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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第一节— 程序通则 !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  》      — (一)提出申请】; 《 ? , ,      (【二)受理《。申请; — ?        (!三,)审查申请文件; ! 《。  :       【(四)权属调查; !     !    (五)【。依本条例规定公【告; 】    《    (六)确认!房地:产,权利; 《 》    《    (七)【将核:准登记事项记—载在房?地产登记公式—簿; —     —  :  (?八,),计收规费并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 】       【 (九)立》卷归档 【    》。 第:二十三条 》 申请房地产登【记应按本条例—。规定的时间》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文!件,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登记的在—障碍消除《后的五日内》顺延登记期限 】 《    申请—人应当对《其所提交申》请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  :   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机构不予受》理 》     —登记机关机构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予编号并给回执【   】  第二十四条【  登记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 ,   ?      (一)!申请人提《交的房地产权利证】书是否真《实,; 【   ?     (二)各!申请文件证》明的事实之间—是否相互关联且【。不冲突;《 《      【。 ,  :。(三)?申请登记主》体、申请登记—房,地产、申请登记内容!等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与申请【文件:证明的?事实一致; !  ? ,  :    (》四)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房地产权》利是否?冲突; 】   ?。      (五)!是否存在依法应当】不予登记、驳回登记!或者暂缓登记的情】形 ? , ?    申请—登记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者:进一步?询问申请人;仍不能!证明的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交有关!情况的公证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证明力的《文件 》   》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机构应】在,本条例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核准《登记确认其房地【产权:利发给房地产权利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驳回登记《。申请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 ,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对?驳,回登记申请不服的】可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机】关机构申《请复审 】     登—记机关?机构:应自收?到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登记申》请,重新审查并作出复审!决,定申请人对登记机关!机构: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可自接—到复审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机构—可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    《    (一—)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 — ,     【    (》二)涉及违法用地、!违章建筑事项—未经处理或正在处理!之中的; 】 ,     》。 ,   ?(三)受《理,申请后发现申请文件!需要修正或补齐的】; 《 ?  :   ?   (四)发【生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二,。)、(三)、—(四:)、(五《)项情形而需—暂缓登?记的; —      】。   (《五)法律、法规【、,市政府规章规定应暂!缓登记的其他事由】 ?     【暂缓登记事由消【失后登?记机关机构应予核】准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