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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纪律 》 :。     】第三十六条  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罢工、集会、—游,行、示威、签名等】活动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 —  》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的社【会团体;《。 ? :        】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 : ?        (!四)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  】       (五!)不服从《上级派遣; —     !    (》六)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   《   ?   (七)—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      】   (《八)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    【。    《 (九)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 《     【   ? (十)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  :     》 , (十一)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   ?   (十二)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   《  :    (十三)】在外事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 ,  ?  :  :  :。。。 (十四)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违—法活动; 》    】   ?  (十五》)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        (!十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 ?    《 对于在《。特殊部门和职位上任!职的:。公务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制定相应的—特殊纪律要》求 —。  :   第三十七条 ! 公务员有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或者已构成!犯,罪但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有:改过表现《的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第三!十九条  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不,得被行政《机关:重新录?用,或聘用受撤职处分的!视情节?降职一级以上—另行安排职》务级别和工资相【应降低受《降级处分的降低一】个,。级别;情节严重的】。降低二至三个—级别 —。 ,     公—务员受处分中涉及经!济问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公务—员受:处,分期间?不得:。。晋职、晋级;受警告!以外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     —第四十条 》 处分公务》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应根据公务【员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和后果参照其!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区别对待做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   《  :。第四十一条》 , 给予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 ,。  —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镇人民【政府:开除公务员必须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     第—。四十二?条  对违纪公【。务员:的处分程序 】 :  :  :  :   (一》)所在部《门调查核实当事【人的违?纪事实提出处理意见!。; : ? :    《    (二—)按照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批准权限审批;【 ?    —  :   (三)所【在部门应在处分决定!下达前将处分—。意见: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当:事人拒?绝签署意见的—应当:写明情况并报由【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存入当事人—档案; !     》   (四)向当】事,人下达处分决—定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 ,。 ?     行政【监察部门立案调查处!分公务员的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执《行 :  — ,  第?四十三条  对有】严,重违:纪行为、事实基本】清楚、但尚有问【题仍:。需查清暂不能作出处!分决定又不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公务员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或暂停其公务!活动 【。 ,    第四十四条!  公务《员受处分期》限分别为警告—处分半?年;记?过、记大《过处分一年;—降级、撤职处—分,二年  ! , , 处:分期满并已改正错】误表现较好的应予】解除处?分公务员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优良?或有特殊贡献的可】提前解?除处分?但提前解除处—分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处分期限的二分【之一  !   解除处分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经原作《出处分?机关批准解》除处分的决》定应报送市》人事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备】案 《 :     》公务员?被解除处分不能【。视为恢复原级别和职!务但晋升职务、级】别和获得奖励等不】受原处?。分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