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职务升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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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公》务员的职务晋升【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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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升职务必须—在编制部门核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
】。
【 第四《。十六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除应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连续三年考》核称职;
》
—。 : : (二)符【合任职回避规定;】
】 (三】)身体健康;
!。
【 (四—)具有所《任职务所需》的学:历其中晋升科—级职务的须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晋升?。副处级以上职—务的须具备大—专毕业以上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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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晋升副科、副处、!副局级职《务的:须,在,下一级职务任职【三年以上;晋升【正科、正处》、正局级职务—的须:。在下一级职务任职】两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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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晋升副处级以上!行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其中晋《升,局级行政领》导职务的《还应具有下》一级两个以》上工作岗《位任职的经历—;
! (七】)晋升副《处,、正处?、副局级《行政领?导职务?的年龄分《别在四十五周岁、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以下》。
》
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务员职】。务晋升?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十?七条 公务员【晋升前连续二年考核!为优秀或者曾—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在晋升职务—时,可适当放宽本办法第! 四十六条第四、五!、,七项所列晋》升资:格条件但任命—前应当报《上,一,级任免?机关批准
【
》 第四《十八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按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因工》。作,特殊需要且》德才特别优秀并在】晋升前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可越一级晋升!但任命前应当报【上一级?任免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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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九条 公务员】晋升副科级以上行政!领导职务和》副处级以上行—政非:领导:职务的应当在其【所在单位广泛征【求意见
! : 第五十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晋升或】者暂不予晋升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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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正在受行《政,监察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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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受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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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正式申请辞》。职、:退休或调离本工【作单位任《免机关尚未作出【决定:的;:
?。
【 (四—)距:离退休期《限,不足一年的;
!
】 ?(五)因机构—变,化、人员《调整等?原因上级《。人事部门明》确决定暂不予晋【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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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有其《他,不予晋升或者暂【不,予晋升职《务原因的
》
!第五十一条 — 公务员晋升副科级!以上:行,。政领导职务和副处】级以上行政非领导职!务实行?。试,用制试用期为一年】
,。
《
: : 公:务员试用期间—享,受试:用职务待遇试用【期满鉴定合》格的继续任职;不】。。合格的取消》试,用职:务,按原职务级别重【新安排工作
!
》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公务《员晋:升职务按下列—规定审批《
:
:
? , ?。 : (一)晋升副处】级以下职《务的由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
《
— (二)【晋升:正处:级职:务的:由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市人事部门【任命;
《
! (三)晋升!。局,级非领导职务和非政!府组成人员》的局级?领导:职务的由市》人民政府任命—
! ,。区人民政府公务员晋!升职:务按:下列规?定审:批
! , (一)】晋,。。升科级职务的由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报区人事部门核准后!任命:;
!。 , : (二)—晋升副处级职—务和非?政府组成人员的正处!级领导职《务的由?区人民?政府任命;
【
】 (三)晋升!正处级非领》导职务的《由,市人:事部门任命》
【 第五十三条 !。 在本系统内有本】。办法第 七十五条】所列亲属关》系其中一方担—任副局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另一方晋升!。副科:以上:领导职务须报—市,人事:部门核准后》按管理权限》任命
—
》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属于职数管理范!围的:公务员?职务晋升和区人民政!府审批副处级—以上公务员》职务晋升应报市人】事部门备案;—其,中,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审批的!副处:级,和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处》。级职务在《报,备,案,后二十天内市人【事部门不提出—。异议的方可公布任命!决定
《
【。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凡违—反,本办法第七章—有,关规定?晋,升公务员职》务,的市人事《部门有权责成审批部!门纠正?或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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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 公务员晋升职【。务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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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首长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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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征求《。群众意见;
】。
? ? (—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市、区人事部!门考察;
【
【 : (四)领导【集体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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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按批准权限】决定任命;
!
: 》 (六》)按规?定报上级《人事部门备案—;
—
【 , (七)《公布任?命决定
》
】第五十六《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降低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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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
: , 《 ?。(,二)经考核确认为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职务:的;
》。
!。 (三)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任现职的;
】
?
《 (四【)本人要求改任较】低职务的;
!
【 , (五)由—于其:他原因应当降低【职务的
【
公【务员降低《职务:按晋升职务的—批准权?限审批
》
《 《第五十?七条 任免机【关根据?公务:员职务的升》降相应地《调整其级别和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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