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
第一节【 程序?通则:
—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
,
《。 (一)!提出申?请;
【
, 】(二)?受理申请《;,
】 《 (?三)审查申请文件;!
,
《
【 , (四)权属调查】;
》
? : (五)依!本,条例规定《公告;
》
?
【 (六)确认房】地产权利;》
【 《 (七)将【核准登?记事项记载在房【地产登记公式簿;
!
《
《 《 (八)计收规费】并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
! (九)】立卷归?档
?
?
, , 第二十三条 ! 申请房地产—登,记,应按本条例规定【的,。时间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文件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登!记的在?障碍消?除后的五日内顺【。延登:记,。期限:
— 申请人应当!对其所?提交申请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
? , : 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机—构不予受理
—
,
?
登—记机关机构》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予编】号并给回执
—
》 ?。 ,第,二十四?条 登记》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 — (一)申请人提交!的,房地产权利证书是】否,真实:。;
《
— (二)各!申请文件证明的事】实之间是否》相互关联且不冲突】;
?
:。。
》 (三【)申请?登记主体《、申请登记房地【产、申?请登记内容等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与申请文件证—明的事实《一致;
】
》 (四)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房地产权利》是否冲突;
!
,
: (】五)是?否存在?依法应当不予登记】、,驳回登记或者暂缓】登记的情《形,
》
? 申请登记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者进一步询—问申请人;仍不能证!明的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交有关情》况的公证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证明力的文件
!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机构应】在本:条,例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核?准登记确认其房地】产权利发给房地产权!利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驳回登—记申:请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
,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对:驳回登记申》请不服的可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机关机构申—请,复审
》
:
》登记机关机构应自收!到,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登记申请重》新审查并作出复审】决定申?。。请人对登记机关【机构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可自》接到复审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机构可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 , (:一)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
!
《 (二【)涉及违法用地【、违章建筑事项【未经处理或正在处】理之中的;
—
?
— (三)【受,。理申请?。后发现申请》文件需要修正或补齐!的;:
【 , 《 (四)发生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二)、!。(三)、(四)【、(:五)项情形而—。需暂缓登记的;
!
:
【 , (?五)法?律、法规、市政【府规章规定应暂缓】。登记的其《他事由
—
? : 暂缓登记事【由消失后登》记,机关机构应予核准】。。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