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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兵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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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兵?役登:。记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办本辖】。区的兵役登记—工作适龄《公民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和街道!参,加兵役登记和应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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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兵役登记工!作应:当在每年的》九月三十日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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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要求告示和书面通!。知,户籍在本《。辖区内的适》龄公民按时》履行兵役登记手【。续并在兵役》登记工?作结束时向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如实报告兵役【登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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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要求》提供本?地区当年《适龄公民的名单【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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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本】市征兵工作实—行兵役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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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兵役证由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印制南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管,理、审核和组织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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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兵役证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 , 第十七条 【 兵役证《按照下列规定保管】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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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兵役证由适龄公民】。保管:遗失兵役证》的应当及时向—发证单位申请—补,发;
! —。 (二)经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变更户籍所在地】或者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到发证单位【办理兵役登记变【更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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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八至二《十四周岁的男性【公民在就业(含临】时就业)、》就学、申请出境【、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专业证件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出示兵役证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必须予以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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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适龄公民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期限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学历《。证明或者《携带兵役证到指定的!兵役登记地点履【行兵役登记手—续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应当视为出勤适!龄公民?在履行兵役登记手】续时:必须反映本人的【真,实情况不得隐瞒【或者弄虚《作假
】 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在征兵工作中应】当依据不同情—况如实在公民的【兵役证上注明应【征、缓征、免征、】不征、拒征、已征或!者注:明转服、免服、不服!预备役等情况—
【 第《十九条 当年经】。兵役登记确》定的应?征公民在年度征兵工!作结束前《未经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不?得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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