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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受理和办理 【   !  第十《。九,条  各《级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所列的信访事!项  】   第二》十条  各级—国家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通过信访!工作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依法处理!重要的信访事项【检查、指导信访【工作及时研究反【映比较集中的—信访事项 》 ? ,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通过参【与国家权力机—关的信?访工作?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履行代表义务 !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在工作—时,间,受理来信、来电、电!子邮件并在》公布的?时间接待来访 !  《。  : ,信,访工作人员接听【来电和接待来访时应!当告:知信访人其工号【或者姓?名 》。。     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邀【请,有关专?业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和信访工—。作机构提供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的咨询服务 ! : :     第二十二!条,  信访工作—机构对可以》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仲裁机》构提出;《对已经?进入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继续依照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的程【序进行;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行政复议《决定:、仲裁裁决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解决 】    — ,第二十三条 — 信访事《。项的办理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   —      (一】)属于下级》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交责任》归属机关办理;但对!反映重?要情况和建议或【者紧:急问题的越》级信访事项受理【机关可以直》接,办理:; ? ?  : ,      —(二:)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在—受,理或者在收到有关机!关负责人的批办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转送责任归属】机关办?理并告知信访人; !  —。   ? ,   (三》)涉及几《个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由最先接!到来信、来》。电、电子邮》。件、来?访,的机关?牵头办理;对办【理责任有《争议的?可以由他们的共同】上级机关《协调:指定办?理,或者直接办理; !。 ,。   》      —(四:)应:当对信访《事,项做出处理的国家】机关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办理 【    【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承办—信访事项应当自【接受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完毕;—情况比较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九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办理结果应当答复!信访人 — ?    第二十五】条  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下级:机关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九十日内办理】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办理结果!应,当答复信访》。。人并报告交》办机关交办机—关对下?。级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报告认为处理恰当!。的应当予以办—结,;认为?处理:不,当的可以退》回,重新办?理重:新办理?不得超过《三十:日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要—求书面答复》信访办理结》。果的办理机关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书【面答复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及相应》的依据 【     —第二十?七条  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对》下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情况和转办—、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可以阅卷审—。查听取汇报或者直】接调查下级国—家机关应《当,主动接受上级—国家机?关的督?。促检查 【     —第二十八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不满意可以向!。原办理机关或者【其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复查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信访复查—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查意见《。经复查认定信访事项!处理正确《的应:。当向信访人作出说明!不再处理;认定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应—当重新处理 】   》  信访人对其他国!家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不满意可以》向原:办理机关或者其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复查】要,求受理复查》的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 ?  ?   第二十九条 ! 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就近—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 】     》有关国?家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及时处理】;认为属《于其他有关》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转交:责任归属《。机关及时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