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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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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市设立—市和区、县、医【科大学二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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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鉴定《委员会由《有临床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的主治医师】(技师、护师)以】上,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干部若干人组成!
!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鉴定委员会】人选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医科大学!鉴,定,委,员,会人选?由医科大学提—名报经市人民政【府教:育卫生?办,。公室:批准市鉴定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区、县和医!科,大学鉴定委员会委员!
! 第二十条 — ,医疗单位、非独立】医疗机构以及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在诊治!护理: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所在】地的区?、,县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但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医科大学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市卫生《局直属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市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
! : 第?二十一条 市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依据区?、,县、医科大学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也是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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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二—条 鉴定委员会接!到鉴定申请或者委】托后应当做好调查工!作认真收集和—审查有关资料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慎?重,做出鉴?。定结:论有权要求双方当事!人补充材料或—者对有?关事实情节进行复查!鉴定时?可,以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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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符合医学】科学原理鉴定—成员对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表决但各种》。不同意?见应记录《在案以?备,查阅鉴?定结论应加盖公【章参加鉴定人员在】未发出鉴定书前应对!鉴,定意见保密鉴—定书应发《给双方当事人各一】份并抄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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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未经鉴》定委员会邀请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工作!由鉴定委员会—邀请参加鉴定的【专,家有表决权鉴定委员!会,。成员:中与病员及事故【或事件的责任者【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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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 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申请—书和鉴?定书由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医【科大学负责接—受和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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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或事件鉴定申请限于!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但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申请!。
【 第二十—。五条: 鉴定《委员会接受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后有关医疗—单位:应递交病案(包括病!历、X光《片、:各,种检查报告》),等有:关原始资料和对【该事故或事件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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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鉴定委?员会召开鉴定—会时应?当,。要求双方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会陈述申》请鉴:定的理由和事实【经过接?受询问和提供—有关材料但上—述人:员在鉴定时无正当】理,由不到会的鉴定【仍可:。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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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医科大学—鉴定委员会应—在接到鉴定申请书起!。三,个月内作《出,鉴定结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时,间
】 :。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鉴定委【员会的工作》不得对鉴定委员会成!员进行威胁、利诱】、辱骂、《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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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鉴定按—规定收取鉴定费鉴】定费由提出》申请鉴定者预付【。需申请上一级鉴【定委员会鉴》定的应由申》请者另行预》付鉴定费《
— 根据—鉴定结?果凡属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非独立医疗】机构或个体开业【医务人员《支付;?不属医疗事》。故的由病员或—。。其家:属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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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卫生【局会同市物价局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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