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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职!务任免? 】  :  第五十八—条  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经《。市人民政《府或市人《。事部门批准可以实行!聘任制 ! ,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在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与已任职务】工作:性,质相近或《者有关联的实职兼任!职务计算职数但不】计算编制数 !     公务】员不得?。在,企业或营利性—事业兼任职》务   !  第六十条 【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命职务 【    》     (一【)新录用人员—试用合格的; !     【    《(,二):新调入行政机关任职!的;  !。       (三!)转换职位任职的】; 《  《   ?   ?。 (四)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 ,       !  (五)辞去【行政:领导职务、》撤销职务或者—。解除:处分重新安排任【职的; !       【 (六)因其他【原因需要重新明确】。职务的 》 :     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职 】  ?。  :     (一)】被,批准辞去《公职或者《被辞退的《;   !。      —(二)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       【 ,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 :。 ,。     》   (《四)退休的; 【。 : ,       】  (五)》职务变动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保【留原职务的 】   》  第六《十二条? , 公务员职务—任免的权限与公【务员职务升降的【批准权限相同其中】因,工,作需要任命属于上级!机关任免《的公务员兼任同级】或,者下:级职务的应》当事:先征得上《。级,任免机关的同意 !。    【 第六十三条—。  公务员职—务任免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布任命行政领导职!务的颁发由任免【。机关:行政首长签署的任命!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