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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责令改正》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 (一)不》按规定组织公民进行!兵役登记的; 】 《        】(二:)隐瞒?适,龄公民人数或者不】接受征兵任》务的; —       ! , (:三)不实施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对【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检—。查、:政治审查的; 【    】     (四【)阻挠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 — :      】。   (五)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以及采用其他手段!庇护公民逃避服【兵役的;《 :     】。  :。  :(六:),录用或?者录取?受到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的公民—就业、就学的 】   —  对有前》款行为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并可以对其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五!。倍以下罚《款 ?。 :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接受《安置退役义务—兵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安置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经教】育不改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    从》事征兵工作的人员在!征兵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行政处分 !  ?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不改的在职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辞退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待业人员】由劳动?。部门收?回待业证;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      【   (一)逃避】、拒绝兵役》登记或者《征兵体格检查的; ! 《     》   ? (二)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        】。 (三)《被批准入伍后逃【避、拒绝应》征,的,; : :   》     》 (四?)转借、涂改兵役】证以及?违反兵役证其他使】用规:定,的 :  — ,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人员《一年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录用或—者录: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为他们》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专业技术证书—公安机关不得—为他:们办:理出境手《续;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并可:以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两】倍以下罚《款 》     第三】十九条 《 连续两年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经教育不改】的或者入伍后在新兵!训练期间擅自离【开部:队,被除名的两年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录用或者!录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为他们—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专!。业技术证书公—安,机关不得为他们办】理出境手续;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并可以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第四十!条,  伪造兵》役证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伪造《的兵役?证,予以没?收 《 :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予,以处分、处罚而有关!部门:未,予处分、《处罚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可以制发建议!书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处分、处罚 】  》   第四十三【条,  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     收缴罚!款,。时应当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