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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兵役?登记 】 :    第十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兵—役,登,记工作 》 ,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办本辖区的兵役!登记工作适龄公民】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和街道—参加兵役《。登记和应征》 —。   ? 兵:役登记工作应当在每!年的九月《三十日以前完成 !   —。  第十五条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要求告示》。和,书面通知户籍在本辖!。区内的适龄公民按时!。履行兵役登记手【续并:在兵役登记工—作结:束时向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如实报告兵役登】记结果 — ,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要求提供本地—区当年适《。龄公民的名单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 《  :   第《十六:。条  本市》征兵工作实行兵役证!制度  !   兵《役证由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印,制,南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管—理,、审核和组织发放 !   【  兵役《证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 ?     第—十七条?  兵役证按—照下列规定保管和】使用::  】  :   ?。 ,。 (一)兵役—证由适龄公》民保管遗失兵役证的!应当及时向发证单】位申:请补发;《   】      (二)!经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变更户籍—所在地或者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到发证单位!办理兵役登记—变,更的手续; 】       !  (三)十—八至二十四周岁【的男性公民在就业(!含临时就业)、就学!、申请?出境:、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专业【证件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出示】兵役证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必须】予,以查:验 《     【第,十,。八条  适》。龄公民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期限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学历证明或者携带兵!。役证到指定的—兵,役,登记地点履行兵役登!记手:续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应:当视为?出勤适龄公民在【履行:兵役登记《手续时必须》。反映本?人的真实情况不【得隐瞒或者弄虚作】假 》。    》 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在征兵工!作中应当依据—不同情况如实在公】民,的兵役证上注明【应征、?缓征、免征》、不征、拒》征、已征或》者注:明转服、免服—、,不服预备役等—情况 【     》第十九条  当【年,经兵役登记确定的】应,征公:民在年度征》兵工作结束前未经】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不,得出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