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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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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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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与相!关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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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的职工《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其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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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条 (有】关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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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是指职工一!。。年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办法由【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当年计入资金—。。。支付:后、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附加基金】”)支?付前职?工个人自负的—金额
! 本办》法所称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是指职工一【年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办法由统筹基金支】付前:职工个人《自负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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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的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的支:付,比例是指《职工:一年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办法由】。统筹基金或者—附加基?金支付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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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是指职工一【年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办法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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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条 (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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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管理—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医,保办:”)负?责本辖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
市—发展改革、》卫生:计生:、财政、审》计、:食品药?品,监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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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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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是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费用的结算》、拨付以《及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医疗帐《户”)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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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相关标!准、比例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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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的支:付比例、《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应当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持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合理梯度和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的原】则适时?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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