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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医疗费用的结算 ! 《     【第三十?二条 ? (医疗费》用,的记帐和帐》户划扣) —    【 职工就医或—者配药时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凭职工》的医疗保险》凭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   ?     (一)属!于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如实记】帐; 《。 : :      —  (二《),属于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从职工的—。个人医疗帐》户中:。划扣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不足支》。付,的应当向职工收【取  】。。  :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对》职工就医或者—配药:。所发生的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当向职?工收取 】     第三十三!条  (医》疗费:用的:申报结算) 】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对从职工个人【医,疗帐户中划扣的医】疗费用每《月向:指定的?区、县?医保办结算 !    》 定点医《疗机构对属于—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的!记帐医疗费用—每月:向指定的区、县医保!办结算 【     职工】。对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所发生!的可由统筹基金、】附加:。基金或者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凭其医疗保】险凭证向《指定的区、县医保办!。结算 》   》  第三《十四条?  (医疗》。费用的?核准与拨付) !    — 区、县医保—。办对申请结算的医疗!费用:应当在收到申请结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在】接到:区、县医保办—的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支付、暂缓支】。。付或者不《予支付的审》核决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作出暂缓支付决】定后应?当在90日内作【出准予支付》或,者不予支付的决定并!告知相关单位 】     】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的医疗费!。用市医保中心应【当在核?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从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中—予以拨?付;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者职工》。自行负担 》   【 , 第三十《五条  (医疗费用!的结算方《。式) 【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以采取总!额预付?结算、服务项目结算!、服务?单元结算等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超出结算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分担 【 ?。     第三【十六条  (申请费!用,结算:中的禁止行为) 】 ? :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者个人—不得以伪《造,或者变造帐目—、资料、《门诊急诊处方、【医疗费用单据等不正!当手段结算医—疗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