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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章 职务升】降 》  》   第《四十:五条:  公务《员,的职务晋升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    》 晋:升,职务必须在编制部门!核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 !   》  第四十六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除应—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  (?。一)连续《三,年考核称《职;: ?。      】。   (二)符合】任,职回避规定;— 》         !(三)身体健康; !    】  :   (《四)具?有所任职务所—需的学历其中晋升】科,级职务的须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晋升副处《级以上职务的须具备!大,专毕业以《上学:历;  !       (五!)晋升副科、副【处、副局《级职:务的须在《下一级职务任职三】。年以上;晋》升,正科、正处》、正局级《职,务的须?在下一级职务任【职两年以《上,;  】   ?    (六)【晋升副处级》以,上行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其中晋升局级!行政领导职》务的:。还应具?有下:一级两个以上—工作岗位任》。职的经历; !   《  :  :  (七《),晋升副处、正处【、副局级行政—领导:职务的年龄分别在】四十:五周岁、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以下 《 :。     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务员职务—晋升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十七【条  公务》员晋:升前连续二年考核】为优秀或者》曾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在【晋升职务时》可适当?放宽本办法第 四】十六条第四、五、七!项所列晋升资格条件!但任命前应》当报上一级任免机】关批准 —     第】四十八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按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因工作《特殊需要且德才特】别优秀并在晋升【前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可越一级晋!升但任命前应当报上!一级:任免机关批准 【。 ?    》 第四十九条  公!务员晋升副科级以】上行政领导职务和副!处,级以上行《政非领导《职务的应《当,在其所在《单位:广泛征求《意见: 》     第五十】。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晋升或【者暂不予晋升职务】 《        ! (一?)正在受行政监【察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  —       (】二)受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 —。。     !    (》。三)正式申请辞职、!退休或调离本工【作单位任免机关尚】未作出?。。决定的; 】     —    (四)【距,离退休?期限不足一》年的; 【    》     (五)】。因机构变化、人员调!。整等:原因上级人事部门】明确决定暂》不予晋升的》。;   !   ?   (六)有【其他不予晋》升或者暂不予—晋升职务原》因的 ? :   》  第五十一—条  公《务员晋升副科级以】上行:政领导职务和副处级!以上行政非领导职务!实行试用制试用【期为一年 】    》 公:务员试用期间—享受试用职务—待遇试用期满—鉴定:合格的继续任职;不!合格:的取消试用职务按原!职务级别重》新,安排工作 !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公《务员晋升《职务按下列规—定审批 !。  :    《  :(,一)晋升《副处级以下职务的由!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 】 :      —  (二)晋—升,正处级职务的由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市:人事部?门任命; 】   《   ? ,  (三)晋升局】级非领?导职务和非政府【组成人员的局级领导!职,务的:由市人民政府任命】    ! 区人民政府公务员!晋升职务《按下列规定审—。批   !     》 (一?)晋升?。科级:职务的由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报区】人事部?门核准后任命—; 》  ?    《 ,  (二)晋—升副处?级职务和《非,政府组成人》员的:正处级领导》职务的由区人民政】府任命?;, 》 ,  :      —(三)晋升正处级非!领导职务的由市人事!部门:任命:    !。。 第五十三条  】。在本系统内有本办法!第 :七十五条所列—亲属关系其中一【方担任副《局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另一方晋升副科【以上领导《职务须报市》人事部门核准后按管!理权限任命 — 》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属于《。职,数管:理范围的公务员职】务晋升和区人民政府!审批副处级以上公务!。员职务晋升应报市人!事部门备《案;其?中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审批的副处级和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处级职务在报备】案后二十天内市人事!部门不提《出,。异,议的方可《。公布任命决定— ?。 ?   ?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凡违反本办—法第七章有关规定】。晋升公?务员职务的市人【事部门有权责成【审批部门纠》正或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撤?。销,   】  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的基!本程序 】   ?      (一)!行政首长提名; !    【     (二【)征:求群众意见;—    !     》。(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市、区人事】部门考察; —    】。 ,    《(四)领《导集体讨《论,; 【      —  (五)按—批准权?。限决定任命; !  《    《   ?(,六)按?规定报?上级人事部》门备案; 【 , ,      —。   ?。(,七)公布任命决定】    ! 第五?十六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降?低职务 】      —   (一)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      【 ,  (二)经考【核确:认为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职务的; 【     】  :  (三)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任—现职的; 》 ?        ! (四)本人—要求改任较低职务】的; 《 《 ,   ?。    (五)由】于其他原因应当【降低:职务的 》  》   公务》。员降低职务》按晋升职务的—批准:权限审批 【     第】五十七条  任【免机关根据》公务员职《务的升降相应地调】。整其:级别和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