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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实施 !     第—二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 《 》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十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以》及起诉书或》者一审判决书副本】、抗诉状副本、被告!人的上诉状等材料送!交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法院不在其所【在地审?判的:可以将指定材—料送:交审判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    】 接受指派的律师应!当自指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法律【。援助公函送交—。人民法院并办—理阅卷等《手续 】 ,   人民法院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有权:拒绝并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重新指【定 《。。     【第三十条  受援人!有权了解《为其提供的法律【援助活动《进,展情况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受》援人:有权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 ,     受!援,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向法:律援助人员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与相关情况!;   !   ?   ?(二)提《供真实的有关证明】。和证据材《料; 【  :       (三!。),配合法?律援:助人:员工作?; ?     】。 ,  : (四)经济状况】和案件?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   ?。第三:十一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事项的办理进】程,和有关?情况: 》。     》第,三十二条  法律援!助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        】(一)受援人—以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 】    【 ,    (二)受援!人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 【       ! , (三?)受援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人员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 !      —   (《。四)受援人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可能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 ?       【 (五)受援—人另行委《托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       【。(六)受援人失去联!系导:致无法继续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 【 ,    【    《 (:七):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先行?受理的法《律援助经审》查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条件的】援助; 【。  ?    《 , , (八)《其,他影响法律》援助工?作办:理的情形 》     !发生前款规定情形或!者受援人要》求更换法《律援助人员未—获批准?、无正当理由和事】实证明仍坚持—更,换,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决定终止提供—法律援助并书面【通知受援人、法【律援助人员和案件办!理机关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三十三条 !。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结案材?料后应当向》承办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但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除外》 :    【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