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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职!务升降 】   》。  第四十五条 】 公务员的职—务晋:升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  :  : 晋升职务必—须在编制部门—核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  !   ?第四十六条》 , 公务员《晋升职务除应—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连续三年考核】称职; 《     !   ? (二)符合任职】回,避规:定; ? 》      — , (三)身体健康;! 《。        ! (四)《具有所任职务所需】的学历其中晋升科】级职:务的须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晋升副处级以上职】务的须?具备大专毕业以上学!历; ? ?      【   (五》)晋升副科、副处】、副局级职务—的须在下一级职【务,。任职:三年以上;晋升【正科:、正处、《正,局级:职务的须在下一级】职,务,任职两年以》上; 【     》    (六)晋】升,副处级以上行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其中:晋升局级行政领【导,。。职务的还应具有下一!级两个以上工作岗位!任职的经历》; ?   —     》 (七)晋升副处、!正处、副局级行政】领导职务的年龄分别!在四十五周岁、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以下  !   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务员职务《晋升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四十七》条 : 公务员晋升前连续!二年考核为优秀【或者曾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在晋升职务时可】适当放?宽,本办法第 四十【六,条第四、五》、,七项所列晋升资【格条件但《任命前应《当报上一级》任免机关批准—   】  第四十》八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按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因工:作特殊需《要且德?才特别优秀并在晋】升前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可越【一级晋升《但任命前《应当报上《一级任?免机关批《准   !  第四十九条  !公务员晋《。升,副科级以《。上行政领《导职务和《副处级以《上行政非领》导职务的应当在其】所在单位广泛征求意!见   ! , 第五十条 — 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晋升或!者暂不予晋》升职务? ?    —   ?。  (一《。。)正在受行政监【。察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 《      — , (二)受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   】 ,     (—三)正式申请辞职】、退休或调离本工】作单位任免》机关尚未作出决定】的; 《 ,。    —     》(四)距离退休期】。。限不足?一年的; 》 《      — ,  (五《)因:机构变化《、人员调整等原【因上级?人事部门明确决定】暂不予晋《升的; !    《    (》六)有其他》不予晋升或者暂不予!晋升职务原》。因的 《 :     第五十!一条  公》务,员晋升副科级以上行!政,领导职务和》副处级以上行—政非领导职务实行试!用,制试用期为》一年 】   ? 公务员试用期间享!受,。试用职务待遇试【用期:满鉴:。定合格的继》续任职;不合—格的取消试用职务按!原职务级《。。别重新安排工作 】。  —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公务员晋升!职务按下列规定审】批 》       】  (?。一):晋升副处级以—下职务的由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 !   —    《  (二)》晋升正处级职务的】由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市人事部门任命; ! :  《       (】三)晋升局级非【领导职?。务和非政府组成人】员的局级领》。导,职,务的由市人民政府】任命 ? 》    区人民政府!公务员晋《升职务按《下列规定审》。批 【。       【。 (一)《晋升科级职》务的由?。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报!区,人事部?门核准后任》命,;  】       (】二)晋升副处级【职务:和非政府组成人【员的正处级领导职务!的由区人民》政府任命; 【    【   ?  (?三)晋升正处级非】领,导职务的由市人事】部门任命 — 《    第五十【。三,条 : 在本系统内有本】办法第 《七十五条所列亲属关!系其中一方》担任副?局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另一方晋升!副科以上领导职务须!报市人?事部门核准后按【管理权限任》命   !。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属于职数管》。理范围?。的公务员职务晋【升和区人《民政:府审批?副处级以上公—务员职务晋升—应报市人事部—门,备,案;:其中: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审批的副处级和!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处级职!务在报?备案后二十天—内市人事部》门不提出异议的【方可公布任命决【定   !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凡违反—。本办法?第七章有关规—定晋:升公务员职》务的市人《事,。部,。门有权责成》审批部?门纠正?或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撤销《 ?     【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的基本程序 【 ?       】  (一《)行政首长》提名:;  】       (】二)征求群众意见;! :     】    (》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市、区人事部【门考察; 》。   【      (四)!领导集体讨论; 】 ,    【   ? , (:五)按批《准权限决定任命; !  — ,      (六)!按规定?报上:级人事部门备—案;: :。     】    (七)公】。布任:命决:定 : ,    【 第五十六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降低职—务 》        ! (:。一)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 :       !  (二)经考核确!认为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职务的;—    !     (三)】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任现职的】; 【        】(四)本人要求【改任较低职务的【; :  —       【(五)由于》其他原因应当降低职!务的 —    》 公务员《降低职?。务按:晋,升职:务的批准权限审【批 ?   —。  第五十七条  !任免机?。关,根据公务员》职务的升降相应地】调整其级别和工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