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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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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程序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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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 房地产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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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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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受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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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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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查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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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权属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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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依本条—例规:定,公告;?
】。 (六】),确认:房地产权利;
【
》 ? (七)将!核准登记事项记载在!房地产登记》公式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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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八)计收规费】并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
!。 :。 》(九)?立卷归?档
】 第二十三条】 申请房地—产登:记应按本条例规定】的时:。间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文件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登记的—在障碍消除后的【五日内顺延登记期限!
! 申请人应》。当,对,其所提交申请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
? 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机构不】予受理
【
登【记机关机构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予?编号并?。给,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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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登,记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
: 【 (一)《申,。请人提交的房地产】权利证书是否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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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各申请文件证明的事!实之间是否相—互关联?且不冲突;
】
? 》 (《三)申?请登记主体》、申:请登记房地产、申请!。登记内容等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与申请【文件证明的事实一】致;:
】 ? (四)—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房地—。产权:利是否冲突》;
! 《 (五)是—。否存在依法应当不】予登记、驳回登记】或者:暂,缓,登记的情形
【
》 申请登—记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者进一【步询问?申请:人;仍?不能证明的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交有关》情况的?公证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证明力?的文件
》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机构?应,在本条例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核准登【记确认其房地—产,权利发给房地—产,权利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驳?回登记?申请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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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对驳回登记申请不!服的可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机关机构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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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机关机构应—自收到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登记申请重新【审查并作出复审决】定申请人对登记机关!机构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可自接《。到复审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 :。 第二?十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机构可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 :(一)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
】
》。。 : (二》)涉及违法用地【、违:章建筑?事项未?经,处理或?正在处理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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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受理申请】后发现申请文—件需:要修正或补齐—的;
》
》 : (四)发生!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二)、(《三)、(《四)、(《五,。)项情形而》。需暂缓?登记:的,;
! —。(五:)法律、法规、市】。政府规章《规定应?暂缓登?记的其他事》由
【 暂缓登【记事由消失》后登记机关机—构,。应予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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