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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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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医:疗单位?的当事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负责】人或负?责部门?报告:;非独立医疗机构】、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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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员及其家属认为】有医疗事故可—能的可?以,向医疗单位》或,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查《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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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立即将病员的病【案及:有关的各种原始资】料送指定部门封存】保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案—及有关资料病员及】其,家属不得《抢夺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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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之:。前上:级医师正常修—正病案及抢救—危重:病员的追溯补记【不属涂改病案—但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之后不得《修改原?。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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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即《刻引:起不良后果的医疗单!位应立即封存现【场,实物并及《时送:由市卫生局》指定的有关部门【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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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非,独立医?疗机构、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立《即将:有关的病历》、各种原始》资料:和现场实物封存交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 第?十三条? 各医《疗单位应成立医疗事!故处理小组由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又有一定业》务,水平的管《理人员和主治医师】以上:的医务?人员若干人组—成负责本单位医【疗事故或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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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或对?死因有争议的医疗单!位、非独立》医疗:机,构和个体开业医【务人员与病员及其】家属(以下简—称双方当事人)【均可向医《疗单位或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尸检申请尸检申】请应在死后四—十八小?。时内提出《尸检由市卫生—局指:定的医学《院校:病理:解剖教研室》进行双方当事人【中,有拒绝或《拖延尸检而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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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行尸《检的检验费》、运:输费和保《管费由医疗单位、非!独立医疗机构和个体!开业医?务人员支付》尸检后的尸体保管】费由死者《家属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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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双方当事】人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有争议时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或医学院下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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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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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对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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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争议】的医疗单《位、非独立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 , 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提》请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科大学处理其】中市卫生局直属【。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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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当事人【。对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科大—学所作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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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对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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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病员及》其,家属在?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后可以?指派一至两名—代表(包括律师)】在医院或《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陪同下】查阅一次病案允【。许摘录和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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