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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职!务升降
《
【。 第四—十五:条 公《务员:的职务?晋升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 晋升职务必!须在编制部门核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
!
》 , 第《四十六条 》 公务员晋升职务除!应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连续】三年考核《称职;
【。
? — (二)符合任职】回避规定;
—
》 》 ?(,三)身体健康;
】
《
!(四)具《有所任职务》所需的?学历其中《晋升科级职务的【须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晋》升副处级以上职务】的须具备大专毕业】以上:学历;
】
!(五)晋升副科、副!处、副局级职—务的:须在下一级职务【任职三年以上;【晋升正科、正处、】正局级职务》的,须在下一级职务【任,职两年以上;
!
》 ? (六)—晋升副处《级以上行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其中晋升局!级行政领导职务的】还应具有下》一级:两个以上《工作岗?位任职的经历;
!
》 【(七:)晋升副处》、正处、副局级行政!领导职务的年龄分】别在四十《五周岁、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以下!。
:
【 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务员:职,务晋升?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第四十—七条 公务员晋】升前:连续二年《考核为优秀或者曾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在晋升《职务时可适当放宽】本办:法第 四十六条第】四、五、七项所列】晋升:资,。格,条件但任命前—应当报上一级任【免机关批《准
—
:。 第《四十八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按《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因工作特殊【需要且德才》特别优秀并在晋升】前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可越一—级晋升但任命前【应当报上一级任【免机关?批准
《
— 第四《十九条 公—务员晋升副》科级:以上行政领导职【。务和副处《级以上行《政非领导职务的应】当,在其所在单》位广泛征求》意见
《
?
第五十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晋升或《者暂不予晋升职务
!
! (一)正在!受行政监察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
【 (二)—受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
?
】。 (三)正!式申请?辞职、?退休:或,调离本工作》单位任免机关尚未】作出:决定的;
!
? , 《 (四)距》。离退休期限》不足:一,年,的;
《
,
》 ? (五)因【机构:变化、人员调整等原!因,上级人?事部门明确决—定暂不予晋升的;】
! 《。 ,(六)有其他不予晋!升或者暂不予晋【升职务原因的
】
—。 第?五十一条 》 公务员晋升—副科级以上行政【领导职务和副处级以!上行政非领导—职务实行试用—。制试用期为一年【
《
公务】员试用期《间享受试《用职务待遇试用期】满鉴定合格的继续任!职;不合格的—取消试用职》务按原职务》级别重新安》排,工作:
!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公,务员:晋升职务按》下列规?定审批
【
— , (一)晋升】副处级以下职务的】由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
《
,
》 (二)晋升!正处级职《务的由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市人事部门】任命;?
《
— , (《三)晋?升,局级:非领导职《务和非政府组成【人员的?局级领导《职务的由市》人民政府《任命
】 区人民【政府公务员》晋升职务按下列【规,。定,审批
】 ? (一)晋!。升,科级职务的由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报区人—事部门?核准后任命》;,
?。
— :。 (二)晋升】副,处级:职务和非《政,府组成人《员的正处级》领导职务《的由区人民政府任命!;
?
》 ? (三)晋升!正,处级非?领导职务的由市人】事部门任命
—
》。 第五十【。三条 ? 在本系统内—。有本办法第 七十】五条所列亲属关系】其中一?方担任副局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另?一方:晋升副科以》上领导职务》须报市人事部门核准!后按管理权限任命
!
】 第五十四条 【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属于职《数管理范围》的,公务员职《务晋升和区》。人民政府审批—副,处,级以:上公务员职务—晋升应报《市人事部门》备案;其《中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审批的副《处级和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处级职?。务在报备案后二【十天:内市人事部门不【提出异议的方可公布!任命决?定
【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凡违反本】办,法第七?章有关规定》晋,升,公务员职务》的市人事部门有【权,责,成审批部门纠—正或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撤》销
! 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的基?本程序
【
,
? (一)!行政首长提名—;
:
?
《 : : , (二)征求群众意!见;
【
: 【(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市、区《人事:部门考察《;
—
】 ,(四)领导集体讨】论,;
?
:。
— (五)【按批准权限决定任命!;
【 , ? (六)【按规定报《上级:人事部门备案—;
:
】 (—七)公?布任命决《定
! :第五十六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降低职】务
:
:
! , ,(一)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
》 (!二,)经考核《确认为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职务的;》
! (三)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任现职的《;
【 : ? : (四)本人—要,求改任较低职—务的;
《
】 《 (五)由于其他】原因应当降低职【务的
》
:
, 《公务员?降,低,职务:按晋升职务的—批准:权限审批
【
第】五十七条 —。任免机?关根据公务员—职务的升降相应地】。。调整其?级别和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