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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兵役登记 】 ?     第十!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兵役!登记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办本辖区的—兵役登记《工作适龄公民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和?街道参加兵役—登记和应征 】   》  兵役登记工作】。应当在每年》的九月?三十日以前完成 !   —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要】求告示和书面—通知户籍在本辖区】内的:适龄公民按时履行兵!役登记?手续并在兵役登【记工作结《束时向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如实》报告兵役登记结【果, 《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要求提供本地区当!年适龄公民的名【。单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     —。第十六条  本市征!兵工作实行》兵,役证制度《 —  :  兵?役证由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印制南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管理、!审核和组织》发放 】  :  兵役《。证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  《   ?。第十七条  兵役】证按照下列规定保管!和使用: 】    》     (一【)兵:。役证由适龄公民保】管遗失?兵役证的应当及时向!发证单位申请补发;! —      —  (二)经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变更户籍所在地】或者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到发证】单位办理兵役登【记变更的手续; 】    】     》(三)十八至二十】四周岁的男性公民在!就业(含临》时就业)、就—学、申?请出境?、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专业《证件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出示》兵役证?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必须予以【查验 】    《第十八条  适龄】公民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期限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学历证明或—者携带兵役证—到指定的兵役登记地!点履行兵役》登记手续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应】当视为出《勤适:龄公民在履行兵役登!。记手:续时必须反映本【人的真实情况不得】隐瞒或者弄虚作【假 ? 《。    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在征兵工作】中应:当依据不同情况如实!。在公民的兵役证【上注明应征、缓征】、免:征、不征、拒征【、已征或者注明转服!、免服?、不服预备役等情况!    !。 第十九条 — 当年?经兵役登记确定的】应征公民在年度征兵!工作结束《前未经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不得:出,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