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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职工就【医和医?疗服务的提供 【  】。   第《。十八条 《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定义) ! :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许可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准!予,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关系的医疗机构】 : 《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取得经营资格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准予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关《系的:药品:零售企?业  】   第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要求!) 【   ?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为职工提供服务并】根据: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申】。。请医:疗,。。费用结算 —     】第二:十条  (》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 !  》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的规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 》     第二】十一条  (职工的!。就医和配药) 【    】 职工可以到本【市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 《     职—工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配药也可》以按照规《定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 【    — 职工的就业地【或者居住地在外【省市的以及》在外省市急诊的可】。。以到:当地:医疗机构就医 【 ,   —  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险凭证)《。 》     职—工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时》应当:出示其医疗保—险凭证 【     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对职工】的医疗保险凭证进行!。核验  !。 ,  任何《个人不得冒用、伪】造、变造、出借医】疗保险凭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