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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医疗费!用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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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医疗!费用的记《帐和帐?户划扣)
》。
!职工就医《或者:配药时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凭职工的医疗!。保险凭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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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属—于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如实:记帐;
【
,
: , 》 ,(二)属于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从》职工的个人》医疗帐?户中划?扣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不足支付!的应:当向职工收取
【
】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对!职工就?医或者配《药所:。发生的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当向?职工:收取
?
】 第:。三十三条《 (医疗》费用的申报结算【)
!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对从职工个人医疗!。帐户中?划扣的医疗费—用每:月向:指,定的:区、县医保办结【算
《
定】点医疗机《构对:属于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的记帐医】疗费用每月向—指定的区《、县医保办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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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对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所发【生,的可:。由统筹基《金、附加《基金或者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凭【其医疗保险》凭证向?指定的?区、县医保办结算
!
《
《 第三十四条— :(医疗费用的核准】与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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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医《保办对?申请结算的医疗费用!应当:在收到?申请结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在】接到:区、县医保办—的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支付《、暂缓支付或者【不予支付的审核决】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作:出暂缓支付决定后】应当在90日—内,。作出准予支付或【者不予?支付:。的决定并告知—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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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的医疗—费,用,市医保中心应当【在核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从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中予以拨付—;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者职工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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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医疗费用的结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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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以采取?总额预付结算—、,服务项目结算—、服务单元》结算等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超出结算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分担
!
? , 第三十六条】 (申请》费用结算中的禁止】行,为)
!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者个人不》得以伪造或者变造】帐目、资料、门【诊急诊处方、医疗】费用单据等》不正当手段结算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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