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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优待和安置 【 :  —   第三十一条】 , ,本市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及其家属》有权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对,义务兵及其家—属的各?项优待 》    【 第三十二条  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支出纳?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其?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    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用于义【务兵家属《的优待、缴纳义务兵!个人的社会保—险费和义务兵退役】后的补?助等:方面 【     》第三十三条 — 应征公民入伍【。后享:。受以下优待: 】 :  ?     》  (?一,)原租?赁的公房租赁和使】用,权应当予以保—留; —      【   (二》)其家庭住房分配】。或者拆迁配房时应当!。享受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待遇; !        (!三)原农村户籍所在!地土地被征用—。的,应,当享受?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待遇; 【     】    《(四)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有关优待!   】  第?三十四条  义【务兵在?校,入伍未完成学业【的退役后可以回原】学校:复学:义务兵在职入伍的退!。役后可以同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同工龄》的同类职工 】     义】务兵退?役,后也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优》待:: 《 :       【 (一)报考国【家,公务:员,或者:本市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  —   ?    《。(,。二)入伍前为城【镇无业?人,。员需要安《。置就业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相应的培训—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置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安—置退役义务兵的义务! ,   【  :    (三)城】镇义务兵《退役后自《。谋职:业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优惠 —     前款】所,列的优待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     【第三十五条  本市!逐步建立和》。完善义?务兵风险基金—基,金的来?源、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