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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实施 《   !  第二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 【 ,。 :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十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以?及起:诉书或?者一审判决书副本】、抗诉状副本—。、被告人的上诉【。状等:材料送交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法院不《在其所在地》审,。判的可以将指定【材料送交审判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 ?    接受指派】。的律师应当自指【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法律》。援助公函送交—人民法?院,。并办理阅卷等手【续 —     人—民,法院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有权拒绝【并,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重新指定 【 ?     第—三十条  受援人有!权了解为《其提供的法律援助】活动进展情况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受】援人有权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     受援】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一)向法律援助】人,员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与相关情】况,; 【  :     》 (二)提》供真实?的有关证明和证据】材料; !。      —  (三)配—合法律援助人员工】作; ?    】 ,    (四)【经济状?况,。和,案,件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 ?     第—。三十一条《。 ,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事】项的办理进程和【有关情况 》 :     第三!十二:条  法律援助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       【 (一)受援人以】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 — 《 ,    《  : (二)受援人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 !      】   (三)受援】。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人员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 【 , 《 ,       (四!)受援人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可:能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   【   ?   (五)受援人!另行:委托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        (!六)受援人》失去联系导致—无法继续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 ! : ?     》   (七)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先行受《理的法律援助经审】查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条件的援!助,; ? :        ! (八)其他影响法!律,。援助工作办理的【情形 】  :。  发生前款规【定情形或者受援人】要求:更换法律援助—人员未获批准、无】。。正,当理由和事实证明】仍坚持更换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决定终《止提供法律援助并书!面通:知受援人、法律援助!。人员和案《件办理机《关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三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结案材料后应】当向承办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但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除《外 《 :。    《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