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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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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医疗单!位的当事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负责】人或负责部门报告】;,非独立医疗机构、】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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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病员及其家】属认为?有医疗事《故可能的可以向【医疗:单位:或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查处要《求
】 : ,。第十一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立即将病员》的病案及有关的各种!原始资?料送指定部门—封存:保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案【及有关资料病员及其!家属不得抢夺—。病案:
—。 :。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之前上《级医师正《。常,修,正病案及抢救—危重:病员的追溯补—记不属?涂改病案但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之后!。不得修改《原有记?。录
】 ?因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即刻引起【不良后果的医疗单位!应立:即封存现场实物并】及时送由市卫—生局指定的有关【部门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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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非独?立医疗机构》、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立即—将有关的《病历、各种原始【资料和现场实—物封存?交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 , 第十三条 【 ,各医疗单位应成立】医疗事故处理—小组由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又】有一定业务水—平,的管理人员和—主治医?师以上?的医务人员》若干人组成》负责本单位医疗【事故或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 : 第十四条 【 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或对死因有争议!的医疗单位、—。非独立?医疗机构《。和,个体开业医务人员与!病员及其家属(【以下简称《双方当事《人):。均可向医疗单位【或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尸检申请尸】检申请应在死—后四十八小时内【提出:尸检由市卫生—局指:。定的:医,学院校病理》解剖教研室进行【双方:当事人中有》拒绝或拖延尸检而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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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尸检:的检验费、》运输:费,和保管费由》医疗单位《、非独立医疗—。。机构和个体》开业医务人员支【付尸:检后的尸体》保管费由死者家属】承担
】 : 第十五条— ,。 双方当事人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有争议】时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或—医学院下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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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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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对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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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争议:的医:疗,单位:、非独立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 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提请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科大学处!理其中市卫生局【直属: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 双方当事】人对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科大【学所:作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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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双方:当事人对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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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病员及其—家属:在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后可以指派一!至两名代表(包【括律师)《。。在,医院或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陪同下查阅一次【病,案允许摘录和—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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