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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鉴?定 : ? :     —第十八条 》 本市设立》市和区、县、医科】大学二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 —     鉴定委】。员会由有临》床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的主治医师(!技师:、护师)以》上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干部若?干人组成 !  :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鉴定委员会人选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医科大学鉴定委!。员会:人选由医科大学提名!报经市?人民政府教育卫【生,办公室批准市鉴定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区、县和医科大】学鉴定委员会委【员 【    第二十【条  医疗单位、】非独立医疗机—构以及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在诊治护理【。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所?在地的区、县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但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医科:大学: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市卫生】局直属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市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 : 》    第二十【一条:  市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依】据区、县、医—。科大学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也【是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依据 】。    第二十二条! , 鉴定委员会—接到鉴定《申请或者委托后应】当做好调查工—作认真收《集和:审查有关资料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慎重!做出鉴定结论—有权:要求双方当事人补】充材料或《者对有关《事实情节进》行复查鉴定时可以】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     鉴!。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符合医学科学!原,理鉴定成员对—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表决—但各种?不同意见《。应记录在案以备【查阅鉴定结论应加盖!。公章参加鉴定人员在!未发出鉴定书—前应对鉴定意见【保,密鉴定书应发给双】方,当事人?各一份并抄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    第二十三】条  ?未经鉴定《委员会邀请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工作由!。鉴定委员会》邀请参加鉴定的【专家:有表:决权鉴定《委员会?。成员中与病员及【事故:或事件的责任—者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应当回避 !    《。 第二?十,四条  《。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申请?书和鉴定书》由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医《科大学负责接—受和送达 —   —  医?疗事故或事件鉴定】申请限?于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但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申》请 【  :  第二十五条【  鉴?。定委员会接受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后有关医疗单位应递!交,病案(包括病—历、:X光片、各种检查】报告)等有关原始资!。料和对该事》故或事件的》调查报告 【。 ,    》 第二十六条 【 ,鉴,定委员会召》开鉴:定会时应当要求双】方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会—陈,述申请鉴《定的理由和事实经】过接受询问》和提:。供有关材料》但,上述人员《。在鉴定时无》正当理由不到会的】鉴定仍可正常进行 ! ?     —第二十七条 — 市:和区、县、医科大】学鉴定委员》会应在接《到,鉴定申?请,书,起三个?月内作出鉴》定结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时—间, : , , :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鉴定委员会的工【作不得对鉴定—委员会成员进—行威胁、利诱、辱骂!、殴打 》 《 ,   第二十九【条  鉴《定按规?定收取鉴定费—鉴定费由《提出申请《鉴定者预付》需申:请上一?级鉴定?。委员会鉴定》的应由申请者另【行预付?鉴定费 — :     根—据鉴定?结果凡属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非,独立医疗机构或个体!开业医务《人员支付;》。不属医疗事》故的由病员或其家属!负担 】    鉴》定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卫生局会同市物价!局制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