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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 》  《   ?第十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医疗《。单位的当事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负责人或负—责部门报告》;非独立医疗机构】、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 ?   ? ,。病员及其家属认【为,有医:疗,事故可能的可以向】医疗单位或》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查处要求《  【  :。 ,第十一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立即将病《员,的病案及有》。关,的各种原始》资料送指定部—门封存保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案及有关资料病员及!其家属不得》抢夺病案 】 ,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之前?上级医?师正常修《。正病案及抢救—危重病员的》追溯补?记不属?涂改病案但》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之后不】得修改原有记录【 ?     【。因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即刻引起】不,良后果的医》。疗单位应立》即封存现场》实物并及时送—由,市卫生?局指定的有关部门检!验 ? ?     》第十二条  —非独立医疗》机构、?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立即将有《关的病历、各种原始!资料和现场实物封】存交: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   》  第十三条  】各医疗单《位应:成立:医疗事故处理小组】由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又有】一定业务水平的管】理人员?和主治医师》以上:的医务?。人,员若干人组成负责本!单位:医疗:。事故或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     —第十四条《  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或对死因有争议的医!疗单位、非独立【医疗机构和个体开】业医务人员》与病员及其》家属(以下》简,称,双方当事人)—均可向?医疗单位或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尸检申》请尸检申请》应,在死后四十》八小时内提出尸检由!市卫生局指定的【医学院校《病理:解剖教?研室进行双方当【事人中有拒》绝或拖延尸》检而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 》     进行尸】检的:检验费?、运:输费和保管费由医】疗单位、非独—立医疗机构和个体开!。业医务人员》支付尸检后的尸体保!管费由死者家—属承担 】     第十五条!。  :双方当事人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有争议】时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或医学院下】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 :。     —双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   双方当—事人对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  第十六条 【 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争议的】医疗单位、》非独立?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     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提请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科大学处理其中】市卫生局《直属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     双!方当事人对》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科大学》所作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  : 双方当事人—。对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十:。七条  病员及其】家属:在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后可以指派一】至两名?代表(包括律师)】在医院或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陪同【下查阅一次病案允】许摘录和《复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