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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回避《 ,   ! ,。 第七十五条 【 ,公务员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以下简—称为亲属关系—)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  》。   关《联法规 !    第七—十六:。条,  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凡,在本人或与本人【有亲属关《系,的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     第七十七!条  公务》员担任市《、区人民政》府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 》   ?  第七十八条 】 本办法颁布—前公务员《之间已有《亲属关系的所在部】门或:市、区人事部—门应按下列规定决定!回避 ? 》      —  (一)职务级别!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个别:因工:作需要?经批准也《可以: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  】       (二!)职务级别》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