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保障《
!。 第三》十四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援—助实际需要编制【本市法律援助—人员名册《建立相关信》息档案列入》名册的人《员应当包《括所有在《。本市注?册的执业律师—和由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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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一!)从事仲裁、—公证工作满》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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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从事审判、》检察工作满三年;
!
— (】三)从事《法律教学、研究【工作满三年》。或者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 , : : (四)具有法律!专科以上学历从事其!他法律工《作满三?年
【 ? ,法律援助人员名册】应当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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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从名册中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承办具体!法律援助事项
【
!申请人可以在名册中!选择法律《援助:人,员经法?律援:助机构与法律—援助人员协商后指】派,该法:律援:。助人员承办》
— 第三—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监—督,结果: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情【况对法律援助人员】的办案质《量,进行评估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予?。。以公示考核办法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人员名册应当】进行相应的变更或】者调:整
《。
【 《(一:)律师被取消执业】资格的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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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律师《被暂停执业》的在名册中予以注明!;
》
《 , (三)律!师经考核不合格的不!予除名但《应当在名册中予【。以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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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非律师【的,法律援助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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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定期】征求受援人》和法律援助》案件涉?及的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指派工作人员】旁听法律援助人员办!理的:。诉讼案件或者仲裁案!件
】 第三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经受援人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诉讼费?、仲裁费《的,。决定
! ?第,。四十:条 司法、—劳动、工商、档案】、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需要查阅》、调取、打印—档案资料《。、出具证明所—涉,及的费用及》相关材料的》复制、复印费用【应当:予,以免:收,
! 第四十一》条 受援人申请司!法,鉴定、勘验、检【测、评估的》由财政拨《款的鉴定、勘—验、检测、评—估,机构应当缓收、【。减,收,或者免收《。。鉴,定费、勘《验费、检《。测费、评估费—
— 受》。援人胜诉后应—当向:有关机构补交实际】需要交纳的费—用;:受援人败诉、—交纳:有关费用确有困难的!有关费用应当予以】减免:。或者由法律援助机】构承担
】
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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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应—当,在侦查终结或者【作出起诉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通知承办的法律】援助人员《。领,取相:关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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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机,构对: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应:当,在调:解或者作出》仲裁裁决后七个【工作日内通知承【办,的法律援助人员【。。领取:调解书或者仲裁裁】决,书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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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申请国—家赔偿和工伤赔偿的!案件:由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依法负有赔偿】和支付义务的单位】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办的【法律:援助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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