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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兵】役登记? 】    《第十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兵役登记工作 !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办本辖区—。的兵役登记工作【适龄公民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和街道—参加兵役《登,记和应征 — ?     兵役登】记工作应当在每【年的九月《三十日以前完成【    ! 第十五条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要—求,告示和书面》通知户籍在本辖【。区内的适龄公民按时!履行兵役登》记手续并在》。兵役登记工作结束时!向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如!实报告兵役登记【结,果,   】 ,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要【求提供本《地区当年《适龄公民的名—单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  《   第十》。六条  本市征兵】工作:实行:兵,役,证,制度 】。    兵役证【由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印制南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管《理、审核和组织发】放 —     》兵役证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 《。    第》十七条 《 兵役证按照下列】规定:保管和使用》: 【 ,    《 , , (:一)兵役证由—适龄公民保管遗失兵!役证的应《。。当及:时向发证单位申【请补发;《 :    【    《 (:。二):经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变:更户籍所在地或者】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到!发证单位办理兵役】登记:变更的手续; 】    【  :   (三)—十八至二十四—周岁:的男性公民》在就业(《含临时就业)、就学!、申请出境、—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专,业证:件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出示兵役证》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必须》。予以查验 》 , : ,  :   第十八条【。  适龄公民—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期限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学历证明或!者携带兵《役证到指定的兵役】登记地点履行兵【役登记手续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应当视为】出勤适龄公民—在履:行兵役登记》手续时必须反—映本人?的真实情况》不,得隐瞒或者弄虚作】假 —    《 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在征兵?工,作中:应当依据不同—情况如实在公民的兵!役证上注明》应征、缓《征、免征《、不征、拒》征、已征或者注明】转服、?免服、?不服预备役等情况】 》 ,    第十九条】  当年经兵役【登记确定的应征公】民在年度《征兵:工作结束前未经【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不得出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