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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处【理 》  》   第《三十条  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费,标准如下 — ?       【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中死者系十六周!岁以上者补》偿四千元;未—满十六周岁者或依】靠他人赡养的老人补!偿三千?元;未满六周岁【的,儿童补偿二千元;一!周岁:以,下的:。婴儿补偿一》千元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按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同类!情况补?。偿,费的百分之七十补偿! :     】    (二)【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中!病员为植物人、昏迷!(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痴呆》者补偿五千元其他补!偿四:千元;二级乙等医】疗事故补偿》三千元 《 ,   —      (三)!。三级甲?等医:疗事故补偿一千【五百元?;三级乙《等医疗事《故补偿八百》元 ?    【 第三十《一条  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医疗单位在处理】。。决,定书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病员或—其家属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因】此而削减病员或其家!属按规?定,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 —     第三】十二条  医疗事】故的补偿费医疗单位!在卫生事业费—中列支;非独立【医疗机构由》所,属单位?负担;个体开业医】务人员造《成的医疗事故的补】偿费:由开业医《务人:员负担 》 ?    《 第三?十三条 《 因医疗事故而【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非独立医疗机构所属!单位:和个:体开业医《务人:员承担?在,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在医疗—事故发生后与抢救或!补救措施无》直接关系的》医疗费用《以及自通知病员(】包括:产妇遗留的活婴)出!院日起的医药费【用由病?员、家属或其所在单!位支付 【  ?   第《三十四条  —因医疗?。事故致残但不—需继续住院治疗的】病员:或因医疗事故死【亡的:产妇遗留的》。活婴其家属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无依》无,靠、无家可归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收容安?置, ,   【  第?。三十五条  病【。员在医疗单》位,死亡后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尸体在太平间放置时!间夏秋季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冬春季不得】超过七十二小时【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单位强?行送火葬《场火化?火化后的《骨灰应通知家—。属领回? , ,    【 尸体送至火葬【场后的一切费—用一律由死》者家:属负担 — :   ?  :进行尸检的尸—体应在?。。尸检后四十》八小时内由》其,家属移送火葬场【违者按本条》第一、第二款规【定处理?。  【。   第三十六条 ! 病员或其家—属不得借处理医【疗事故?之机向医疗单位或非!独立医疗机》构,提出迁移户口、安排!工,。作、调配房屋—等要求 !  :  :第三十七条 — 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医,疗单位或非独立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其事!故等级、情》节轻重?、认识态度和一贯】表现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     》   (一)—一级医疗事故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     !    《(二)?二级医?疗事故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  ?     》  (?三)三级医疗事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 —   【  对工作》一贯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事故性《质,严重、?或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责任:事故的责任》者应从重处分;对工!作一贯认真负—责、偶尔发生—医疗事故并能—认识:错误改进工作的【责任:事故责任者可从【。轻或:免予处分 】    》 第三十八条  对!造成医?疗技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医疗单【位或非独立医—疗机构所属单位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对能《认识错误、》改进工作者可免予】行政处分;但对情节!严重或一年内造成两!次,以上(含《两次)技术事—故的:责任者应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级的】行政处分 》   【  :第三十九《条  个体开业【医务人员所造成的】医疗事故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事:故等级、情》节、本人《。态度可处一年—以内的停业或者吊销!开业执照的》处罚 】    第》四十:条  由于管理混】乱或对下级》反,。映的医疗事故苗【子不:作认真处理等原【。因而造?成的医疗《事故以及对医疗事故!的处:理有拖延、阻挠、】。包庇、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对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一条  对】积极采取《措施有效《防,止和避免《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可根据防《止和避免的医疗事故!可能发生的类别和等!级由医疗单》位,给予一次性三—百元以下《的,奖励奖励《经费在院《。。长基金中开支不征收!奖金税 — ?   ? 第四十二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者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较重的—应给予直接责任【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三:条  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四条  】医疗单?位或非?独立医疗机构—的,财产和工作》秩序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民主权利和工作!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借口医疗【事故而停尸要挟、损!坏公物?、殴打辱骂医务【人员、聚《众闹:事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违者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