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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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程序—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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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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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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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受【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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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查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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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权属调查】;,。
》。
? —。(五)依本条例规定!公告;?
《
—。 : (六)确认房】地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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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将核准登记》事项记载在房—地产:登记公式簿》;,。。
— , , 《 (八)计—收规费并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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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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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三,条 申请》房,地产登记《应按本条例规定【的时:间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文件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登记:。的在障碍消除后的五!。日内顺延登记期限】
《
申请人!应当对其所提—交,申,请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
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机构不予!受理
【
?。 登记机》关机:构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予编】号并给回《。执
:
【 第二十四条 !登记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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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申请人】提交的?房地产权利》证书是否《。。真实;
》
:
《 : (二—。)各申?请文件证明的事实】。之间是否相互关【联且不冲突;—
【 【(三)申请登记【主体、申请登—记房地产、》申请登记《内容等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与申请!文件证?明的事实《一致;
》
,
— , ? (四)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房地!。产权利是否》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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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是!否存在依《法应:当不予登《记,、驳回登《记,或者暂缓登记—。的情形
【
申【请登记?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者!进一步询问》申请人;仍不—能证明的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交有关情》况的公证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证明力的!文件:
》
《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机—构,应,在,本条例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核准登记确!认其:房地产权利发给房】。地产权利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驳回!登记:申,请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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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对驳】回登记申请》不,。服的可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机关机构申请—复审
【
, : 登记机关机【构应自收《到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登记【申请重新审查并作】出复审决定申请人】对登记机关机构【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可自接?到,复审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机构可】。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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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
【 (】二)涉?及违法用地、—违章建筑事项未【经处理或正在—处理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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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受理申请后发】。现,申请文?件需要修正或补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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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发生【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二)、(—三)、?(四)、(五)项情!形而需暂缓登记【的,;
【 , ? : (五)》法律、法规》、市政府规章规定应!暂,。缓登记的其》他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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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登记事由消失—后登记机《。关机构应予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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