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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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市设立市和区、县!、医科大学》二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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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委员会由有—临,床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的【主治医师(技师【。、护师)以》上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干部若干】人组成
! 第》十九条 《 市和区、县鉴定委!员会人选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医科大】学鉴定委员会人【选由医?科大:学提名报《经市人民政》府教育卫《生办:公室批准市》鉴定: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区、县和医!科大学鉴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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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 医疗单位、—。非,独立医?疗机:。。构以及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在诊治护理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所在《地的区?、县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但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医科大学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市卫【生局直属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市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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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市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依据区、县、医科大!学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也是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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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鉴?定委员会接到鉴【定申请?或者委托《后应当做《好调查?工,作认真收集》和审查有关资料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慎》重做出鉴《定结论有权要求双方!当事人补充材料或】者对:有关事?实情节进行复查鉴定!时可以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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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符合医学科—学原理鉴定成—。员对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表决但各种不同意!见应记录在案以【备查阅鉴定结论应】加盖公章参加鉴定人!员在未?发出鉴定书前应对】鉴定意?见保密鉴定书应发】给双方?当事人各《一,份并抄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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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未经鉴定委员会邀!请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工》作由鉴?定委员会邀请参【加鉴定的专家有表】决权鉴定委员会成员!中与病员及事故或】事件的?责任:者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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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申请书【和鉴定书《由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医科》。大学负责接受和【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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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或事件鉴!。定申请限《。于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但》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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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鉴定委员会接】受,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后有关医《疗单:位应递交《。病案(包括病历、X!光,片、各?种检查报告)等有】关原始资料和对该】事故或事件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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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鉴定委员会召开【鉴定会时应当要求双!。方,。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会陈述【申请鉴定的理—由和事实《经过接受询问和【。提供有关材》料但上述人员在鉴定!时无正当《理由不到会》的鉴定仍可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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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医科《大学鉴?定委员会应在—接到鉴定申请书【起,三个月内作出—鉴定结?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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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鉴定委员会—。的,工作不得对》鉴定委员会成员【进行威胁、》利,诱,、辱骂、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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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 鉴定按规定收取】鉴定费鉴定费由【提出申请鉴》定者预付需申请上】一级鉴定委员会鉴定!的应由申请者另行】预付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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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鉴定结【果凡属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非独立医疗机构】或个体开业医务人】员支付;《不属医疗事故的由】病员或其家属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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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鉴定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卫生局会同【市物:价,局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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