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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 : 第一节 程!序通则 —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    《    (一)【提出:申请:;   !      (二】)受理申《请; 《   —  :    (》三,。)审查申请文件;】 : :    》     (四)权!属调查; !    《     (五)依!本条例规定公—告;  !    《 ,  (六)》确认:。房地产权利;—    !   ?  (七)将核准】。登记:事项记?载,。在房地产登》记公式簿; 】  《       【(八)计收规费并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 —       【 , (九)立卷归档】 ?     【第二十?三条  《申请房地产登记应按!本条例规定的—时,间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文件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登记—的在障?碍消除后的五日【内顺延登记期限【    ! 申请人应当—。对其所提交申请【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   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机构不予受理【 ?     【登记机关机构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予编号并给回执】 ? :    《 第二十《四条:  登记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 ? :    《    (》一)申请人提交的】房地产?权利:证,书是否真实; 【。。 ,      !   (二)—各,申请文件证》明的事实之间是否】相,互关联?且不冲突; 】 ,    》。 ,    (三—)申请登记主体【、申请登记房地产、!申请登记《内容:等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与申?请文件证明的事实一!致; 【         !(四)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房地产权利是【否冲突; 》 》      —  (五)是否存】在依法应当》不予登记、驳回登记!或者暂缓登记的【情,形   !  申请登记—。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者进一步询!问,申请人?;仍不能证明的【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交有关情况的】公证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证明力的文件 ! :。 :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机构应在本条!例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核准登【记确:认其房?地产:权利发给房地产权】利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驳回登记申—请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 《。。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对驳回】登记申请不服的【。可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机关机构申请】复审 ? 《     登记【机关机构《应自收到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登记申请重新审】。查并作出复审决定】申请人?对,登记机?关机构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可自《接到复审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 :  ?  : 第二十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机构可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    (一)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 !   【 ,     (二)】涉及违法用地—。、违章建筑事项未】经处理或正在处理之!中的:; 【      —  (三)受—理申请后《发现申请文件需要】修正或补齐的;【 《       】  (?四)发生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二)、(三)、【(四)、(五—)项情形而》需暂缓登记的—;  】 ,      (五)!法律:、法规、市政府规】章规定应暂缓登【记的其他事》由   !  暂缓登》。记事由消失后登记】机关机构应予核准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