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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登:记和缴费 》 》     第【六条:  (登《。记手续) !     用—人单:位,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规定【向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手续:时应当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要求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及时:。将用:人,单位:的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市医保】中心 【     》第七条  (职工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 !    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   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照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    《第八条?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 ?     【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缴费基数9%【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照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 】 :   ?  第九《条 : (: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 !     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     第十条 ! (:征缴管理) !     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缴】费数额的计》算、缴纳的程序以】及征缴?争议的处理》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