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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附加基金 【。 ?   》  第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  《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构—成 :  —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计】入个人医疗帐—户外其余部》分,纳入统筹《。基金  !   第十二条【。。  (个人医疗【。帐户的建立) 【 》    市医保【中心在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应当为】职工建立个人—。医疗帐户 【。     第】十三:条  (个人医疗帐!户的资金计入) ! ?     在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帐】户   !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3》0%左右计入个人】医疗帐户 !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的标准按!照不同年龄段—有,。所区别 !    《在职职工的年龄段划!分为: !。    《   ? (一?),34岁以下的—;  】。       【(二)35岁至4】4岁的;《   】    《  (三)45【岁以上的《 》     退休人】员的:年,龄段划分为: 【     !    (一—)退休?至,74:岁以下的;》 ? ?        】(二:)75岁以上的 ! ,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的具体标准及—其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 ,  :第十四条 》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停止:。计入)? , :。   》  职?工应当缴纳》而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中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停【止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计入资金 】    】 第十五条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使用和?计息) — , ,  :。 ,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归个人》所,有可以跨年》度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分!为当:年计入资金》和历年结余资金 】    】 个人医疗帐户【年末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计息并》计入个人《医疗帐户 》 《     第十六条!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查:询) 】    职工可以查!询本人个人医—疗,帐户中资金的—计入和支出情况市】医保:中心应?当为职工查询提供便!利 ?    【 第十七《条  (《附,加,基,金) 】    用人单【位缴纳的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全部纳入附!加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