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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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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
》
》。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十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以及起诉—书,或者一审判决—书副本?。、抗诉状副本—、被告人的上诉状等!材料送?。交,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法院不在《其所在地审》判的可以将指—定材料送交审判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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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指派的律师应当!自指: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法!律援助公函送交人民!法院并办理阅—卷等手续
》。
】 人民?法院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有《。权拒绝并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重新指定
》
!第三十条 受【援人有权了》解为其提《供的法律援》助活动进展情况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受援人?有权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
【 受援?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一)向法《律援助人员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与】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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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提供真—实,的有关证明和证据材!料;
《
【 (三【)配合法《律,援助人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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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经济状?况和案?件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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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事项的办理【。进程和?有关情况
!
? , 第三十二条— 法律援助—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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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受援人以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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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受援人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
【
— , (三)受—援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人员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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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受》援人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可能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
【 (五》)受援人《另行委托《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
》 , 《 (六)—受援:人失去?联系导致无法继【续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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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先行【受理的法律援助经】。审查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条?。件,的援助;
》。
,。。
【 , (八—),其他影响法律援助】工,作办理的情形—
?。
? : 发生前款规【定情形或者受援人要!求更换法律援助人】员未获?批准、?无正:当理由和事》。实证明仍坚》持,更,换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决定终止提供!法律:援助并书面通知【受援人、法律援助】人员和案《件办理机关》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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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结案材》料后应当向承办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但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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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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