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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处理 》 , ?  《   第三十条【  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费标【准如:下  】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中死者《系十六周岁》。以上者?补,偿四:千元;未满》十六周岁者或依靠】他人赡?养的老?人补偿三千元;【未满六周岁的儿童补!偿二千元;》一周岁以下的婴儿】补偿一千《元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按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同类情》况补:偿费的百分之七十】补偿 《 ? ,  : ,     》(二)?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中:。病员为?植物人、昏》迷,(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痴呆:者补偿?五千元?其他补偿四》千元;二级》。乙等医疗《事故补偿三》千元 》       !  (三)三级甲】等医疗事故补偿【一千五百元》;三级乙等医疗【事故补偿八百元【 ?    — ,。第三:十一条  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医疗单位在处!理决定书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病?员或其?家,属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因此而削【。减病:员或其家属按—规定: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 》    — 第:三十二条  医【疗事故的补偿—费医:疗单位在《卫生:。事业费中列支;非】。独立医疗机构由【所属单位负担;个】体开业医务人—。员造成的《医疗事故的补—偿费由?开业医务人》。员,负担: ,  —   第三十三【条  ?因医疗事故而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非独立医!疗机构所属单位和个!体开业医务人员【承担在?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在医【疗事故发生后与抢救!或补救措施无—直接关系的医疗【费用以及自通—。知病:员(包括产》妇遗留?的活婴)《出院日起的》医,药费用由病员—、家属或其》所在单位支付— ?     【第三十?四条  因医疗【事故致?残但不需《继续住院治疗—。的病:员或因医疗》事故死亡《的产妇遗《留的活婴其家属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无依无靠、无家可归!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收容安》置 【    第三十【五条  病员—在医疗单位死亡【后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尸!体在太平间放—置时:间夏:秋季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冬春》季不得?超,过七十二《小时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单位强《行送:火葬:场火化火化》后的骨?灰应通知家属—领回: 《。     尸体送!至,火葬场后的一切费】用一律由死者家属】负担 【。     进行尸检!的尸体应在尸—检后四?十八小时内由其家】属移送?火葬场违者按本【条第一?、第二款规定处理 !。 ?   《  第?三十六条  病员或!其家属不得》借处理医疗事故之机!向,医疗单位或》非独立医疗机—构提出迁移户口、】安排:工作、调配》房,屋等要求 》  —   第三十七条 ! 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医】疗单位或非独立【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其事:故等级、情节—轻重、认识态度和】一,贯表现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 ,       【。。(一:),一级:医疗事故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   》  :。    《(二)二《级医疗事故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 《        】(三)三级医—疗事: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 《     【对,。工作一贯《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事故】性质严重、或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责任事故【的责任者应从—重处分;对工—。作一贯认真》负责、偶尔发生医疗!事故并能认识错【。误改进工作》的责任?事故责任者可—从轻或免予处分【 —    第三十八条!  :对造成?医,疗技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医疗!单位或?非,独立医疗机构所属单!位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对能认识错【误,、改进?。工作者?可免:予行:政处:分;但对情节严【重或一年内造成两】次以上(含两次)技!术,事故的责任者应【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级,的行政?处分 ? 《 ,    第》三十九条  —个体开业医务人【员所:造成的医疗事—故,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事故等级、情—节、本人态度—可处一年以内—的停业?或,者吊销开《业执照的处罚 !     第】。。四十条  》由于管?理混乱或《对下级反映的—医疗事?。故苗子不作认—真处理等原因而【造成的医《疗事故?以及对医疗事故的】处理有拖延、阻挠】、包庇、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对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一条【  对?积极采取《措施有效防止和避免!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可根据防止和避【免的医疗《事故可能发》生的类别《。和等级由医疗单位给!予一:次性三?百元以下的奖—励奖:励,经,。费在院长基金—中开支不征收奖金税! —    第四十【二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者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较】重,的应给予直接责任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三条》  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四?。条  ?医疗单位或非独立】医疗机构的》财产和工作秩序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民—主权利和工作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借口医【疗,事故:而停:尸要挟、损》坏公物?、殴打辱骂》医务人?员,、聚众闹事》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违者【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