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
!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和上海警备【区下达的征兵—任务组织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并且按照要】求做好对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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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征—兵体格检查工作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和协调下由市和】区、县?卫,生部门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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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征兵办公室】、,卫生局?以及有关医院—抽调人?员分别组成市和区】、县征兵体格—检查:组,设立征兵体格检查站!组织实施体格—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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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对应征公民!实施体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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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务人员在从】事征兵体格检查工作!期间原单位应当为】其保留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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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兵【役,登记后确定》为应征公民的—对象(包括已被【招工、招干的)【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通知要求参加】体格检查并且如实反!映健康状况》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应当!视为出勤《
! ,第二十?四条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和协调!下由市和区、县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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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公安机关《负责抽调人员组成】政治审?查组组织各承办【单位对应征》公民实施政》。治审查?。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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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政!治审查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政治审查工作的!各项规定《和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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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审查工作人员—在从事征兵》政治:审查:工作期间原单—位应当为其保—留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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