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辞职:辞,退
! 第七十九】条, 辞职是指公【务员自愿辞去—公务员身份(—以下:简,称公职)或行政【领导职务
—。
— 辞退是指行政】。机关按本办法解【。除公务?员的任用关》系并终止其公—务员身份
】
,
?。 第八《十条 公务—员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或者暂》不准:辞职
!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职位上任》职,的;
】 — (二)从事重要!。机密工作《或者曾?从事重要机密工作】尚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
! (三)正在【执行某项重要任务辞!。职后对工作将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
?
! (四)由》组织选派或出资【参加培训后未满【。规定服务年限的【;
《
【 (五)从】市外录用、调任【、转任到本市行【政机关服务不满三】年的;
—
:
!(六)接受组织审】查尚未?结案的?;
《
,
》 ? (七)其他【原因不宜辞职的【
【 第八十—一条: :公务员辞《职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并】按下列规定》审批
》
》。 (一)!辞去行政领导职务的!按公务?。员任免管理权—限审批和备案;
!
】 (》二)任处级以下【非政府?组成人员《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由:市人事部《门审批;
—
《 , (】三)任副局级—和非政府组成人【。员的局级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
】 公务员提出—。。辞职申请后所—在部门?须在一个月内呈报】审批审批《机关须在《。。三个月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本人
】
,。
? 超过前款规】定的:审批:期限审批机关仍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辞职
—
【第八十二条 公务!员要求辞职未经批】。准擅离职守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开除处分或作辞退!处理
】 ? 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辞:退
【 — (一《)年度考核连续二年!不称:职的;
《。
】 : (二)当年】考核不称职而拒不接!受岗位调整和培训】或者经培训教育仍不!适应本职务的—;
!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减?编需要?调整工作本人不【服从安排的》;
【 《 (四)在】执,行任:职回避或者》职务轮换时拒不接受!岗位调整的;
】
:
: , , —(五)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
!。。 (六)—有嫖娼?、卖淫、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的;
!
? (【七)贪污《盗窃、以权谋私尚】。。未构成犯罪的—;
》
《 : (八)长】期不安?心本职?。工作消极怠工的【;
》
【 (《九):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屡教【不改严重影》响政府声誉的;
!
— (【十)有?其,他劣迹表现或者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在行政机关!工作的
》
《 第八十四】条 ?对,应当辞退的》公务:员但符合《本办法第 》九十条所列情形的】可以视其情况责【令提前退休》
《
第八十!五条 ? 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暂不辞退
】
— : (《一)严重致伤—或患严重疾病—正在治疗的;
【
?。
《 (二】),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
:
【 (《三)其?他原因暂不宜—辞退的
】
第八十六!条, :辞退公务员的批准权!。限与批准公》务员的辞职相—同
?
】被辞:。退人从接到》辞退通知之日起即停!止公务并《在十日办完公务交】接手续退回公物【及,。。文,件、资?料;必?要时须?接受有?关,财务审?。计和公务《。审核
【
《 第八十《。七条 ? 辞职和被》辞退的公务》员的待遇《按下列规定执行【
:
》 【(一)公《务员:辞去所任行政领导职!务的可以《。转,任行政非领导职务或!者调离行政机—关安排工《作其待遇按》新任职务《确定
?
》 》 (二)—公务员辞去公职的】自正式批准辞职之】日起取消公务员身】份和待遇可以—另谋职业《但三:年内不?得,重新录用为公务员】
》
》 (三—)公务员被辞退后自!被辞退?之日起?取消公务《员身份和待遇五【年内不准重》新录用为《公务员对被辞退的】公,务员发给《辞退费辞退费发放】。标准:为,自辞退之日起半【年内发给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自,第七个月起》发给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五十;满】一年后不再发给【辞退费
》
】 (四—。)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被辞退后一】年内被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工作的其工龄应!当连续?计,算,;超过一年的其【工龄按原工作时【。间和重新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
【 《 :(五)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被辞退其住房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
《。
】。第八十八条 —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被辞退》。其人事档《案移交市人才服务】中心保存重新就【业时由该中心负责转!递人事?。档案并按规定—收取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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