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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职工:就医和医疗服—务,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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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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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许可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准予!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关系的医疗机【构
【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取得经营资】。格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准予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关系!的药品零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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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要求】。)
【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为,职工提供服》务并根据《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申请医疗费用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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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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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的规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
】 第二《十,一条 《(职工的就》医和配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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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可以!到本市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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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配药也可以【。按照规定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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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的就业地或者居】住地在外省市的以】及在外省市急诊的可!以到:当地医疗机》构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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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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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时?应当出示其医疗【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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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对职工的医疗保险】凭证进行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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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个—人不得冒用、伪【造、变?造,、,出借医疗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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