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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医疗》费用的?支,付 ? : ?     第二【。十三条  (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 — ,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职工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职工》。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的在!批准的缓缴期内职工!不,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 ,     应—当缴纳而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后职工】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的职工退休后【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视作缴费《年限的计算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 — ,     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可领!取,养老金的当》。月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其个】人医疗?帐户的部分按—照其在职最》后一个月《。的计:入标准计入;—其医疗费用的支【付按照?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    本办—。法,。施行前已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    】 第二?十四条  》(在职职工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     在!职职工一年》。内门诊急诊就医【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除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费用先由!其,个人医疗帐户当【年计入?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支?付至门急诊自负【段标准计1500元!超过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不含—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用):《 》  : ,    《 ,。 ,(一)44》岁以:下人员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6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6,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5,0%  !。     》。  :(二)45岁以上】人员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60%其中】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超过《门急诊自负段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5,%,。;在:二、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0% 】 ?     在职】。职工发生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以及按照本—条,规,定由附加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医疗费—用个人?医,疗帐户有历年结余资!金的先由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仍不足支付—的由在职职工自负】   】 ,。 在职职工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用可以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  【   第二十—。五条  (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  ? , , 退休人员》一,年内门诊《急诊就医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除【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以外【的费用先由其个人】医疗帐?户当年计入》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支付【。至,门,急,诊自负?段标准?计700《元超过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不含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用): 》    】     (一)】69岁以下人员【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0%其中!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于【。200?1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超过门急诊自负】段,。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5—% :。 》   ? ,    (》二)70岁》以上人员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5% ! ?。 ,   2000【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一年内门诊急—诊就医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除?。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以外的费用先—由其个人医疗帐户当!年计入?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支付至门急—。诊自负段标》准计30《0元:超过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不含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用):。: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9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0% 》   【  退休人》员发生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以及【按照本条规定由附】。加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医疗费用个人—医疗帐户有历年结余!资金的先《由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仍不足支付的由【退休人员自负 】。  》   退休》人员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用可以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 —  》   第《二十六条  —(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医疗费用) !     职!。工,在门诊进行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内分泌特【异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以?下统称“门诊大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的由统筹》基金支付8》5%:;,退休人员的由统筹基!金支付9《2%其余部分由其】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仍!不足支付的由职【工自负 —  《   职工》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仍不:足支付的《。由职工自《负  】   第二十七条 !。 (在职职》工的住院、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 !  —   在职》职工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150?。0元 【     在—。职职工一年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5% !  —   在职职工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以及由—。统筹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仍!不足:支付:的由在职《职工自负 】    》。 第二十八条 【 (退休人员的住院!、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 !  :  退休人员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起:付标准为《700元;200】1年1月1》日后退休的起付标】准为12《00元 【     退【休,人员一?年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92% !     】退休人员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以及由统筹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仍!不足:支付:的由退休人员自负 !。     !。第,二十:九条:。  (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及以】上费用?) :  —   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34—万,。元职工在一年内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以及门!。诊大病或者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在】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支付比例支付 【  —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职工自负 【  —   第三》十条  (部—分特殊病种的医疗】费用支?付)  !   职工因甲【类传染病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急诊和?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统筹【基,金支付 》 《    《职,工因生育以及因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支?付 :     !第三十一条 — (不予支》付的:情形) 【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 ? ,  :。 ,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 ?     》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 ,       【。  (四)在—境外就医《的   !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按照规定】向第:三人追?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