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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职务升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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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公务!员的:职,务晋升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
》 晋升《职务必?须在编?制部门?核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
—
》。 ?。。 第四十六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除应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连续三?年考核称职;—
! ? :(二)符合》任职回避《规定;
【
《 (三】)身体健《康;
】。 ? (四)具!有所任职务所需的学!历其中晋升科级【职务的须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晋升副处级】。以上职务的须—具备大专毕业以上】学历;?
】 , 《 ,(五)晋升副科、】。副处、副局级职务】的须在下一级职务任!职三年以《上,;晋升正《科、正?处、正局级职—务的须在下一级【。职务任职两年以上】;
》。
! ,(六)晋升副处级以!。上,。行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其中晋升局级行政领!导,。职务的?还应具有《下一级两个以上工作!岗位任职的经—历;
》
】 (七》)晋升副处、正处、!副局级行政领—导职:务的年龄《分别在四十》五,周岁:、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以下
!
【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务《员职务晋升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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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公务员晋升前连续】。二年考核为优秀【或者曾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在》晋升职务时可适当】放宽本办法第 四十!六条第四《。、五、七项所—。列晋升资《格条件但任命前应当!报上一级任》免机关批准
—
》 , 第四十八条 !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按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因工》作特殊需要》且德才特《别优秀并在》晋升前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可越一级晋升但任命!。前应当报上一—级任免机《。关批准?
》
第四十】九条 公务员【晋升副?科级以?上行政领《导职务和副处—。级以上行《政非领导《职,务的应当在其所【在,单位广泛征》求意见
》
— 第五十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晋《升,或者暂不予晋升职】。务
】 , : ,。 (一)正在受!行政监察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
》 (》二)受?。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
【 】(三)正式》申请辞?职,、,退休或?调离本工作单位任】免机关尚未作—出决定的;
!
》 : , (四)距离【退休期限不足一年的!;
】 《 (《。五)因机构》变,化、:人员调整《等原因上级人事【部门:明确决定《暂不予晋升的—;
》
: 【 (六)《有其他?不予晋升《或者暂不《。予晋升职务》原因的
—
《 第五十一条 ! 公务员晋升副【科级以上行政领导】职务和副《处级以上《行,政非领导《职务实行试》用制试用期为一年】。
》
公—务员试用期间享受试!用职务待遇试—用期:满鉴定合格的继【续任职?;不合格的》取消试?用职务按原职务级】别,重新安排工作—
《
第【五十二条 》 市人民政府公务】员晋升职《务按:下列规定审批
【
— — (一?)晋:升副处级以下职务的!由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
—
— (【二)晋?升正处?级职务的由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市人事部门—。任命;
—
】 (三)晋升】。局级非领导职务【。和非政府组》成,人员的局级领导【职务的?由市:人民:政,府任命
! 区》人民政府公务—员,晋升职务按下列【规,定审批?
,
《
!。(一)晋升科级职务!。的由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报区人【。事部门核准》后任命?;
! (二】)晋升副处级—职务和非政府组成人!。员的正处级领—导,。职务的由区》。人民:政府任命《;
—
:。 》 (三)晋升【正,处级非领导职务【的,。由市人事部》门任:命
! , 第五十三条 在!本系统内有本办【法,第 七十五条所【列亲属?关系其中一方担任】副,局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另一方《晋升副科以上领导职!务须报市人》事部门核准后按管理!权限任命
!
第—五十四条 》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属于职数!管理:范围的公务员职务】晋升和区人民政府】审批副处《级以上公务员职务】晋升应报市》人事部?门备案?;其:中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审—批的副处级和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处,级职务在报备案后二!。十天内?市,人事:。部,门不提出异议—的方可公布任命决定!
【 ,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凡,违反本办《法第七章有关规定晋!升公务员职务的市人!事部门有权责成审批!部门:纠正或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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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的基本】程序
【
】 (一)行政首【长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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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征求群?众意见?。;
】 【(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市、】区,人事:。部门考察;
!
》 : (四)领导】集体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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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按批准权限》。决定任命;
【。
— (六)!按规:定报上?级人事部门备案;】。
! 《 (七)公》布任:命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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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降低职务
!
! ,。 (《一)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 《 ,(二)经考核确认为!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职务的;!
! : ?(三)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任现《职的;
】
】 ,(四)本人要求改】任较低职务》的;
【
!(五)由于其他原因!应当降低职务的【
【 公务员降【低职务按晋》升,职务的批准》。权限审批
》
!第五:十七条 》。任免机关根据—公务员职务的升降】相应地调整其—级别和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