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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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责令改正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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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不按规《。定,组织公民《。进行兵役登记的;】
】 (【二)隐?瞒适龄公民人数【或者不接受》征兵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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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不实施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对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检查】、政治?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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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阻挠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
】 【(五)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以及采》用其他手段庇护公民!逃避服兵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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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录用或者录取!受到: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的公《民,就业、就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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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前款行为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并可以对其—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五?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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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接受安置退役义务兵!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安置》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七条 】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经教育不改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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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征兵工作【的人员在征兵—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行政》处,。分
】 第《三十八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不改的在职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辞退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待业人员】由劳动?部门收回《。待业证;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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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逃避、拒!。绝兵役?。登记或者《征兵体格检》查的;
】
《 (二)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
》 : : (三)被【批准入伍后逃避【、拒绝应征的;
】
! , (《四)转借、涂改【兵役证以及违反兵】役证其他使用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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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人员?一年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录】用或:者录: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为他们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专业技术《证书:公安机关不得为他】们办理出境手续;】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并可以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两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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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连续两年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经教:。育不:改的或?者入:。。伍后在?。。新兵训练期间擅自离!开部:队被除名的两—。年,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录用》或者录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为他们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专】业技术证书公—安机关不得》为他们办理出—境手续;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并可以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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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伪造》兵役:证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伪造的兵《役证予以没收—
【 : 第四十一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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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予《以处分、《处罚:。。而有关部门》未予处分、处罚【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可以—制发:。建,议书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处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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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收缴罚款时应【当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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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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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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