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监督保障
—
【 第三十四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援助实《际需要编制》本,市法律援助人—员名册建立相—关信息档案列入【名,册的人员应》当包:括,所有在本市注册的执!业律:师,。和由: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员
【。
—。 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 (《一)从事仲》裁、公证工作满三年!;
》
,
? (二)!从事审判、》检察工作满三年;
!
,
! : (三)从事法律教!学,、研究工作满—三年或者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
— 》 (四《。)具有法律专科【以上学?历从事其他法律工作!满三年
! 法律援【助人员名《册应:当向社会公布
】
》 第三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从名册中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承办具体法【律援助?事项:
》
申请人可!以在名册中选择法律!援助人员经》法律援助机构—与法律援助人—员协商后指派该法】律援助人员承办
】
【 第三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监督结《果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情况对】法,律援助人员的办【案质量进行评估【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予以公?示考核办《法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
: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人员名册《。应当进行相》。应的:。变更或者调》。整
】 ,。 (一)!律师被取消执业【资格的予以除名【。;
:
:。
》。 (二】)律师被暂停执业】的在:名册中?予以注明;》
?
,
《 (三)!律师经考《核不合格《的不予除名但应当】在,名册:中予:以注明;
—
》 (四!)非律?师的:法律援?助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除名
!
:
《 ?第三十八条 —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定期征《求受援人和法律援助!案件涉?。及,的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指派工作人员旁】听法:律援助人员》办理的诉讼案件或】者仲裁案件
】。。
? 第三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经受援人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诉讼:费、仲裁费的决【定
?
第!。四,十条 ? 司法、劳动、【工商、档案》、,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需要》查阅、调取》、打印档案》资料:、出具证明》所,涉及的?。费用及?。相关材?料的复制、复印费】。用应当予以免收
】
— 第四十一【条 : 受:援,人申请司法》。。鉴,定、勘?验、检测《、评:估的由财《政拨款的鉴定、【勘验、检测》、评估?机构应当缓收、【减,收或者免收鉴定费】、勘验?费、检测费、—评估费
《
》 受援—人胜诉后应当向【有关机构补交—实际需要交纳的费用!;受援人败诉、交纳!有关费用确有—。。困难的有关费用应】当予以减免》或者:。。。由法:律援助?机构承担
】
: 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
—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应—当在侦查《终结或者作》出起诉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通知承办的》法律援助人员领【取,相关法律文书
【
》 : 仲裁机》构对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应,当,。在调解?或者作出仲裁裁决】后七个工《作日内通知承办的法!律援助?人员领取《调解书或者仲裁【裁决书副本
】
第四!十三条 申请国】家赔偿和工伤赔偿】。的案件由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依法《负有赔偿和支付【义务的单位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办的法》律援助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