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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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
《
》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十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以》及起诉书或》者一审判决书副本】、抗诉状副本、被告!人的上诉状等材料送!交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法院不在其所【在地审?判的:可以将指定材—料送:交审判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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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受指派的律师应!当自指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法律【。援助公函送交—。人民法院并办—理阅卷等《手续
】 , 人民法院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有权:拒绝并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重新指【定
《。。
【第三十条 受援人!有权了解《为其提供的法律【援助活动《进,展情况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受》援人:有权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
,
受!援,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向法:律援助人员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与相关情况!;
! ? ?(二)提《供真实的有关证明】。和证据材《料;
【
: (三!。),配合法?律援:助人:员工作?;
?
】。 , : (四)经济状况】和案件?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 ?。第三:十一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事项的办理进】程,和有关?情况:
》。
》第,三十二条 法律援!助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 】(一)受援人—以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
】
【 , (二)受援!人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
【
! , (三?)受援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人员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
!
— (《。四)受援人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可能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
? 【 (五)受援—人另行委《托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 【。(六)受援人失去联!系导:致无法继续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
【
,
【 《 (:七):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先行?受理的法《律援助经审》查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条件的】援助;
【。
? 《 , , (八)《其,他影响法律》援助工?作办:理的情形
》
!发生前款规定情形或!者受援人要》求更换法《律援助人员未—获批准?、无正当理由和事】实证明仍坚持—更,换,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决定终止提供—法律援助并书面【通知受援人、法【律援助人员和案件办!理机关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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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结案材?料后应当向》承办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但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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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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