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二章 辞职辞!退
!。 第》七十九条 辞职】是指公务员自愿辞去!公务员?身份(以下简称公职!)或行政领导职【务
【 ? 辞退是指行—政,机关按本办法解除】公务员的任用关【系并终止其公—务员身份
【
【第八十条《 :公,务员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或者暂!不准辞职
!
—。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职!。位上:任职的;
!
《。 (—二)从事重要机密工!作或者曾从事—重要机密工作—尚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
【 (三【)正:在执行某项重要任】务辞职后对工作将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
,
》 — (四)由组织选】派或出资参》加培训后未满规定】服务:年限:的,;
】 — ,(五)从市外—录用、调任、—转任到本市行政机】关,服务不满三年的【;,。。
,
— 【(六)接受组—织审查?尚未结案的;—
,
【。 —(七)其他》原因不宜辞职—的
—
第八十】一条: 公务《员辞职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并按【下列规定《审批
】。 》 (一)—辞去:行,政领导职务的按公务!员任免管《理,权限审?批和备案《;
! 》 (二)任处级以】。下非政府组》成人员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由市人【事部门审批》;
:
《
:。 《 (三)任【副局级?和非政?府,组成人员的局—级,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 公务员提》出辞职申请后所【。在部门须在一个月】内呈报审批》。审批:机关须在《三个:月,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本人
【
》 超过前款规定!的审批期限》审,。批机关仍《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辞职
!
》。 , 第八十二条 】 公务员要求辞职】未经批准擅离职【守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开除处【。。分或作辞《退处理
《
:
第八!十三条 《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辞】退
】。 : , (一)年】度考核连续二年【不称:职的;
】
— (二)当年】考,核,。不称职?而拒不接受》岗位调整和培训或者!经培:训教育?仍不适应《本职务的;
—
:。
】 :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减编需要《调整工作《本人不服从安—排的;
》
【 : , (四《)在:执行任职回避或者】职务轮换时拒不【接受岗?位调整的;
】
! :(五)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
—。。 (六)—有嫖娼、卖淫、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的!;
》
《 》 (七)贪》污盗窃?、,以权:谋私尚未构成—犯罪的?;
【 ,。 — (八?)长期不安》心,本职工作消极怠工】的;:
】 (九)!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屡教不改《严重影响政府声【誉的;
】
《。 《 (十)有其他【劣迹表现或者—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在?行政:机关工?作的
【
: 第八十—。四条 对应—。当辞:退的:公务员但符》合本办法第 九十条!所列情形的可以视其!情况责令提前—。退休
】 : 第八《。十,五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暂不辞退】
》
— : ,(一)严重致—伤,或患严重疾病正在】治疗的;
【
? , , ? (二》)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 (!三)其他原因暂不】宜辞退的
!
第八十】六条 辞退公务员!的批准权限与—批准公务《员的:辞职相?同,
】 被辞退》人从:接到辞退通知之【日起即停《止,公务并在《十日办完《公务交接手续退回公!物及文件、资—料,;必要时须接—受,有关财务审计—和公务审《核
! 第八十》七条 辞职和【被辞退的公务员的】待遇:按下列规定执行
!。
!。 ,。 (一)》公务员辞去所任行】政领:导职务的可》以转:任行政非领导职务或!者调离行政》机关安排工作—其待遇按新》任职务确定》
! (—二,)公务员《辞去:公职的自正式批【准辞职之《。日起取消公务员身份!和待:遇可以另谋职—业但:三年内?。。不得重新录用为【公务员
《。
:
【 (三—),公务员被辞》退后自被《辞退之日起》取消公务员身—份和:待遇五年《内不准?重新:录,用为公务员》对,被辞退的公务员发给!辞退费辞退费发放标!准为自辞退之日起】半年内发给》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自第七个月起】发,给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五十?;满一?年后不再《发给:辞退费
《
《
《 》(四)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被辞退后一年内被!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工作的其工龄应【当连续计算;超过一!年的其工龄按—原工作时间》。和重新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
,
,
《。 : , ,。。 , (五)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被,辞退其住房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
!
】第八十八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被辞退其人事档【案移交市人才服务】中心保?存重新?就业时由该》中心负责转》递人:事档案?并按规定收取管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