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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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医疗单位的当—。。事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负责人或负责部门!报告;非《。独,立医疗机《。构、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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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病:员及其家属认为【有医疗事故可能【的可以向医》疗单位或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查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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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立】即将:病员的病案及有关】的各种原始资料【送指定部门封存保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案及有—关资:。料病员?及其家属不得抢【夺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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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之前上级医师【正常修?正病案及抢救危重病!。员的追?。溯,补记不属涂改病案】但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之后《不得修?改原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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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即刻引起》不良后果的医疗单位!应立即封《。存现场实物并及【。时送由市卫生局【指定的有《关部门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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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非独立医疗—。机构、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立即将!有关的病历、各【种原始资料》。。和现场实《物封存交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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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各医疗单位应—成立医?。。疗事故处理小组由】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又有】一定:业务:水平的?管理人员和主治【医,师以上的医务人【员,若干人组成负责【本单:位医疗事故或—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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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或对!。死因有?争议的医疗单—位、:非,独立医疗机》构和个?体开业医《务人员与病员及其】。家,属(以下简称—双方:当事人)均》可向医疗单位或【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尸检申请—尸检申请《应在死后四十八小】时内提出尸检由市卫!生局:指定的?医学院校病理解剖教!研室进行双方当事人!中,。有拒绝或拖延尸检】而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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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尸检的检验】费、运输《费和保管费由—。医,疗,单位、非独立医【疗机:构和:个体开业医务人【。。员支:付尸检后《的尸体保管费由死者!。家属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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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双方【当事人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有—争,。议时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或,医学院下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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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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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对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十六条《 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争议的医疗单位【。、非:独立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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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提请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科】。。大学处理其》中市卫生局直属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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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对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科!大学:所,作,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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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对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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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病员及其家【属在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后可以指【派一至两名代表【。(包括律师)—在医:院或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陪同下查—阅一次病案允许【摘录和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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