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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 : ,     第一【条  ?。为确认房地产—权利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房地产管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 ,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是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 ! ?    本条例【所称权利《人是指依《本,条例规定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的享有人 ! ,   —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权利是—指权利?人对:土地的使用权和【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他项权 】   —  第?三条 ? 房地产权利—的设定、转移、【变更、终止等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 ,  :。   ?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保护 】   《  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对特区房地【产登记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依法履行房—地,产登记职责》依法:组织制定房地产登记!的具体工作规则【并,监督实施是特区【房,地产: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  《  : 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机构)负责集中统】。一办理特《区房地产登记 】    【 第五条  房地】。产权利证《书是权利人依法管理!。、经营、使用和处分!房地产的凭证 【 ?     登【记机关机构》对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依法!进,行审查和确》认,房,地产权利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