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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初始登—记 《    】 第二十七条—  凡未经登记机】关机构确《认其:。。房地产权利、领取房!地产权利证书的土地!使用人以《及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人应当申请初【始登记?但符合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者《除外 【     第二十】八条  权利人应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得建筑物】、附着物竣工验收】证明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初始登—记 : 《    《 ,第二十九条  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 ,    【 ,    (一)房地!产初:始登记申请书—;, :  》。     》  (二)身份【证明:包,括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或国家机【关负责人证明—或市政?府批准设立》组织的文《件和该组织负—。责人证明境》外企业?、,组织提供的身份证】明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 ?  —     》  (三)土—。地权属证明包括 】   【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 — ?   《    《  (1)土—地使用?合,同书根据土地使【用合同书规定由【权利人?自,行征地的应同—时提交征《地补偿?协议书; — ,。 ?        (!2)付清《地价:。款证明; !     》2,.,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  】 ,      (1)!市,政府批准用地文件;!    !。 ,    (》2)用地红线图; !     !    (3)征地!补,偿协议书《;, ?     【3,.,以其他合法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      !   (四)登记机!关,机构认可的测—量机构?出具的实地测绘结果!报告书? 《     —第三十条  —。申请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  》       (一!)房地产初》始登记申《请表; !    《。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       !  (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 ,       【  (四)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   【  : ,   (《五):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 ,   ?     (—六)竣工测绘报【告; ?    】 ,    (七)竣】工结算文件 !   《。。     》 (一)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   》。 ,  :   (二)建【筑许可证;》 : ,    — ,    (三)施】工许可证; 【 《。      — , (四)建筑物竣工!。验收证; !         !(,五):经市政府指定的机】构,审定的竣工结算书;!。   】。      (【六)建筑设计总【平面:图,、建筑物《竣工:图(包括单体建筑】平面:、,立面、剖面图); !   【   ?   (七)登记机!关,。认可的测量》机构出具的》实,地测绘结果报告【书  】   ?第三:十,。一条  属违—法用地、违章建【筑但经处理并准【许留:用的:申请登记时应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第:三十二条《  登记机关机构应!在房地产登记公式】簿和房地产权利【证书:中,根,据不同土《。。地权:属来源分别》。。标明:“行政?划拨土地”、—“有偿使用土地”】、“:。减地价土地”—、“免地《价土地”、》“,内销商品《房”、“外销商【品房”、《“微利商品房—”、“全成本商品房!”,、“准成本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字样【 — ,   保障性—住房的具体分类由】登记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   【  第三十三条 】 初:始,登记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机构【应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 》     对初步审!定无异?议的公告期满—后登:记机关机构》应予以核准登—记并向申请》人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 】 ? ,    第三十四】条  ?对初始?登,记公告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机构应自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书面异议】的副:本送达登《记申请?人登记?申请人应自接到书面!异议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机关机构【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予以撤销初步【审定驳回登记申【请   !  登记机》关机:构对异议和登记申请!人,的答复?进行调查《核实认为异议成立】或不成立的登—记机:关机构应《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登记机关》机构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可—自接到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年》期届满经批准—。续期使用的应—按本节?规定办理初始—登,记 【    已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地产增加面积【的增加部分应—按本节规定办—。理初始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