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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 第!。一,节 程序通则 】   】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     》    (一)提出!申请:; : 》        (!二)受理《申请; 】         !。。(三)审查申请【。。文件; !        (!。四)权属调查; !      !   (五)依本条!例规:定公告; 】    》 ,  : ,。 (六)确》认房地产权》利; 《 :    》 ,    《(七)?将核准登记事项记载!在房地?产登记公式簿;【 ,    】     (八)计!收规费?。并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   !      (九】)立卷归《档   !。  第二十三条  !申请:房地产登记应—按本条例《。。规定的?时间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文件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登记的在—障碍消除后的—五日内顺延登—。记期限 — ?    申请人【应,。当对其所提交申请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     !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机构不予受—理 —     登记机关!机构: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予编—号并给回《执 :  —   第二十四【条  登记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      【   (一)申请】人提交的房》地产权利《证书是否《真实; !  : ,  :   (二)各申请!文件证明的事实之间!是否:相互关联且不冲突】; 《 ?。  :      (三)!申请:登记主体、申—请登记房地》产、申请登》。记内容等《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与申请文《件证明的事实—一致; ! ,       (四!。)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房地》产权利是否冲—突; 《    【    《 (五)是否存在】。依法应当不》予登:记、驳回登记或者暂!缓登记的情形 】     申!请登记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者进一步询问!申请:人;仍不能证明的】。。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交有:关情况的公证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证明!力的:文件 》 :   ?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机构:应在本条例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核准登》记,确认其房《地产:权利发给房》地产权利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驳回登《记申请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   ?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对驳回登记【申请不服的可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机关机构—申请复审 》 ,     登!记机关机构》应自:收到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登记【申请:重新审查并作出复】审决定申请》人对:登记机关机构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可自接到复【审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机构可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    (一)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 》     !    (二)【涉及:违,法用地、违章建筑】事项未经处》。理或正在处理之【中的; 》 ?         !(三)受理申请后发!。现申请文件需要【修,正或:补齐的?; ? ,       !。 , (四?)发生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二)、(三)】、(四?)、(五)项情形而!需暂缓?登记的; 》 ? ,       【  (五)法律【、法规、市政府【规,章规定?应暂缓登《记的其他事由 !     【暂缓登记事由—消失后?登记机关《机构应予核准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