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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职务升】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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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公务《员,的职务晋升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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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升,职务必须在编制部门!核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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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除应—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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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连续《三,年考核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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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符合】任,职回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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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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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具?有所任职务所—需的学历其中晋升】科,级职务的须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晋升副处《级以上职务的须具备!大,专毕业以《上学:历;
! (五!)晋升副科、副【处、副局《级职:务的须在《下一级职务任职三】。年以上;晋》升,正科、正处》、正局级《职,务的须?在下一级职务任【职两年以《上,;
】 ? (六)【晋升副处级》以,上行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其中晋升局级!行政领导职》务的:。还应具?有下:一级两个以上—工作岗位任》。职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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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七《),晋升副处、正处【、副局级行政—领导:职务的年龄分别在】四十:五周岁、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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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务员职务—晋升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十七【条 公务》员晋:升前连续二年考核】为优秀或者》曾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在【晋升职务时》可适当?放宽本办法第 四】十六条第四、五、七!项所列晋升资格条件!但任命前应》当报上一级任免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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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按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因工作《特殊需要且德才特】别优秀并在晋升【前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可越一级晋!升但任命前应当报上!一级:任免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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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公!务员晋升副科级以】上行政领导职务和副!处,级以上行《政非领导《职务的应《当,在其所在《单位:广泛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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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晋升或【者暂不予晋升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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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正在受行政监【察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
— (】二)受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
—。。
! (》。三)正式申请辞职、!退休或调离本工【作单位任免机关尚】未作出?。。决定的;
】
— (四)【距,离退休?期限不足一》年的;
【
》 (五)】。因机构变化、人员调!。整等:原因上级人事部门】明确决定暂》不予晋升的》。;
! ? (六)有【其他不予晋》升或者暂不予—晋升职务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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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公《务员晋升副科级以】上行:政领导职务和副处级!以上行政非领导职务!实行试用制试用【期为一年
】
》 公:务员试用期间—享受试用职务—待遇试用期满—鉴定:合格的继续任职;不!合格:的取消试用职务按原!职务级别重》新,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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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公《务员晋升《职务按下列规—定审批
!。 : 《 :(,一)晋升《副处级以下职务的由!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
】
: — (二)晋—升,正处级职务的由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市:人事部?门任命;
】
《 ? , (三)晋升局】级非领?导职务和非政府【组成人员的局级领导!职,务的:由市人民政府任命】
! 区人民政府公务员!晋升职务《按下列规定审—。批
! 》 (一?)晋升?。科级:职务的由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报区】人事部?门核准后任命—;
》
? 《 , (二)晋—升副处?级职务和《非,政府组成人》员的:正处级领导》职务的由区人民政】府任命?;,
》
, : —(三)晋升正处级非!领导职务的由市人事!部门:任命:
!。。 第五十三条 】。在本系统内有本办法!第 :七十五条所列—亲属关系其中一【方担任副《局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另一方晋升副科【以上领导《职务须报市》人事部门核准后按管!理权限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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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属于《。职,数管:理范围的公务员职】务晋升和区人民政府!审批副处级以上公务!。员职务晋升应报市人!事部门备《案;其?中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审批的副处级和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处级职务在报备】案后二十天内市人事!部门不提《出,。异,议的方可《。公布任命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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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凡违反本办—法第七章有关规定】。晋升公?务员职务的市人【事部门有权责成【审批部门纠》正或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撤?。销,
】 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的基!本程序
】
? (一)!行政首长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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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征:求群众意见;—
! 》。(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市、区人事】部门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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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领《导集体讨《论,;
【 — (五)按—批准权?。限决定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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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按?规定报?上级人事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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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布任命决定】
! 第五?十六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降?低职务
】
— (一)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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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经考【核确:认为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职务的;
【
】 : (三)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任—现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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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人—要求改任较低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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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由】于其他原因应当【降低: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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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降低职务》按晋升职务的—批准:权限审批
【
第】五十七条 任【免机关根据》公务员职《务的升降相应地调】。整其:级别和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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