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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医疗:费用的结《算 : : 《     第三十二!。条  ?(,医疗:费用的?记帐:。和帐户划扣》)   ! , 职工就医或者【配药时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凭职工—的医疗保险凭—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   (一)—属于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如实记帐; !。。      !   (二)属【于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从职工的个人医!疗帐户中划扣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不足!支,付的应当向》职工收取《 ,。。   【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对职》工就医或者配—药所:发生的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当向《职,。工收取 《     !。第三十三条  【(医疗费《用的申报结》算) 】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对从—职工个人《医疗:帐户中划扣的医【疗费用每《月向指定的》区、县医保》办结算 】。 ,  :  定点医》疗机构对属》于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的记帐医疗费用每!月向指定的》区、:县,医,。保办结算 】     —职工对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所发生的可—由统筹基金》、,附加基金或者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凭其医疗保!险凭:证向指定的区、县医!保办结算 【   》  第三《十四条  (医疗费!用的核准《与,拨付) 》。     】区,、县医保《办对申请结》算的:医疗费用应当在【收到申请结》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在!接到区、县医保办】的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支付:、暂缓?支付或者不》予支:付的审核决》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作《。出暂:缓支付决定后—。应当在9《0日内作出准予【支付或者不予支付】的决定并《告知相关单位—    ! 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的医疗费用市医】保中心?应当在核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从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中予!以拨付;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者】职工自行负担 】 :     第【三十五条  (【。医疗费?用的结?算方:式):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以采取总额预!付结算、服务项目结!算、服务《单元结算等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超出结《算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分【担 : 》  :  第三十六—条  (申请费用】结算中的禁止—行为) 【 ,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者个【人不得以伪》造或:。者变造帐目、资料、!门诊急诊处方、【医疗费用单据等不正!。当,手段:结算医疗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