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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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责令改正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一)不》按规定组织公民进】行兵役登《记,的;
! : (—二)隐瞒适龄公【民人数或者》不接受征兵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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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实施】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对?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检查、政治审!查的:;
! 》 (四)阻挠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
— ? (五)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以及采用其他手!段庇:护公:。民,逃避服兵《役的;
! 【 (六)《。录用或者录取—受到: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的公—民就业、《就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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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有》前款行为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并可?以对其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五】倍以下?罚,款
!。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接受安置】退役义务兵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安置?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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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经教育不改》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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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征【兵工作的《人员在征兵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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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不改的在—职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辞退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待《。业人员由劳动部【门收回待《业证;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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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逃避、!拒绝:兵役登记或者—征兵体格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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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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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被,批准入伍后逃—避、拒?绝应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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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转借、涂【改,兵役证以及违—。反,兵役证?其他使用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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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人员一年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录用【或者录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为他们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专:业技术证书公—安机关不得为他【们办:理出境手《续;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并可以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两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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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连续两年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经,教育不改的》或者入伍后在—新兵:训,练期间?擅自离开部队被除名!的两年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录用或者】录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为》他,们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专业技术证书】公安机关不得为他】。们办:理出境?手续;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并可以—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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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 伪造兵役证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伪造的兵《役证予?以没收?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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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予以处分—、处罚而有关部【门未予处《。分、:处罚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可以:制发建议书》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处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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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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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罚款时?应当: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 , :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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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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