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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登—记和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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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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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规定向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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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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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手续时应当】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要求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及时将【。用人单位的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市医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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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职—工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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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 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照【。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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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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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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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缴费基》数,9%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照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
! 第九《条 ?(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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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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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征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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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缴费—。数额的计算、—缴纳的程序以—及征缴争议的—处理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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