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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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援【。助实际需要编制本市!法律:援,助人员名册建立相关!信息档案列入名【册,的人员应当包括所】有在本市注册的执业!律师和由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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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一】)从事仲裁、公【证工作满《三年;?
《
《 (二)!从事审判、》检察工作满》三年;
! 》 (三》)从事法律教学【、研究工作满三【年或者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 : : (四)》具有法律专科—以,上学历从《事其他法律工作满三!。年
【 法律援【助,人员名册应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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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 法:律援助机构从名册】中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承办具体法律援】。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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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可以【在名册?。中选择法律》援助人员经》法律援助机构与法】律援助人员协—商后指派该法律【援助人?员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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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监【督结果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情况对法!律援助?人员的?办案质?量进行评估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予以公示考核】办法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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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人员名册《应当进行相应的变】更或者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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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律师被取消执【业资格的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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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二)律师被暂!停执业的在名册中予!以,注明:;
】 》 (?三)律师《经考核不合格的不予!除名但应当在名【。册中予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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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非律师【的法律?援助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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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定期征求—受援人和法》律援助案《件,涉,及的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指派工作人》员旁听法律援助人】员办理的诉讼案【件或者仲裁》案件
》
【第三: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经】受援:人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诉:讼费、仲裁费—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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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司法、劳动、工商】、档案、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需要查阅、!调取、打《印档案?资料、出具证明所涉!及的费用及相关【。材,料的:复制、复印费—用,应当:予以:免收
【
第四十一!条 受援人申【请,司法:鉴定、勘验、检【测、评估的由财政拨!款,的鉴定、勘验、【检测、评估机构【应当缓收《、减收或者免收【。鉴定费、勘验费【、检测费、评估【费
! :。受,援人:胜诉后应当向有关】机构补交实际—需要交纳的费用【;受援?人败诉、交纳有关费!。用确有困难的—有关费用应》。当予以?减免或者由法律【援助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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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应当!在侦查终结或—者作出起诉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通知承办》。的法律援助人员领取!相关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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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机构对《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应当在调解或者】作出仲裁裁》决后七个工作—日内通知承办的法】律援助人员领取调解!书或:者仲裁裁决》书副本?
【 第四十—三条 申请国【家赔偿和工》伤赔偿?的案件?。由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依法负?有赔:偿和支付义务的单】位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办的法?律援助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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