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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 第!一节 程序》通则 《    !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提出:申请:; —      —   (二)—受理申请; 】     【    (》三)审查申》请文:件; 《 ?      —   ?(四)?权属调查; 【  》 ,。   ?   (五)—依本条例规》。定公:告; 】   ?    《 (:六,)确认房地产权【利,;   !      (七】。)将核准《登记事项记载—在,房地产登记公式簿】。; 》     —    (八)【计收规?。费并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 ? ,。 ,  ?      — (九)《立卷归档 》 :     【第二:十三条?  申请房地产【登记应?按本条例《规定的时间》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文件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登记的在障【碍消除后的五—日内顺延登记—。期限 》    — 申请人应当对其】所,提交申请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 》。  : ,。 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机构【不予受理 — 《    登记机【。关机构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予》编号并给回执 ! ?    第二十【四条  登记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   》      (一)!申请人提交的房地产!权利证?书是否真实》; :     !  :  :(二:)各申?请文件?证明的事《实之间是否相—互关联且不冲突; ! ?      【  : (:三)申请登记主体、!申请登记房》地产、?申请登记《内容等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与申请文件—。。证明的事实一致【; :     !    (四)【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房地产】权利是否冲》突; ? ? , ,        】(五)是否存在【依法应当《不予登记、驳回登】记或者暂缓登记的】情形  !。  : 申请?登记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者进一步询】问申请人;仍不能】证,明的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交》有关情况的公证【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证明力的文【件 《。 ? , , ,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机构—应在本条例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核准登记确认—其房地产权利发给】房地产权利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驳回!登记申请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  》  :。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对驳回登《记申请不《服的:可,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机!关机构?申请复审 》     !登记机关机构应自收!到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登记申请重】新审查并作出—复,审决:定申请?人,对,登记机关机构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可【自,接,到复审?。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 :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机构可—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 ,    (一)【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 《    —  :   (二)涉【。及违法用地、违章】建筑事?项未经处理或正【在处理之中的; !   — ,     (—三)受理申请后发现!。申请文?件,需要修正或补齐的;! ? ,。       】  (四)发生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二?)、(三)、(四】)、(五《)项:情形而?需暂缓登记的;【。。。。  【。       【(五)法律、法规、!市政府规章规定应暂!缓登记的其他事由】 ?  《  : 暂缓登记》事,由消失后登记机关】。机构应予核》准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