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鉴!。定
! 第十八条】 :本市设立市和区、】县、医科大学二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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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委员会由【有临床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的【主治医师(技—师,、护师)以》上,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干:部若干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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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市和?区、县鉴定委员【会人选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医科!。大学鉴定委员—会人选由医科—大学提名报经市人民!政府教育卫生办【公室批准市鉴定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区、:县和医科大》学鉴定委员会委【员
【。 ? 第二十条 医疗!单位、非《独立医?疗机构以及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在诊治【护理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所在地的!区、:县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但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医科大学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市卫生局】直属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市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
! 第二十》一条 市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依据区?、县、医《科大学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也】是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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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鉴—定委:员会接?到鉴定?申请或者委托—后应当做《好调:查工作认真》收集和审查有关资】料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慎重做出鉴定!结论:有权要求双》方当事人补》充材料或者对有关】事实情节《。进行复查鉴定时可以!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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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符合医学科》学原理鉴定成员【对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表,决,但各种不同意—见,应记:录在案以备查阅鉴定!结论应加盖公章【参加鉴定人员—在未发出鉴定—书前应对鉴定意见】保,密鉴定书应发—给双方当事人—各一:份并抄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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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未经鉴定委员【会邀请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工作由!鉴定委员会邀请参】加鉴定的专家有表】决权鉴定委员会成】员中与病《员及事?故或事件的责任者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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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 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申请!书和鉴定《书由: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医科大学负责【。接受和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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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或,事件鉴定申请限于】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但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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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鉴定委?员会接受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后有关》医疗单位应》递交病案(包括病历!、X光片、各—种检查报告)—等有:关原:始资料和对该事故或!事件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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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鉴?定委员?会召开?鉴定会时应当要求双!方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会陈述申请鉴定【的理由和《事实经过接受询【问和提供有关—材料但上《述人:员在鉴定时无正当】理由不到会的—鉴定仍可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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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医科大】。学鉴定委员会—。应在接到鉴》定申:请书起三《个月内作出鉴定【结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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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鉴定委员》。会的工作《不得对?。鉴定委员会成员进】行威胁、利诱、【辱骂、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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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鉴定按规!定收取鉴《定费鉴?定费由提出申请【鉴定者预付需—申请上?一,级鉴定委员会鉴定的!应由申请者》。另行预?付鉴定?费
【。 根》据鉴定结果》凡属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非独!。立医疗?机,构或个?体开业?医务人员支》付;不属《医疗事故《的由病员或其家属】负担
! ?鉴,定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卫生【局会:同市物价局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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