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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 【第一节 程序通则 ! ,   】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    《   ?  (一)提出【申请; 《 《 ,    《  :  (?二)受理申请—; —   ? , ,    《(三)审查申请文件!;   !      (四】)权属调查; 【     !。    (》五)依?本条例?。规定公告; ! ,      —  : (六)确认房【地产权利; 【  》 ,   ?   (七)将核】准登记事《项记载在房地—。产登记公式簿—;  】       【(八)计《收规费并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 !      】   (九)立卷】归档 》     第】二十三条  申【请房地产登记应按】本条例规定的—时间: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文!件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登记的在》障碍消除后的五日内!顺延登记期限 】     申!请人应当对》其所提交申请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 ?    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机构不予受理 ! :     登—记机关机构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予:编号并给《回执 ?    】 第二?十,四条  《登记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      】   (《一):申请人提交的房【地,产权利证书是否真】实;  !     》  (?。二)各申请文件【证明的事实之—间是否相互关联【且不冲突;》   】     》 (三)申请登【。。记主体、申》请登记房地产、申请!登记内?容等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与申请文】件,证,明的事实一致—。; 》   《    《  (四《)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房地产《权利是否冲》。突,。。; ?。 ?   ?      (【五)是否存》在依法应当不—予登记、驳回登【。记或者暂缓登记的】情形 ? ?     —申请登记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者进一步询问—。申请:人;仍不能证明的】。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交有关情况的公!证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证明力的《文件 —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机构应】。在本:条,例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核》准登记确认其房地】产权利发给房地产权!利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驳】回登记申请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对驳《。回登记申《请不服的可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机关机【构申请复审 —   【  登?记机关机构应自【收到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登记【。申请重新《审查并作出》复审:。决定申请人》对登记?机关机构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可自接到复》。审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机构可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  : ,。  (一《),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 》   《     》 (二)涉及违【法用地、违章—建筑事项《未经处理或正在【处理之中的》;   !     》 (:三)受理申》请后发现申请文【件需要修正》或补齐?的;  !  :     (四)】发,生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二)、(三)—、(四)、(五)项!情形而需《暂缓登记的; 【 ?        ! (五)法律、【法规、市政府规【章规定?应暂缓?登记的其他》事由 ?   【  :。暂缓登记事由消失后!登记机关机构应予】。核准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