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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医疗】费,用的结算《  !   第《三十二条  (【医疗费用《的记帐和帐》户划:扣) 》 :     职工【。。就医或者《配药:时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凭《职工的医疗》保险凭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一:)属于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如实》记帐; 《 , :      【   ?。(,二)属于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从【职工的个人医—疗帐户中划扣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不足支付的应【当向职工收取 !   》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对职》。工就医?或者配药所发生的】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当向职工收】取 》。。  ?   第三十三【条  (《医疗费?用的申?报,结,算) 》    —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对从》职工个人《。医疗帐户《中划扣的医》疗费用每月》向指定的区、县医】保办结算 】 ,     定点【医疗机构对属于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的记帐医疗费】用每月向指定的区】、县:医保办结《算 :。 :。  《   职工对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所发生的】可由统筹《基金、附加基金【或者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凭!其医疗保险凭证向】指定:的区:、,县,医保办?结算:。 : : ,     第三十四!条  (医》疗费用?的核准与拨》付): : ? ,  :  区、县》医保办对申请结算的!医,疗,费用应当《在收到申请》结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在接到区、!县医保办的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支付【、暂缓?支付或者不予支付的!审核决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作【出暂缓支付决定后】应当在90》日,内作出准《予支:付或:者不予支《付的决定并告知相】。关,单位 —     —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的医疗费用市医保】中心:应当在?核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从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中予以!拨付;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者职工自行》负担 》    — 第三?十,五条:  (医疗费—用的结算方》式)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以采《取,总额预付《结算:、服务项目结算、】服务单元结》算,等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超:出结算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分,担 :。     !第三十六条  (申!请费用结算中的【禁止:。行,为):  【  :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者个人不】得以伪造或者变【造帐:目、资料、门诊急】诊处方?、医:疗费用?单据等不正当手【段结算医疗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