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
第一节】 ,程序通则
!
,
第【二十二条 》 房:地产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
, 】(一)提出申—请;
—
! (二?)受:理申请;
》
《
!(三)审查申请【。文件;
】
《 ? (四)权—属调查;《。。
【 — (五)依》本条:例规定公告;
!
,
,
】 (:六)确认房地产【权,利;
《
《 : (七】)将核准登记事项记!载在房地产登—记,公,。式簿;
】
!(八)计收规费【。并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
【 《 (九)立卷!归档
】 第二十三】条 申请房地产登!。记应按本《条例规定的时—间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文件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登记《的在:障碍消除后的五【日内顺延登记期限
!
《
申—请人应当对》其所提?。交申:请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 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机构不予】受理
】 ? 登记机关》机构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予编号并给》回执
—
? ?第二十四条 登】记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
《 (】一)申?。请人提?交的房地产权利【证书是?否真实;《
】 (【二):各申请文件》证,明的事?实之间是否相互【关联且不《冲突;
—
? : (三】)申请登记主体、】申请登记房地产、】申请登记内容等【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与申请》。文件证明的事—。实一致;
【
【 (四)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房地产!权利是否冲突—;
】。 【。(五)是否存在依】。法应当不《予登记、驳回登记或!者暂缓登记的情【形
【 申请登记】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者进【。一步询问申请—。。人;仍不能》。证明的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交有关情【。况的公证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证明力的文—件
》
》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机构应在》本,条例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核准】登,。记确认其房地产【权利发给房地产【权利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驳回:登记申请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
:。 第二十五条 ! 申请人对》驳回登记申》请不服的可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机关机【构申请复审》
:
【 ,。登记机关《机,构应自收《到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登记《申请重新审查并作出!。复审决定申请人对】登记机关《机,构,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可自】接到:复审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机构《可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 (一)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
!
》 —(二)?涉及违法《用地、违章建筑事】项未经处理或正在】处理之中《的;
—。
《 : ? (三)《受理申请后发现申请!文件需要修正或【补齐的;
】
? ? ? (四)发生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二【)、(三《)、(四)、—(五)?项情形而《需暂缓登记》的;
】 《 (五)法律!、法规、《市政府规《章规定应暂缓—登记的其他事由
】
— 暂缓登记事】。由消:失后登记机关机构应!予核准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