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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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条 (】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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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活动依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单独《列,帐专款专用并应当】接受市?。。人民政府建立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组织以及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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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的年【度预算和决算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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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 (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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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设置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等,待期等待期届满【。后参保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等待期的具!体设置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 , 第四十二条 】(其他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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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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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第四十三条! (延长工作年限!人员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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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国家【规定:暂不办?。理退:休手:续、延长工》作年限?的人员按照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办理退?休手续后按照—同,年龄段已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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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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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根—据20?0,8年3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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