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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 , 《    第三十七条!。  (监督检查)】 : 《 ,   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及?。参保人员遵》守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及参保】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 : ,     —。第,三十九条  (【医保管理部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医保!中心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给医疗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    《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     】    (二)未将!医疗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 ?     》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医疗保《险待遇的《; 》   《  : ,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记录等》医,疗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   《 ,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