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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职工就医和【医疗服务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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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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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许可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准【予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关系的医疗机构!
— ,。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取,得经营?资格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准予《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关系!的药品零售企业
】
— 第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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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为职工!提,供服务并根据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申请医疗【费用结算
】
第【。二十:条 (《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
【
《 :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的规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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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职工:的就:医和配?药)
】 职工—可以到本市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 职工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配药也可以按照规】定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
! 职工的就业地】或者居住地在外【省市的以及在—外省市急诊的—可,以到当?地医疗机构》就医
》
《。 ?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险《凭证)?
— 职工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时应《当出:示其医疗保险凭证
!
!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对职工的医》疗保险凭证》进行核验《。
】 任何个人不【得冒用?、,伪造、变造、出借】医疗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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