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
第一节 程!序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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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
— (一)提【出申请;
》。。。
】 》(二)?。受理申请;
】
— (—。三,)审查申请文—件;
?
! (四)【权,属调查;
—
,
— (五)】依本条例规定—公告;
》
,
》 —。(六)确认房—地产:权利;
《
! ? (七)将核—准登记事项记载【在房地产登记公式簿!;
! ? ?(八)?计收规费并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
【
? (】九,)立卷归档
!
第二】十,三,条 申请》房地产登记应按本条!例,规定的时《间,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文件《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登?记的在障碍消—除,后的五日内顺—延登记期限
—
《
申请人】应当对其《。所提交申《请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
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机》构不予受理
【
】登记机关机》构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予编号并给回执】
! 第二十《四,条 登《记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
:
, : , 《 (一)申》请人提交的房地产权!利证书是否真实【。;,
:
】 (二)各申!请文:件证明的事》实,之间是否相互关【联且不冲突;
】
【 , ? (三)申请登【记主体、申请登记房!地产、申请登—记内容等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与申请【。文件证明的事实【一致;
! 》 (四)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房【地产:权利是否冲突—;
!。 —(五)是否》。存在依法应当不【予,登记、驳《回登记或者暂—缓登:记的情形
!
申请登记!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者《进一步询问申请人;!仍不能证明》的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交有》关情:况的公证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证,明力的文《件,
—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机?构应:在本:条例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核准登记确认!其房地产权利发【给房地产权利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驳】回登:记申请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
第】二十五条 》 申请人对》驳回:登记申请不服的可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机关机【构申请?复审
【。
: 登记机—关机构应《自收到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登记申请重】。新审查?。并作出复审决定【。申请:人对登记机关—机构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可自?接到复审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机构可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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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
【
【 》。(二)?涉及违法《用地、违章建筑【。事项未经处理或正在!处理之?中的;?
— (!。三):受理:申请后发现申—。。请文件需《要,修正或补齐的—;
【 (!四)发生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二)、《(三)、(四)【、(五)项》情形而需暂缓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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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法规、市政府规!章规定?应暂缓登记的其他】事,由
《
— 暂缓登记事由【消失后登记机关【机,构应予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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