议书《;, : :    》 3.以《其他合法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     !   ? (:四):登记机关机》构认:可的测量机构出具的!实,地测:绘结果?报告书 《 《     第三十条!  申请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 ,    《    《 (:一)房地产初—始登记申请表; 】   【    《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       【  (?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      (四)!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         !(五)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     》    (》六)竣工测绘报告】; —    《     (七)竣!工结算文件 !    》。     (—一)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    】     (—二)建筑许可证;】。    ! ,    (三)施工!许可:证;: : ,       !  (四)建—筑物竣工验收—证; 】  :      —(五)?经市政府指定的机】构审定的竣工结【算书:; 》     —    (六)【建筑设?计总平面图、—建筑物竣工图(包】括单体建筑》平面、立面、剖【面图); 】  ?  :   ?。 , (七)登》记机关?认可的测量机构出】。具的实地测》绘结:果报:告书 —  ?   第《三十一条  属违】。法用地、违章建【。筑但经处理并准【许留用的申请登记】时应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三十二条》  登?记机关机构应在房地!产,登记公式簿和—房地:产权:利证书?中根据不《同土地?权属来源分别标明】“行政划拨土地”】、“有偿使用—土地”、“》减地价土地》”、“?免地价土地”、“】内销商品房”、【“外:销商品?房”、“《。微利商品房”、“全!成本商?品房:”、“准成》本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字样 !    》 保障性住》房的具体分类—由登记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 : ,   第三十三【条 : 初始登记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机构应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 《 ?  :   对《初步审定《无异议的公告—期满后登记机关机】构,应予以核准登—记,并向申请人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 ? ?    第三十四条!  对初始登记公告!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机构应自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书面》异议:的副本送达登—记申请人登记申请】人应自接到书面【异议:。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机关机构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予以撤销《。初步审?定驳回登记申请 ! 《。 , , , 登记?机关机构对异议和】登,记申:请人:的答复进行调—查核实?认为异议成立或不成!立的:登记机关机》构应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登,记机关机构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可】自接到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  《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年期?届满经批准续期使用!的应按本《节规定办理初始登记!  【   已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地产增?加面积的增》加部分应按本节规】定办理初始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