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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登》记和缴费 【     !。。第六条  (—登记:手续) 】     用人单位!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规定向】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 ?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手续时应当】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要—求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及时将用人单!位的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市医保中心—。 》     》。第七条  (职工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 】   【  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     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照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  :   第八条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  【   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缴费基数9%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照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 》 ?    《第九条  (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 ,  —  : 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 :  《   第十条  (!征缴:管理)?    ! 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缴费数额—。的计算、缴纳的【。程序以及征》缴争议?的处:。理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