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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实:。施 ? ? , :    第二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 【   【  第二十九条【。 , ,人民法院对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十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以,及起诉书《或者:一审判决书副本、抗!诉状副?本、被告人的上诉状!。等材料送交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法—院不在其《所在地审判的可【以将指定材料送交审!。判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  — ,  接受指》派,的律师应当自指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法《律,援,。助,公函送交人民法院并!办,理阅卷等手续—    ! 人民法院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有权拒绝《并,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重新指定 【 :。     第【。三,。。。十条  受援人有权!了解为?其提供的法律—援,助活动进展情况【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受援人有权!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   【  受?援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   (一》)向法律援助—人员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与【。相关情?况; 【        】。 (:。二)提供真实的有】关,证明和证据》材料; !       【。 (三)配合法律】。援助人员工作—; :     !    (》四)经济状况和案】件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    【 第三?十一: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事项的—办理进程和有关情】况   !  第三十》。二条  法律—援,助,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      】   (一)受援】人以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 》 :。。     【   ? (二?)受援人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  【。     》 , (三)《受援: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人员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    !     (四【)受援?人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可能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 ?     — ,   (五)受援】人另:。行委托?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 : ,      —  (六)受援人】失去:联系导致无法继续】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 —  :       (】七)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先行受理—的,法律援助经》审查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条件的援助;【   】      —(八)其他》影响法律援助—工作办理的情形 】    】 发生前款规定情形!或者受援人》要求更换法》律援助人员》未,获批准?、,无,正当理由和》事实证?明仍坚持《更换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决定终》止提供法《律援助并《书面通知受援人、】法律援助人员和案】件办理机关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三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结:案材料后应当—向承办?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但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除外  !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