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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回避 】 ?。 ,。     【第七十五条 — 公务员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以下简称】为亲属关《。系)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     关联!法规  !   第七十六【条  ?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凡在本人或与【本人有亲《属关系的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   》  第七十》七条:  公?务员担任市、—区人民?政府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 【    《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颁布】前,公务员之间》已有亲属关系的【所在部门或市、区人!事部门应《按下列规《定决:定回避 【 ,  :       【(,一)职?。务级别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个别因?工作需要《。经批准也可以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 《 《       【  (?二)职?务级别?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