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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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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罢》工、集会、》游行、?示威、签名等活动】。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
】。
【 ,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的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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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
! (四)【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
【。
? (【五)不服从》上级派遣《;
》
— : (六)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
! (七)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
】。 , (八)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
【 (九【)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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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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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一)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
! (十?二,。)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 — (十三)在外事】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
:。 ? (十四)!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违法活【动;
】 : —(十五)《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 《 (十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 , 对《于在特殊部》门和职位上任职的公!务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制定相】应,的特殊纪律要—求
《
? 第》三十七条 —公务员有《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或者已【。。构成犯罪但》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有改—过表:现的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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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第三十?九条 《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不得被】行政:机关重新录用或聘】用受撤职处》分的视情节降—职一级以上》另行安排职》务级别和工资相应降!低受降级《。处分的?降低一个级别;情】节严重的降低二至三!。个级别
》
《。 : 公务员受处分中!涉及经济问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公务员】受,处,分期间不得晋—职、晋级;受警告】以外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
第四【十条 处》分,公务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应?根,据公务员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和后果—参照其?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区》别对待?做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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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给予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
! ,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镇人民政府开除!。公务员必须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 第四—十二条 对—违纪公务员的处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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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所《在部门调查核实【当事:人的违纪事实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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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按照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批准权【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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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所】在部门应在处分决】定,下达前将处》分意见?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当事人拒绝签署意见!的应当?写明情?况并报由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存入当事人》档案;
》
《 : , ? (四)》向当事人下达处【分决定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 , ?。行政监察《部门立案调查处分公!务员的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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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 对有严重违—纪行为、《事实基本清楚、【但尚有问题仍需查】清暂不能作出处分】决定:又不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公务员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或暂停其公务!。活动
! 第四十四【条 公务员受【处分期限分别—为警告处分半年;】记过、记大过处分】。一年:;降级?、撤职?处分二年
】
《 处?分期:满并已改正错误表现!较好的应《予,解除处分公务—员,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优良或有特殊【贡献的?可提前解《除处分但提前解【除处分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处分?期限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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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处分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经,原,作出处?分机关?。批准解除处》分的决定应报—送市:人事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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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被:解除处分《不能视为恢复原级】别和:职务:。。但,晋升:职务、级别》和获:。。得奖励等不》受原处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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