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医!疗费用的《结算
【
《 : 第三十二》条 (医疗费用】的记帐和帐户—。划扣)
【
? 职工》就医或者配药时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凭职工的医—疗保险凭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
:。 《 (一)属于】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如实记帐】;
》
— ? (二?)属于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从职》工的个人医疗—帐户中划扣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不足—。支付的?应当向职工收取
!
:
《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对【职工就医《或者:配药所发生》。的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当向职工收取【。
! 第三十三条 】(医疗费用的申报】结算)
】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对从职工【个人医疗《帐户中划扣的医疗】费用每月向指—定,的区、县医保办结】算,
:
?
定点【医疗机构对》属于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的记帐医】疗费用每月》向指:定的:区,。、县医保《办结算
】
? 职?。工对: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所发【生的可由统筹基【金、附加基》金或者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凭其医疗保【险凭证向指定—的区:、县医保办结—算
—。
? 第三十四条【 (医《疗费用的核准与拨付!)
?
】区、县医保办对申】请结算的《医疗费用应当在【收到申请结》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在接到区、县—医保办的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支付、暂缓支】付或:者不予支付的—审核决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作出暂缓支付决定!后应当在9》0日内?作出准?予支付或者》不予支付的》决定并告知相关单】位,
】 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的医!疗费:用市医保中心应当】在核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从》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中予以拨付;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者职工自行【负担:
:。
《 第三—十,五条 (医—。疗费用的结》算,方式)
》
: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以—采取总额预》付结算?、,服务项目结算—、服务单元》结算:等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超:出结算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分:担
】 第三十六【条 ?(申请费用结—。算中的禁《止行为)
】
: ?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者个人不得以—伪造或?者变造?帐目、资料、门【诊急诊处方、医疗费!用单据?等,不正当?手段结算《医疗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