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
】
】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责令改正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一)不按规定组【织公民进《行兵役?登记的;
【
》 》 (:二)隐?瞒适:龄公民人数或—者不:接受:征兵任?务的;
《。。
—。 — (三)《不实施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对—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检查、政治审—查的;?
《
? (】四)阻挠《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
—。
?
? —(五)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以及采?用其他手段》庇护公?。民逃避服兵役的;
!
! (》。六)录用或者—录取受到《。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的,公,民就业、就学的
!
》 对有前款行】为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并可以》对其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五倍以下【罚款
?
:
: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接受】安置退役《义务兵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安置!。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经教?。育不改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
— 从事征兵工】作,的人:员在征兵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行,政处分
! 第三十【八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不》改,的在职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辞退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待业?。人员由劳动部门收】回,待业证;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
,
【 (一)逃!避、:。拒绝兵役登记或【者征兵?体格检查的;—
— 》 (《二)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
,
! (《三)被?批,。准入伍后《逃避、拒绝应征的;!
:
《 , 》 (四)转—借、涂改兵役证以及!违反:兵役证其《他,使用规定的
!
?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人员:一年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录用或者录】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为他们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专业:技术证书公安—机关不得为》他们办理出境—手续;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并可以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两倍以下罚【款
?
,
:
第三十九!条 :。 连续两年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经教育不改的或【者,入伍后在新兵训练】期间擅自离》开部队被除名的两】年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录用:或者录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为他们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专业技?术证书公安机关【不得为他《。们办理出境手续【;,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并可!以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第四十】条 伪《造兵役证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伪造的兵役】。证予以?没收
?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予以处分】、处罚而《有关:部门未予处分、处罚!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可以制发建【议,书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处!分、处罚
【
?。 , 第《四十:三条 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收缴罚款时】应当: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 : 第四十四条 】 当事人对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