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兵役】登记:
《
】第十: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兵役登记《工作:。
》
: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办,本辖区的兵役—登记工?作适龄公民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和街道参加兵役登记!。和应征
《。
:
:
, :。 兵役登记工作】应当在每年的九月】。三十日?以前:完成:
:
》 第十五条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要求告示和书面】通知户籍《在本:辖,区内的适龄公民按】时履行兵《役登记?手续并在兵役—登,记工作?结,。束时向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如实报告】兵役:登记:结,果
【 :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要求提供本地区当】年适龄公民的名单】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 第十六条 !本市征兵工作实行兵!役证制度《
?
兵】役证由?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印制南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管理、审—。核和组织发放
】。
》 ?兵役证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
【 第十七条 】兵役:证按照下列》规定保管和》使用:
【
! (一)兵役证由】适龄公民保》。管遗失兵役证—的应当及时》向发证单位申请【补发:;
?
【 (—二)经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变,更户籍?所在地或者》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到发证?。单位办理《。兵役登记《变更的?手续:;,
,
【 ? (三》)十八至二十四【周岁:的男性?公民在就业(含临时!就业)、就学、【申,请出境、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专业证件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出示兵役证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必须?予以查验《
【 第十八条 !适龄公民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期限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学历证明《或者携带兵役—证到指定的兵—。役登记地《。点履:行兵役登记》手续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应当视为出勤适】龄公民在《履行兵役登记手续时!必须反映本人的真实!情,况不得隐瞒》或者弄?虚作假
《
:。
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在征》兵工作中《。应当依据不同情【况如实?在,公民的兵役证上【。注明应征、缓征、】免征、?不征、拒征、已【征或者注明转服、免!服、不?服,预,备役等情《况
】 : 第十九条 【当年经兵役登记确定!的应征公民在—年度征兵工》作结束前未经—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不得—出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