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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 ,   —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责令改正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     (一【)不按规定组—织公民进行》兵役登记的;— —        】(二)隐瞒适—。龄公民人数》或者不接受征—兵任务的;》    !  :   (三》)不实施《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对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检查【、政治审查》的; 【    《     (—四)阻挠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 !         !(五)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以及?采,用其他手段庇护公】民逃避?服兵役的; !  ?  :     (六)】录用或者录取受到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的公【。民就业、《就学的 】     对—有前款行《为,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并可》以对其?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五倍以下罚》款 》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接受安置【退役:义务兵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安置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第三:十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经教—育不改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     】从事征兵工作的【人,员在征兵《。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行政处分! 《 :  :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不改的在》职,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辞退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待业人员由劳】动部门收回》。待,业证:;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      — (一)《逃避、拒绝兵役登记!或者征兵体格检【查的; 》。 :    》  :   (二)—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      】  : (三)被批—准入伍后逃避、拒绝!应征的; 】       】  :。(四)转借、涂【改兵:役,证,。。以及违反兵役证其他!使用规?定的 【  :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人?员一年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录用或者录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为他们—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专》业技:术证书公安机关不】得为他们办理出境手!续;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并可以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两》倍以下罚款 ! : ,   第《三十九条《  连?续两年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经教育不改的或者!入伍后在新》兵训练期间擅自离开!部队被除名》的两年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录用或?者录: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为他们《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专《业技术?证书公安机关—。不得为他《。们办理出境》手续;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并可】以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第四十【条 : 伪造兵役》证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伪《造的兵役证予以没】收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予?以处分、《处罚:而有关部门未予【处分、处罚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可?以制发建议》书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处分!、处罚 —    — 第四?十,三条  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   收缴罚款时】应当: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