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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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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医疗单位【的当事?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负】责人或负责部门报告!;非独立《医疗:机构、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病员及—其家属认为有医【疗事故可能》的可以向《医疗单?位或:。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查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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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立即将病—员的病案及有关的各!种原始资料送—指定部门封存保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案及有关资料【病员及其家属不得抢!夺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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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之前上级医师正常】。修正病案及抢救【危重病员的追溯【补记不属《涂改病?案但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之后不!得修改原有记—录
!。 因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即刻?。引起不良后果的医疗!。单位应立即封存现】场实物并《及时送由市卫—。。生局指定的有关部】门检:验
! 第十二条 非!独立医疗《机构、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立:即,将有:关的:病历、各种原始资】料和现场实》物封存?交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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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各医疗】单位应成立》医,。疗事故处理小—组由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又有》一定业务《。水平:的管理人员》和,主治医师以上的医】务人员?若干人组成负责本单!。位,医疗事?故或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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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或对死因有争议!的,医疗:单位、非《独立医疗机构和个体!开业医务人员—与病员及其家属(以!下简:称双方当事》人)均可向医疗单位!或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尸检申!请尸检申请应在死】后四十八小》时,。内提出尸检》由市:卫生:局指定的医学院校】病理解剖教研室进】行双方当《事人中?。有拒绝?或拖延?尸,检而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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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尸》检的检验费、运输】。。费和:保,管费由?医疗单位、非—独立医疗机》构和:。个体开业医务人【员支付尸检后—的尸体保管费由死】者家属?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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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 双方!当事人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有》争议时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或》医学院下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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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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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对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 第十六条 【 ,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争议的】医疗:单位、非独立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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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提?请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科大》学处理其中》市,卫生局直属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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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当事人对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科大学所】作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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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对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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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病员及其家属!在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后可以指派一!至两名代表》。(包:括律师)在医院或】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陪同下查》阅一次病案允—许摘录和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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