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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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市设立市和】区、县、医科大学二!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
】 鉴定委员会由!有临床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的主治医师!(技师、护师—)以上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干部若干【人组成
! ,。 ,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鉴定委员》会人选?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医科】大学鉴定委》员会人选《由医:科大学提名报—经市人民政府—教育卫生办公—室批准市《鉴定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区:、县和医科》大学鉴定委》员,会委:员
】 :。 第:二,十,条 医疗单—位、非独立医疗机构!。以及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在诊【治护理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所—在地的?区、县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但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医科大学】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市卫生局直属!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市《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
【 第二十一条! 市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依据!区、县、医科大【。学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也【是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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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 鉴定委员会接到鉴!定申请或者》委托:后应当做好调—查工作认真收集和审!查有关?资料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慎重做出《。鉴定:结论有权要求—双方当事人补—充材料或者对有关】事实情节进行—复查鉴定时可以【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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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符合医【。学,科学原理鉴定成员】对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表决—但各种不同意见应记!录在案以备查—阅鉴定结论应加【盖公:章,参加鉴定人员在【未发出鉴定》书前应对鉴定意见保!密鉴定书应发给【双方当事人各一份并!抄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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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 ,未经鉴定委员会邀】。请,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工作【由鉴定委员会邀请】参加鉴定的专—家有表决权鉴—定委员会成员中【。与病:员及事?故或事件的责—任,者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应—当回避
!。 ? 第二十四》条 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申》请书和鉴定书由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医科大学】负责接受和送达【
】 医疗事故或事件!鉴定:申请限于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但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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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鉴定委员会》接受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后有关医—疗,单位应递交病案(包!括病:历、:X光片、各种检查】报告)?等有关?原始资料《和对该事《故或事件《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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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鉴定》委员会召开鉴定会时!应当要求双方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会陈述!申请鉴定《的理由和事实经过接!受询问?和提:供有关?材料但上述人员在鉴!定时无正当理由不到!会的鉴定仍可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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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医科大学鉴定—委员会应在接—到,鉴定申请书起三个】月内作出鉴定结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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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鉴定委员会的】工作不?得对鉴定委员—会成:员进行威胁、利诱、!辱骂、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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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鉴定按规定收取!鉴定费鉴定费—由提:出申:。请鉴定者预付—需申请上一级—鉴定委员会》。鉴定的?应由申请者另行【。预付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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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鉴定—结果凡属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非独立《医疗机构或个—。体开业?。医务人员支付—;不属医《疗事:。故,的由:病员或其家属—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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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卫生局会《同,市物价局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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