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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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 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费标准】。如下:
】 , ?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中】死者:系十六周岁以上者补!偿,四千元;未满十【六周岁者或》依靠他人赡养的【老人补偿三千元【;未满六周》岁的儿?童补偿?。。二千元;一周岁以下!的,婴儿补?偿一千元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按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同类】情况补偿费的百【分之七十补》。偿
! 《 (二)》。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中病【员,为植物人《、昏迷(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痴,。呆者补偿五》千元:其他:补偿四千《元;二级《乙等:医疗:事故:补偿: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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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三级甲《。等医疗事故补偿【一千五百元;三级】。乙等医疗事故—补偿八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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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一条 !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医?疗单位在处理决【定,书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病》员或其家属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因此而削减【病员或其家属按规】定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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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 医疗?事故的补偿费医【。疗单位在卫生—事业费中《列支;非独立医【疗机构由《所属单位负担;【个体开?业,医务人员造成的医】疗事故?的补:偿费由开业》。医务人员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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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 ,因医疗事故》而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非?独立医?疗机构所属单位和】个体开?业,医务人员承》。担在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在医疗事故发生【后与抢救或》补救措施《无直接关系的医【疗费:用以:及自通知病员(包】。括产妇遗留的活【婴)出院《日起的医药费—用由病员、家属或】其所在?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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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 因医疗事故致残】但不:需继续住院治疗的】病员或因医疗事故死!亡的:产妇遗留《的,活婴其家属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无依无!。靠、无?家可:归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收?容安置
! 第》三十五条 病员在!医疗单位死亡后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尸体】在太平间放置时【间夏秋?季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冬春季不《得超过七十二小时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单位强《行送火葬《场火化火化后的骨】灰应通知家》属领: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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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体送】至火葬场后的一切费!用一律由《死,。者家属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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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尸】检的尸体应》。在尸检?后四十八《。小时内由其家属移送!火葬场违《者按本条第一、【第二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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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病】员或其家属不得借】处理:医疗事故之机向【医疗单位或非独立医!疗,机构提出迁移户口、!安排工作、调配【房屋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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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医疗单位或非独立!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其,事故等级《。、情节轻重、认识态!度和一贯《表现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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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一级医疗事故】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
《 (二)】二级医疗事故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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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三,级,医疗事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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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作一贯?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事【故,性质:严重、或《。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责任事故【的责任者《应从重处分;对工作!一贯认真《负,责、偶尔发生医疗】事故并?能认:识错误改《进,工作的责任事故【责任者可从轻或免予!处分:
! 第三十八条 对!造成:。医,疗技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医疗单位或】非独立医疗机构所】属单位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对能《认识错误、改—进工作者可免—予行政处分;—但对情节严》重或一年内造成两】次以:上,。(含两次)技术【。事故的责任者—应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级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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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个【体,开,业医务?。人员所造《成的医疗事故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事故等级、!情节:、本:人,态度可处一》年以内的停业或者】吊销开业执照的【处罚:
【 第四》十条 由于管理混!乱或对?下级反映《的医疗事故苗子【不作:认,真处理等原因而造】成的医疗事》故,以,及对医疗事》故的:处理:有拖延、阻挠、【。包,庇、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对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四十一条 【。 对积极采取措施】有效防止和避免【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可根据》防止和避免的医疗】事故:可能发生的类别和等!级由医疗《。单,位给予一次性三【百元以下的奖励【奖励经费在院长基金!中开支不征》收,奖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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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者】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较重《的应给予直接—。责任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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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四【条 医疗单位【或非独立《医疗机构的财产和】工作秩序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民主权】利和:工,作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借口医疗事故!而停尸?要挟、损坏》公物、殴打辱骂医务!。人员、聚众闹事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违者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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