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
《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责令改—正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 《(一)不《。按规定组织公民进行!兵役登记《。的,;
—
!(二)隐瞒适龄【公民人数《或者不接受征兵任务!的;
【
!(,三,)不实施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对: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检查、—政治审查的;—
— — (四)阻挠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
】
》 》。 (五)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以及采用其他手【段庇:护公民逃避服—兵役的;
—
】 , (六)录【用或者录取受—到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的公民就业、就】学的
】 对有前款行!为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并—可以对其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五倍【以下罚款
!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接:受安置退役义—务兵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安置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第三十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经教育不】改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
?
? 从事征兵—工作的人员在征兵】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行【政处分
!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不:改的在职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辞退?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待业人?员由劳动部门收【回待业证《;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
》 , (一)【逃避、拒《。。绝兵役登《。记,或者征兵体格—检查的;
》
《。
!(二)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
】 (三)被批准入】伍后逃避《、拒绝应征的—;
?
【 , (四)转借!、涂改兵役》证以及?违反兵役证其他使用!规定的
【
: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人员!一年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录《用或者?录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为【他们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专】业技术证《书公安机关不得为】他们:。办理:出境手续;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并可以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两,倍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九条 】 连:续,两,年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经教育不改的或】者入伍?后在新兵《训,练期间?擅自离开《。部队被除名的两年】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录用或者《录,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为他【们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专!业,技术:证书公安机关不得】为他们办《理出境手续;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并可以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第四十条! 伪造兵》役证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伪,造的兵役证予以【没收:
》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予以处分!、处罚而有关部【。门未予处《分、:处罚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可以制】发建:议书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处分、处罚》
?。
》 第四十三—条 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收缴罚款》。时应当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
】 第四十四条 【 当事人对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