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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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医疗:。单位的?当,事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负?责人或负《责部门报告》;非独立医疗机构】、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 病员及》其家属?认为有?医疗事故可》。能的可以《。向,医疗单位或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查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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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立即【将病员的病》案及有关的各—种原始资料》送指:。定部门封存保—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案及有关》资料:病,员及其家属不得抢夺!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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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之前上级医!。师正常?修正病?案及抢救危重病员的!追溯补记不属涂改】病案但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之后不得【修改:原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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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即刻:引起不?良后果的医疗—单位应?立即封存现》场实物并及时—送由市卫《生局指定的有关部门!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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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非独立医【疗,机构、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立即将有关的【病历、各种》原始:资料:和现场?实,物封:存交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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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各医疗单—位应成立医》疗事故处理小组由】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又有一—定业务水《平的管?理人员和主治医师】以上的?医务人员《若干人组成负责本】单,位医疗事故》。。。或,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 第十四—条 : 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或对死因有】。争议的医疗单位【、非独立医疗机【构和个体开业—医务人员与病员【及,其家属?(,以下:简称:双,方当事人)均可向医!疗单:位,或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尸检申】请尸检申请应在死】后四十?八,小,时内提出尸检由【市卫生局指》定的医学院校病【。理,解剖教?研室进行《双方当?事人中?有拒绝或拖延尸检而!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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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尸检的检验费、运!输费:和保管费由医疗单】位、非独立医疗【机构和个体开业医】。务人员支付尸检【后的尸体保管—费由死者《家属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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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双!方当:事人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有争议时!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或医学?院下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 双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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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对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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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争议的医疗单位!、非独?立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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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提请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科大学处理其中!市卫生局直》属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 双方—。当事人对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科大学所《。作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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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当:。。事人对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十七【条 ?病,员及其家属在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后】可以指派一至两【名代表(包括律【师)在医《院或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陪同下—查阅一次病案允【许摘录和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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