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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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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 (一)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罢工、集会!、游行、示威、签名!等活动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
】 《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的】。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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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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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
【 ? (五)不!服从上级《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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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六)》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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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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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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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
】 】(十)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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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一)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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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二)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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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在外事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
: — :。(十四)《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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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
— : (十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 对》。于在特殊部门和职位!上任职的公务—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制定相!应的特殊《纪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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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公务!员,有,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或者已—构成犯罪但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有—改过表现的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
《。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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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不得被》行,政机关重新》录用:或聘用受《撤职处分的视情【节降职一级以上【另行安排职务级别和!工资相应降低受降】。级处分的降低一【个级别;情节严重的!降低二至三》个级别
》
】公务员受处》分中涉及经济问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 公务员受处分期间!不得:晋,职、:晋级;受警告以外】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
《
, 第四十条 ! ,处分:公务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应根据公务员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和后果?参照其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区别对《待做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
第】四十一条 给【予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
】
【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镇人民政《。府开除公务员—必须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
【 第四十》二条 对违纪公】务员的处分程序
】
! ? (一)《所在部门《调查:核,。实当事人《的违纪事《实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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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二)按照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批准】权限: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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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所在部门应在处【分决定?下达前将处分—意,见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当事人拒绝签署【意见的应当写—明情况?并报由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存入当】事人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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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向当事?人下:达处分决定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
行—政监察部门立案调】查处:。分公务员的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执行
【
, 《第四:。十三条 对有严】重违:纪,行为、事实基—本清楚、但尚有问】题仍需查清暂不能】作出处?分决定又不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公务员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或暂?停其公务活动
】
】第四十?四条 《公务员受处分期限分!别为:警告处分半年;记过!、记大过处分—一年;降级、撤【。职处分二年》
【 处分》期满并已改正—错误表现《。较好的应《予解除处分》公务:员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优良或【有特殊?贡献的可提前解除处!分,但,提前解除处分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处【分期限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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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处】分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经原》作出处分机关批准解!除处分的决定—应报送市人事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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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被解除处分不】能视为恢复原级别】。和职:务但晋升《职务、级别和获得】奖励等不《受原处?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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