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
第一节《。 程序通则》
【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
》 (【一)提出《申请;
! — , (二)受理申【请;
】 】(三)审查申请文件!;,
! 》(四)?权,属调查;
!。。
? : : (五《)依:本条例?规定公?告;
《
【 (—六)确认房地产权利!;
《
? , 》 (七)》将,核准登记《事项记载《在房地产登记公【式簿;
—
! (八《)计收规费》并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
!
《 》 , (九)》立卷归档
—
,
第】二十三条 申请】房地产?登记:。应按本条例》。规定的时间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文件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登记《。的在:障碍消除后的五【日内顺延登》记期:限
《
? 申请人应】当对其所提交申【。请,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
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机构?不,予受:理,
! 登记?机,关机构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予编号—。并给回执
》
!。第二十四《条 登记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 ? (一《)申请人提》交的房地产》。权利证书《是否真实;
—
【 ? (二)各申】请,文件证明的》事,。实之间是否相—互关:联且不冲突;
】。
【 ,。。 (三)申】请登记主体》。。、申请登记》房地产、《申请登记内容等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与》申,请文:件证明?的,事实一致;
】
— (—。四)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房地产权—利,。是否冲突;
】
《 ? (五)【是否存在依法—应当不予登记、驳】。回登记或者暂缓登记!的情形
】
? 申请登记—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者进一!步询问申请人;仍不!能证:明的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交有关情况的公证】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证明力的—文,。件
:
?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机构应在本!条,。。。例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核准登记—确,认其:房地产权《利发给房地产权【利,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驳回登》记申请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
—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对驳回登记申请】不服的可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机关机构申》请复审
》
》 登记机关机】构应自收到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登记申请重新—审查并作出复审决】定,申请人对《登,记机关机构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可!。自接到复审》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机,构可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 (》一)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
】
? — (二)涉》及违法用《地、违章建筑事项未!经,处理或正在》处理之中的;
】
:
】。 (三《)受理申请后发现】申请文?件需要?修正或补齐的—;
:
— (四!。)发生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二)、》(三:)、(四)、(【。五)项情形而需暂】缓登:记的;
】
— (《五)法律、法—规,、市政府规章规定】应暂缓登记的其他】事由
》
— 暂缓登记事由消失!后登记机关》机构应予核准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