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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职《务任免 【。。    【 第五十八条  】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经市人民政府!或,市人:事部:门批:准可:以实行聘任制 【 ?   《  第五十九条 】 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在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与已】任职务?工,作性质相近或者有】关,联的:实职兼任《职,务,计算职数但不计算编!制数 《     公!务员不?得在企业《或营利?性事业兼任》职,务 》     —第六十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命职务 【      !。   (一》)新录用人员试用】合,格的;?   】     》 (二)新调—入行政机关》任职的; — ,     【    (三—。)转:换职位任职》的; 》。 , :       【 (四?)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      】   (五)辞去行!政,领导职务《、撤:销,职务或者解》除处:分重新安排任职【的; —   《  :    (六)因】其他:原因需要《重新明确职务的【 ?     【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职 】       【  (一)被—批准辞去《公,职或者被辞退—的;:    !。     (二)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 , ?  :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       (四!)退休的; — 》    《    《(五)职务变动【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保留原职》务的 》   》 ,。。 第六?十二条 《 ,公务员职务任免的】权限:与公务员职务升降的!批准权?限相:同其中?因工:作需要任《命属于上级》机关任免的公务员兼!任同级或者下—级职务的应当事先征!得上级任免机—关的同意 —    【 第六十三条— , 公务员职务任【免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布任命行政—领导职务《的颁发?由任免机关行政首】长签署?的任命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