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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处】理 :   !  第?三十条?  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费标准如!下,  【   ?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中死者系十六【周岁以上者补偿四】千,元;未满十六—周岁者或依靠他人赡!养的老人补偿三千元!;未满六周岁的儿童!补偿二千元;—一,周岁以?下,的婴儿?补偿一千元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按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同类】情况补偿费的百分】之,七十补偿 】  ?  :     (二【)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中病员为植物人!、昏迷?(,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痴呆【者补偿五千》。元其他补偿四千元;!二级乙等医》疗事故补偿三千【元 :    】     (三【)三级甲等医—疗事故补偿一千五百!元;三?级乙等医《疗事:故补偿?八百元 】     第三十】一条  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医疗单《位在处理决》定书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病》员或其?家属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因此而!削减病员或》。其家属按《规定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 】 :    第三十二】条  医疗事—故的:补偿:费医疗单位在卫生】事业费中列支;非独!立医疗机构由所属】单位负担;个—体开业医务人员造成!的,医疗事故的补偿费】由开业医务人员【负担 《 ,     第】三十三条  因医】疗事故而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非,独立:医疗:机构所属单位—和个体开《业医务人员》承担在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在医疗事故—发生后与抢救或【补救:。措施:无直接关系》的,医疗费用《以及自通知病员【(包括产妇遗—留的活婴)出—院日起的医药费用】由病员、家属—或其:所在单位支付 】  》   第三十四条】  因医疗事—故致残但不》需继续?住院治疗的病员或】因医疗事故死—亡,的产妇遗留》的活婴其《家属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无依无【。靠、无家可》归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收容安置 】     —。第,三,十五条  病员在医!疗单位死亡后—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尸体?在太平间放置时【间,夏秋:季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冬春季不】得超过?七十二小时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单》位强行送火葬—场火化火化》后的骨灰《应通知家属领回 】。    】 尸体送至火葬【场后的一切费用一】律由死者家属负担 !   【  进行尸》。检的尸体应在尸检后!四十八小时内由其】家属移送火葬场【。违者按?。本,条第一、第》二款规定处理 ! ?。    第三—十六条  病员或】其家属不得借—处理医疗事故之机】向,。医疗单位或》非独立医疗机构【提,出,迁移户?口、安排工作、调配!房屋等要求》 , ?  ?   第三十七条】  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医疗单位或—非独立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其事故等级、情节】轻,重、认识态度和【一贯表现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 《      —   ?(一)一级》医疗事故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   ?。   ?   (二)二级医!疗事故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       【  :。(三)三《。级医疗?。。事,。。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 ?   —  对工作一贯【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事故性质!严重、?或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责任事故的责任者应!从重处分;对工作一!贯认真负责、—偶尔发生医疗事故并!能认识错误改—进工:作的责任事故责任】者可从轻或免予处分!   】  第三十八条  !对造成医疗技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医疗单》位或非独立》医疗机构《所,属单位?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对能认!识,错误、改进工作者】可免予行《政处分;但》对情节严《重或一年内》造成两次以上(含两!次):技术事故的责任者】应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级的—行政处分 【 : ,    第三十九】。条  个体开业【医务人员所造成【的医:疗事:故,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事故等】级、:情节、本人》态度:可处一年以内的【停业或者吊销—开业执?照的处罚 【 ,    》 ,第四十条《 , 由于?管理混乱或》。对下级反映》的医疗事故苗—子,。不作认真处理等【原因:而造:成的医?疗事:故以及对《医疗事故的处理有拖!延、阻挠、包—庇、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对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四十一—条  对积极—采取措施有效—防止和避《免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可根据防—止和避免《的医疗?事故:可能:发生的类别》和等级由医疗单位给!予,一次性三百元以下的!奖励奖?励经费在院长基【金中开支不征—收奖金税 】    》 第:四,十,二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者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较【重,的应给予直接—责任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三条  【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第?四十四?条,  :。医疗单位或》非独立医《疗机构?的财:产和工作《秩序: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民主权利和【工,作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借》口,医疗:事故而停尸要挟【、损坏?公物、殴打辱—骂医:。。。务人员、聚众—闹事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违者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