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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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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十五条? , 公务员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以下简—称为亲属关系)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 , 关联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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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六条 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凡在本人或】与本人有亲属关系】的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
第—七,十七条 公务员】担,任市:、区人?。民政府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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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颁布前公务员之间!已有亲属关系的所】。在部门或市、—。区人事?部门应?按下列规定决定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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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职?务级别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个别因工作需要经批!准也可以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
】 (二)!职务级别《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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