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实施
【
】第二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
—
—第二十九条 — 人:民法院对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十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以及起诉书或者一审!。判,决,书副本、抗诉状副本!、被告人的上—诉状等材料送交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法院不在其所在地审!判的:可以将指定材料送交!审,判,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
— ?接,受指派的律》师,应当自指《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法律援助】公函:送交人民《法院并办《理阅卷等手续—
?
人】民法院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有【权拒绝并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重新指定
!
【第三十条 受援】人有权了解为—其提供的法》律援:助活动进展情—况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受援人有!。。。权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
!受援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一)向《法律援助人员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与相关情况;—
《
,
? —(二:)提供真实的—有关证明和证—据材料?;
! —(,。三):配合:法律援助人》员工作?;
—
:。 ? (四)经济!状况和案《件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
:
第三十一!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事项的》办理进程和有关情】况
【 ? 第三十二条 】法,律援助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
! 《(一)受援人以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
! —(二)受援人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
—。
《 ? (三)受援【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人员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
【
— —(四:)受援人《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可能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 》 (五)》受援人另行委托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
: 《 ? (:六):受援人失《去联系?导致无法继》续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
【
,。
: — (七)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先行受理—的法律援助经—审查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条件的】援助;
》。
— ? (八)—。其他影响法律援助】工作办理的情形【
【 发生前款规】定情形或者》受援:人要求更换法律援】助人员?未获批准、无—正,当,理由和事实证明仍坚!持,更换: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决定终止提供【法律援?助并书?面通:。知受援?人、:法律:援,助人员和案件办理机!关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第三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结案材料后应—。当向承?办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但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除外
》。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