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兵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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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兵役?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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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办本辖《区的兵役《。登记工?作适龄公民》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和街道参加—兵役登记和应—征,
】 兵?。役登记工作应当【在每年的九月三【十日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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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要求告示!和书面通知户籍在本!辖区内的适龄—。公民按时履行—兵役登记手续并在兵!役登记工作结束时】向,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如实【报告兵役《登,。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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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要求提供本地【区当年适龄公民的名!。单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 ? 第十六条 — 本:市征兵工《作实行兵役证—制度:
】 兵役证由—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印制南【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管理、审核【。和组织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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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兵役证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
【 第?十七条 兵役【证按照下列规定保】管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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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兵役证由适龄公民保!管遗失兵役》证的:应当及时向发证单】位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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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变更户《籍所在地或者—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到发证单位办【理兵役登记变更的手!续;
【。
【 (三)十—八至二十四》周,岁的男?性公民在就业—(,含临时就《业)、就学》、申请出境、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专【业证件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出示兵役证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必》须予以查验
】
? 第十八条】 适龄公》民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期限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学】历证明?。或者携带兵役—证到指定的兵—役登记地点》履行兵役登》记手续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应当视—为出勤适龄公民在履!行,兵役登记《手,续时必?须反映本《人的真实情况不得】隐瞒或者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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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在征兵工作中应!。。当依:据不:同情况?如实在公民的兵【。役证上注《明应征、缓》征、免征、》。不征、拒征》、,已征或者注明—转服、免服、不服】预备役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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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条 !当年经?兵,役登记确定的应征公!民在年度《征兵工?作结:束前未经《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不得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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