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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兵役!。登,记, , 《。。。     第十!。。。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兵役登【记工作 《。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办本辖区的兵!役登记?工作适龄公民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和:街道参加兵役登【记和:应征 【  :   兵役登—记工作应当在每年】的九月三十日以【前完成 — ?    第十五条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要求告示—和书:面通知户《籍在本辖《区内的适龄公民按】时履行兵役登记【手续并在兵役登记】工作结束《。。时向: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如实—报,告兵役登记结果 】    】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要求:提供本地区当年适龄!公,民的名单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     第十【六条  本市征【兵工作实行兵—役证:制,。度, —    兵役—证由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印【制南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管理、】审核和组织发放 】  — ,  兵?。役证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 :。    第》十七:条  兵役证按照下!列规定保管和使【用: 【  :       (一!)兵役证《由适龄?公民保管遗失兵役证!的应当及时向发证】单,位申请补发; 【 《        】 ,(二)经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变更户籍!。所在地或者》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到发【证单位?办理兵役登记变更的!手续:; 【。     》。 ,  (三)十八至二!十四周岁《的男性公民在—就,。业(:含临:时就业?)、就学《、申请出境、—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专】业证件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出:示兵役?证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必须【予以查验 !     第十【八条  适龄公民】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期》限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学历【证明或者携》带兵役证到》指定的兵役登记地点!履行兵役登记手续】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应当视为出勤适龄!公民在履行兵—。役登:记手续时必须反映】本人的真实情况不得!隐瞒或者弄》虚作假 》   —  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在征兵工作中应当依!据不同情况如—实在:。公民的兵役》证上注明应征—、缓征?、免征、不征、【拒征、已《。征或者注明转服【、免服、不服预备】役等情况 【  《   第十》九条  《当年经兵役登记确】定的应征公民在年】度征兵工作结束【前未:经,。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不得出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