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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 ? ,第一节 程序—通则: : ?  《  :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  :     》  (一《)提出申请;— , ? :。     》。。   (二)受【理申:请; ? ,  》       (】三)审查申请文【件;: 《        ! (四)权属调查】;,。 》。   ?      —。(五)依本条例规定!公告;? 《     —。  :  (六)确认房】地产:权利; 【 , ,        (!七):将核准登记》事项记载在房—地产:登记公式簿》;,。。 — , ,    《  (八)计—收规费并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 ? ? ,。。     》。   (九)—立卷归档 —  》。  :。 第:二十:三,条  申请》房,地产登记《应按本条例规定【的时:间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文件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登记:。的在障碍消除后的五!。日内顺延登记期限】 《     申请人!应当对其所提—交,申,请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     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机构不予!受理 【   ?。  登记机》关机:构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予编】号并给回《。执 :   【  第二十四条  !登记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  》 ,  :  :  (一)申请人】提交的?房地产权利》证书是否《。。真实; 》 :   《  :    (二—。)各申?请文件证明的事实】。之间是否相互关【联且不冲突;—  【       【(三)申请登记【主体、申请登—记房地产、》申请登记《内容等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与申请!文件证?明的事实《一致; 》 ,    — ,   ? (四)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房地!。产权利是否》冲,突;: :    【     (五)是!否存在依《法应:当不予登《记,、驳回登《记,或者暂缓登记—。的情形 【     申【请登记?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者!进一步询问》申请人;仍不—能证明的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交有关情》况的公证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证明力的!文件: 》    《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机—构,应,在,本条例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核准登记确!认其:房地产权利发给房】。地产权利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驳回!登记:申,请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  —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对驳】回登记申请》不,。服的可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机关机构申请—复审 【 ,  :  登记机关机【构应自收《到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登记【申请重新审查并作】出复审决定申请人】对登记机关机构【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可自接?到,复审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机构可】。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      【 ,  (一)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  【       (】二)涉?及违法用地、—违章建筑事项未【经处理或正在—处理之?中的; —     【    《(,三)受理申请后发】。现,申请文?件需要修正或补齐】的;: , 《       【  (四)发生【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二)、(—三)、?(四)、(五)项情!形而需暂缓登记【的,; 【 ,   ?  :  (五)》法律、法规》、市政府规章规定应!暂,。缓登记的其》他事由 —。     暂缓!登记事由消失—后登记机《。关机构应予核—准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