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一:般规:定
《
《
, 第六—条 房地》产登:。记以一宗土地为单位!进行登记
》
》 一宗—土地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各权【利人分别对该宗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和!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份额—申,请,登记
?
!前款所称《一,宗土地是指以权属界!线组成的封闭地块
!
《
第七条 !。 土地上已》。有建:筑物、附着物的土】地及建?筑,。物、附着物应同【。时登记
】
,。 , 土《地使用权未》经核准登《记的: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或他项权【。不予登记
》
:
? 第八条【 房地产登—记,。。应对权利人、权利性!。质、权属来源—、取得时间、—变化情况和房地产的!面,。积、结构、规划用途!、价格值、》等级:、坐落、坐标、形】状等进行《记,载
【。 , , 第九条》 登记机关机构】应设置房地产登【记公式簿按宗地【编号对房地》产登:记事项作全面—、真:实、准确的》记载房地《产登记公式簿记载的!内容可供《查阅、复印
—
《
房地产】登记公式簿、—。地籍资料和房地产】。原始凭?证应永久保》存
《
? ? 第十?条 房地产权利】证书由市政府统一印!制房地?产权利?证书不得涂改任何】涂改视为无效房地】产登:记公:式簿有涂改》的,应加盖?登记机?关机构?的核对?章
】 房地产权利证!书的记?载与房地《产登记公式簿的【。记载不一《致时以房地产登记】公式簿的记载为【。准
】 , 当事人对房地】产登记公式簿的记载!有异议的登记机【关机构应查核—。原始凭证《并以原?始凭证?为准
—
? ?第十一条 房地产!登记实行统一—表格制度
—
【 表:。格由登?记机关机构》依据:本条例和工作—需要统一制》作
:
《
,。 第十—二条: 房地产登记的权!利人名称为
!
,
? 《 (一)企业【法人为该企业法人的!法定:名称;
》
!。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该!机关、单位的—法定名称《或政府确认的—名称;
《
【。 ? , (三)非法人】组织为该《组织依法登》记的名称或政—府批准的《名称;?
【 ? 《。(四)个人为合【。法身份证《明上的姓名;—
:。
》 (五!)共有人为各权【利人的名称》或姓名
【
,
: 第十三—条, 房地产买卖【、抵押、分割、交】换、赠与等房地【产登记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申请
【
:
— 下列情形的房地产!登记当事人可单【独,申请
—
【 (一)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的《。初,。始登记;
》
! : (二)因—继承或遗赠取得房地!产的转移登记;
】
:
【 《(三)因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而取得【房地产权《利的有关登记;
!
》 【(四)变更登记;】
,
,
【 《 (五)因》土地:使用年期届满的【注销登记;
【
:。
》 (—六):因房地产权》利,证,书灭失、破损而重】新申领、换》领,房地产权利证书【等其他登《记
?
,
?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机构对下】列情:形径为登记》。
》
— (一)依【法由:登记机关机构代管或!被人民法院裁定为】无主房地产的;
】
《
【 (?二,),。抵押期限届满当【事人不按期注销登】。记的;
! ? ? (三)》土地使用年》期届满当《事人未?按规定注销登记的;!
?
【 (四)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
》
登记机关!机构径为登记完毕】应将登记结果公告
!
》 :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机【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登记文件—之日为?申请登?记日
《
《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对同一房地产】申请登记的按受理登!记申请编号》。先后:顺序予以审查
】
】第十:六条 提交申请登!记的文件《应当为正本》不能提交正本的【。可以提交复印—件经登记机关机构核!实无误后加盖核对章!收存:
! ,第十七条 申请房!地产登记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
—
— 由:。代理人?办理申请登》记的应向登记机关机!构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境外申请人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
《
—。第,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当事人约定应】。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申请?房地产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供公证?文书
》
— 第十九条 【应当登记而逾期【未登记?的房地?产经登记机关—机构公告满》一年后仍无人申【请登记的视为国家】代管产?由登记机关》。机构:代,管代管期为三年
!
【 代:管期间申请登记【并予:核,准登记的权利人应】支付实际发》生的代管费用
】
?
? 代管期间—届满仍无人申请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无主?财产的?请,求
】 : 第二十条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没?收、查封《已经依法核准登记的!房地产?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人的房地产【权利
》。
— , 《(一)?登记:机关机构依本条【。例规定作出撤销核准!登记决?定的;
! 【 (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已经生效的】。没,收房地产、查封房】地产、?撤销核准登记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判决、裁定的—;,
— 《。 (三)公】。安、检察《机关依法对已立案】的案:件根:据案情需要查封房地!产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而】。作出决定的;
!
,
,
!(,四)市?政府或?市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依》法作出没收、收回】、,征用土地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决定的;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依上》款各项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应,发,送登记机关机构登记!机关:机构根据判决、裁】定,。、决定径为登—记
?
查!封或限制的》内容:、期限应《。在裁定书、决定书中!详细列明《期限届满《后登记机关机构【径为:注销查封或》限制登记
—
,
第】二十一条《 查封房地产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满【六个月后《需要继续查封或【限,。制的有关机》关应在期限届满【前作出继续查封或限!。制,的裁定、决定并【发送登记机关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