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保障】
:。
!。 第三十四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援》助实际?需要:编制本市法律援助人!员名册建立》相关信息《档案列入《名册的人员应当包】括所有在本市注【册的:执业律师《和由: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员
】
【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 《 (一)从—事仲裁、公证工作】满三年;
【
》 : (二)【从事审判、》检察工作满三年;
!
,
》 —。 (:三)从事法》律教学、研究工作满!三年或者《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
》 (四【)具有法律专科以】上学历从事其他法】律工:作,满三:年,
》
, 法律援助】人员名册应当向社会!公布
》
,
第三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从名册中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承办具体法律【援助事项
【
申请!人可以在名册中选】择,法律援助人员经【法律援助《机,构与法律《。援助人员协商—后,。指派该法律援助人员!承办
【
第三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监督?结果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情况对》。法律援助人员的办】案质:量进行评估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予以《。公示考核办法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人员名册应当【。进,行,相应:的变更或者调整【
《
,
: (一!。)律师被取》消执业?资,格的予以除名;
!
【 (二)律!师被暂停执业的【在,。名册中予以注明【;,
《
《 》 (三)律》师经:考,核,不合格的不予除【名但应当在名册中予!以注明;
!
: (四!)非:律师的法律》援助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除名
【
!第三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定期征求受援人【和,法律援助案件—涉及的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指派】工作人员旁听法【律援助人员办理【的诉讼案件或者仲】。。裁,案件
】 , 第三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经》受援人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诉讼费、仲裁】费的:决定
【
: ?第四十条 司法、!。劳动、工商、档案】、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需要查阅、调取】。。、打:印档案资料、—出具证明所涉及的费!用及:相关:材,料的复制《、复印?费用应当予以免【收
—
第—四十一条 受【援人申请司》法鉴:定、勘验、检测【、评估的《由,财政拨款的鉴定、】勘验、?检测、评估》机构应当缓收、【减收或者免收鉴【定费、勘验》费、检测费、评【。估费
【
受援人胜!诉后应当向有关机构!补交实际需要交纳的!费用;受援人败诉、!交纳有关费用确【有,。困难:的有:关费用?应当予以《减免或者由》法律援助机构承担
!
》 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
:
《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应当《在侦查终结》或者作?出起诉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通《知,承办的法律》援助人?员领取相关法律文】书
! 仲裁机》构对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应当在调解!或者作出仲裁—裁决后七个工作日】内通知承办的法律】援助人员领取调【解书或者仲裁裁【决书副本《
,
— : 第四十三》条 申《请,国,家赔偿和工伤赔偿的!案件由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依法负》有赔偿和支付义务的!单位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办的—法律援助《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