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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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程序通则
【
】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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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出申请—;
】 ,。 : : (二)受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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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审》查申请文《件;
【
【 (四)权属调查!;
》。
— , (五)依【本,条例规定公告;
!
! (六》)确认房地产权利;!
【 》 :(七)?将核准?登记事项记》。载在房地产登—记,公式簿;
》
?
,
: (】八)计?收规费?并,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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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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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申请房—。地,产登记应按》本条例规定的时间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文件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登记的在》障碍消除后的五【日内顺延登记—期限:
》
? 申请人应当对】其所提交申请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
《。 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机构不予受!理
?
— 登记机关—机构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予编号并给》回执
—
,
第—二十四条 登记】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
!(一)申《请人提交《的房地?产权利?证书是?否真实;
】
【 : (二)各申请【文件证明的》事实:之,间是否相《互关联且不冲突【;
】 《 (三)申请登!记,主体、申请登记房地!产、申?请登记内《容等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与申?请文件证明的事【。实一致;《
【 ? (四—。)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房地产权!利是:否冲突;
】
,
【 (五)是—否存在依法应当不予!登记、驳《回登记或者暂缓登记!的,情,形
》
》 ,申,请登记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者进一步询问—申请人;仍不能证】明的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交:有关情况的公证【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证明力的文》件
】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机构应在—本条例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核《准登记确认》其房地产权利发给】房地产权利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驳?。回登记申请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
第】二十五?条 : ,申,请人:对驳回登记申请【不服的可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机【关,机构:申请复审
》
,
【 登记机《关机:构应自收到》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登!记申请?重新:审,查并作?出复审决定申请人】对登记机关机—构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可自接到复审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二!十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机构可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 《 (一)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
】
? 》。 (二)涉及违法用!地、违?章建筑事项未—经处:。理或正?在处理之中的;【
《。
: 》 ?(三:)受理申请》后发现申《请文件需要修正【或,。补齐的;
!
【 (四)发生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二)、(三)、】(四)、(》五)项情形》而需暂缓登记的;
!
】 : ?(,五)法律、法—规、市政府规—章规定应暂缓登记】的其他事《由
》
暂【缓登记事由消失【后,登记机关《机构:应予核?准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