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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登记》和缴费 》    ! 第六条 》 ,(,登记手续)》 ,   【  用人单》位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规定向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 》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手续时应当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要求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及:时将用?。人单位的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市医—保中心 《 :     第】七条  (》职工: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 ?    】 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    》 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照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    第八—。条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 , ?。    》 ,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缴费基数9【%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照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  !  :。 第九条  (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 《 , ,  《   ?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 》    第十条  !(征缴管理) ! ,     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缴】费数额的计》算、缴纳的程序以及!征,缴争议?的,处理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