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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医疗》费用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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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
《
?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职!工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职工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的在批】准的缓缴期内职【工不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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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应当缴纳》而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后职工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的职工【退,休后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视作缴费年限的计】算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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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可】领取养老金》的当月?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其个人医疗帐!户的部?分按照其《在职:最后一个月的计入标!准,。。计入;?其医疗费用的—支付按照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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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施行前已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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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在职!职工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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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一年内门诊急诊!就医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除【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费用先由—其个:人医疗帐户当—年,计入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支付至门急诊!自负段标准计150!0,元,超过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不含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用:):
! (】一)44岁以—下人员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6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6?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50%
】
? 》 (?二)45《岁以上人《员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6【0%其?中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超【。。过门急诊自负—段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5%;!在二、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0%
】
,
》 ,在职:职工发生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以及按照《本条规定《由附:加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医疗费用个!。人医疗帐《户有历年结》余资金的先由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仍不足支付】的由在?职职工?自负
《
,
》 在?职职工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用《可以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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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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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一年内门【诊急诊就《医,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除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以:外的费用先由—。其,个人:。。医疗帐?。户当年计入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支付至门急诊自【负段标准计70【0元:超过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不含: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用)【:
】 ? (一)【69岁以下人—员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0%其中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于》2001《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超:过门急诊自》负段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5%
》
】 , (二)7—0岁以上人员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5%—
《
: 2》0,00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一年内》门诊急诊就》医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除》。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以外:的费用?先由其?个人医疗帐户当年计!入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支》付至门急诊》自负:段标准?计300元》超,过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不【含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用):》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9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0%
】 退》休人员发生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以】及按照本条规定由附!加,。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医【疗费用个人医疗【帐户有历年结余【资金的先由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仍】不足支付的》由退休?。人员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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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用可以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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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医疗费用《。)
【 职工在门】诊进行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内分泌特异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以下统《称“门?诊大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的《由统筹基金》支付85%;—退,休人员的由》统筹基金支付92】%其余部分由其【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仍不足—支付的由职工自负
!
【 职工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仍不足支付的由职工!自负
【
:。 , 第二十七条 !(在职职《工的住院《、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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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职职工】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1!5,00元
! 《在职职工一》年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5%
》。
【在职职工《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以及由统筹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仍不足支付的!。由在职职工》。自负
! ?第二:十八条 (退【。休人员?的住院、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
【。
, 退》休人员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起付标准为7—。00元;2001年!1月1日《后退休的起付—标准为1《。200元
!
退休人】。员一年?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92%
—
【。。 退休人员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以及由统筹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仍》不,足支付的由退休【人员自负
【
— 第二?十九条? (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及以上》费用:。)
】 , 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34万元】职工在一年内—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以及—。门,诊大病或者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在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支》。付比:例支付
【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职工自负
】
: ? 第三十《条 (部分特殊】。病,种的医疗费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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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因甲类《。传染:病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急诊和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统筹基金支付—
! 职工因生育以及】因,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支付】
【 , 第?三十一条 (【不予支?付的情形)
【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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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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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
《 《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
— 《 (四》)在境外就》医的
《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按照?规定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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