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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辞职—辞退
【
第七!十九条 《 辞:职,是指:公务员?自愿辞去公务员身份!(以下简称公—职,)或行政领导职【务
!。 辞退是指—行政机关按本—办法解除公务员【的任用关系并终止】其公务?员身份?
】 第八十条 【 公务员《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或者暂》不准辞职
!
: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职!位上任职的》;
! (二】)从事重《要机密工作或者曾】从事:重要机密工作尚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
— 》(三)?正在执行某》项重要任《务辞职后对工作将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 ? , (》。四)由组织选派或】出资参加培训后未】满规定服《务年限的;
】
?。 (!五):从市外录用、调任】、转任?。到本市行政机关服务!不,满,三年的;
】
《 : 《(六)接受组织【审查:尚,未结案的;
【
】 (》七,)其他原因不宜辞职!。的
】 第《八十一条《 公务员》辞职: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并按下列规定审批】
】 —(一)辞《去行政领导职务的】按公:务员任?免管理权限》审批:和备案;
【
】。 (二)—任处级以下非政府组!成人员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由市】。。人事部门审批;
】
【 ?。。 (三)任副】局级和?非政府组成人员【的局级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 《公务员?提出辞职申》请后所在部门须在】一个月内呈》报审批审批机关【须在三个月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本人
》
【超过:前款规定的审批期限!审批机关《仍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辞职》
】 , 第八十二》。。条, :公务员要求》辞职未经批准擅离】职守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开《除处分或《作辞退处《。理
》
—。第八十三条 —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辞退
【
,
,
? — , (一)年度—考核连续二年不【称,职的;
《
》 ,。 《 , (二)当年考核!不称职而拒不接受】岗位:调,。。。整和:培训或者《经培:训教育仍不适应【本职务的;》
,
—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减:编需:要调整?工作本人《不服从安排的;
!
— 》。 (四)在执行任】。职回避或《者,职务轮换时拒不接】受岗:位调整的《;
—
《 (—五):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 — (六)有》嫖,娼,、卖淫、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的!;
【。 —。 , (七)贪污—。盗,窃、以权谋私尚未构!成犯罪的;
—
,
》 (八!)长期?不安心本职工作消极!怠工的;
—
! (九)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屡教不改严重—影响政府声誉—的;
》
:
》 (十—)有其他《劣迹表?现或者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在行政机《关工作的
】
? 第八十—四条 对》应当辞退的公务【员但符合本办—。法第 九十条所【列,情,形的可以视其—。情况责令提前退【休,
,
》 第八十【五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暂不辞退
—。
,
? , (】一)严重致》。伤或患严重疾—病正在治疗的;
】
! ? (二)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
?
】 (三?)其他原因暂—不宜辞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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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 — 辞退公务员的【。批准权限《与,批准公务员的辞【职相同
《
【 被辞退人从接】到辞:退通:知之:日起即停止》公务:并在十日办完—公务交接手续退【回公物及文》件、资料;必—要时须接受》有关财?务审计和公务—审核
—
,
《 第八十七》条 辞职和被辞】退的公?。务员的待遇按下列】规定执行
【
》 ? (《。一)公务员辞去【所任行?政领导职务的可【以,转任行政非领导职】务或者调离行政机关!安排工作《其待:遇按新任职》务确定?
《
? , , , (》二,。)公务员辞去公【职的自?正式批准《辞职之日起取消公务!员身份和待遇—可以另谋职业—但三年内不得重新】录用为?公务员?
?
】。 (三)公【务员被辞退后自被】辞退之日起取消公】务员身份《和待遇五《年内不?准重新录用为公务员!对被辞退《的公务员发给辞退】费辞退费发》放标准为自辞退之日!起半年?。内发给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自!第,七个月起发给—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五十!;满:一年后不再》发给辞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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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被,辞退:后一年内被》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工作的其《工龄应当连续—计算;超过》一年的其工》龄按原工作时间【和重新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
— (【五):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被辞退其】住房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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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八—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被辞退《其人:事档:案移交市人才—服务中心保存重新】就业时由该中心【负责转递人事—档案并按规定收【取,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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