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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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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费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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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中,死者系十六》周岁以上者》补偿:四千元;未满十六】周岁:者或依靠他》人,。赡养的老《人补偿三千元;未】。满六:周岁的儿童补—偿二:千,元;:一周岁以下的婴儿】补偿一千元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按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同【类情况?补偿费?的百分之七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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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中病员为植物—。人,。、,昏迷(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痴呆者补【偿五千元其他补偿四!千元;二级乙等医疗!事故补偿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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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三级甲等医疗】事故:补偿一千五百元;三!级乙等?医疗事故补偿八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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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 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医疗单》位在处理决》定书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病员或其家属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因此而削减病—员或其家属按—。。规,定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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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 医疗事《。故的:补偿费医《疗单位在卫》生事业费中列支【;非:独立医疗机构—由所属单位负—担;个体《开业医务人员造成的!医疗事故的补偿费由!开业医务人员—。负担
】 第》三十三条《 因医《疗事故?而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非独立】。医疗机构所》属单位和个体开业医!务,人员:承,担在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在医疗事【故,发生后与抢救—或补救措施无直【接关:系的医?疗,费用:以及自通知病—员(包括产妇遗留】的活婴)《出院:日起:的医药费《用由病员、家—。。属或:其所在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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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因医疗事!故致残?但不需继《续住院?治疗:的病员?或因医疗事》故死亡?的产妇?遗留的活婴》其家属?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无依:无靠、无家可—归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收容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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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 病员在医》疗单:位,死亡后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尸体在太平间—放,置,时间夏秋季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冬?春季不得超过七【十二小时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单—位强行送火葬场火化!火,化后的骨灰应通知】家属领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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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体送】至火葬场后》的一切?费,用一律由死者家【属负担
! 《进行尸检的》尸体应在尸》检,后四十八小时内由】其家属移送火葬【。场违者按《本条第一、第—二款规定处》理
】 :。 ,第三十?六条 病员或其】家属不得借处理医】疗事:故之机向《医疗单?位或非独立》医疗机构提》出,迁,移户口?、安排?工作、调配房—屋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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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医疗单位或非】独立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其事故】等级、情节》轻重、认识态度【和一贯表现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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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级医疗【。事故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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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级医疗事故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 (】。三):三级医疗事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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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作?一贯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事故:性质严?重、或?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责任事故的】责任者应从重处分;!对,工作一贯认真—负责、偶尔》发生医疗事故并【能认识错误改—进工作的责任事故责!。任者可?从轻:或免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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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对造成—医疗技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医!疗单位或《非独立医疗机构所属!单位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对能认?识错误、改进工作】者可免予行政处分;!但对:情节严?。重或:一年内造成两次以上!(含:两次)技术事故【的责任者应》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级的行政】处分
】 第》三十九条《 个体《开业医务《人员所?造成的医疗》事故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事故等—级、情节、本人态】度可处一《年,以内:的停业或者吊销开】业执照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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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由于管理混乱或对】下级反映的医疗事】故苗子不作》认真处理等》原因:而造成的医疗事故以!及对医疗事故的【处理有拖《延、阻挠、包庇、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对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一条 《 对积极采取—措施有效防止和避】免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可根据防止》和避免的医疗—。事故可能发生—的类别?和等级?由,。医疗:。单位给予一次—性三百元以下的奖】励奖励经费在院长基!金中:开支不征《收奖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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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者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较重的应给予直】接责任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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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四条 【 ,医疗单位或非独【。立医:疗机构的财产—和工作秩序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民主权利和工作】。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借口医—疗事故而停尸要挟、!损坏公物《、殴打辱《骂医务人员、聚众】闹事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违者:。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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