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鉴《定
! : 第十八条— 本市设立—市和区、县、医科】大学二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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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委员会—由有临床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的主治医师(技师!、护师)以上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干部》若干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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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鉴—定委:员会人选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医科大学鉴【定,委员会人选由医科大!学提名报经市—人民政府教育卫【生办公室《批准市鉴定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区、县?和医科大学鉴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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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医疗!单位、?非独立医疗机构以】及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在诊治护理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所在地的》区、县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但?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医!科大学?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市卫生局直属【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市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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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市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依据区、【县、医科《大学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也是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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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鉴!定,委员会接到》鉴定申请或者—委托后?应当做好调查工【作认:真收集和《审查有关资料—。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慎重做出鉴定结!论有权?要,求双方当事人补充材!料或:者对有关《事实:情节进行《复查鉴定时可—以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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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符合医学科学原理】鉴定:成员对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表决但各种】不同:意见应记录在案以】。备查阅鉴《定结:论应加盖公章参【加鉴定人员》在未发出鉴定—书前应对鉴定意见保!密鉴定?书应发给双》方当事?人各一份《并,。抄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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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未经《鉴定委员会》邀请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工?作由鉴定委员会邀】请参加鉴定的专【家有表决权鉴定委员!会成员中《与病员及事》故或:。事件的责任者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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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申请:书和鉴定书由—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医【科大学?负责接受《和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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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或事》。件,鉴定申请《限于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但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申,请
【 ?。 第二十五条 】鉴定委员会接受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后》。有关医疗《单位应递交病案【(包:括病历、X光片、】各种检查《报,告)等?有关原始资料—。和,对该事?故或事件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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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 鉴定委《员会召开《鉴定会时应当要求双!方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会陈述申—请鉴定的理由和事实!经过接?受询问和提供—有关:材料但上述人员在】鉴定时无《正,当理由不到会—的鉴:定仍可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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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医科大【学鉴:定委员会应在接到鉴!。。定申请?书起三个月内—作,出鉴定?结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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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鉴定委员《会的工作不得—对鉴定委员》会成员进行威—胁、利诱、辱—骂、:。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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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鉴【定按规定收》取鉴定费鉴》。定费:由提出申请》鉴定者预付需申请】上一级鉴定委员会】鉴定:的应:由,申请:者另行预付鉴—定费
】 : 根据鉴定—结果凡属《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非独立!医疗机构《或个体开《业,医务人员支付—。;不属医疗事故【的由:病员或?其家属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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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卫生!局会:同市:物价:局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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