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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回避: 》  《   第七十五条 ! ,公务员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以,下简称为亲属—关系)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 》    关联法规 ! , 《  :  第七十六条 】 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凡在:本人或与本人有亲属!关,系的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   第《七十七?条  公务》员担任市、》区人民政府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 !   —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颁布前公务员之【间已有亲属关系【的所在部门》或,市、区人事部—门应按下列规—定决定回避》 —   ?     (—一)职务级别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个别因!工作需?要经批准《也可以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 】 :        (!二,)职务级别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