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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受理和办理 !     第!十九条  》各级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所列?的信访事项》   】 , ,第二:。十条 ? 各级国家》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通!过,信访:工作:。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依《法处理重要的信访】事项:检查、指导信—访工作及《时,研究反映比较集中的!信访事项 》    】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通过参》与国家权力机—关的信访工作—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履行代表《义务 《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在工【作时间受《理来信、来电—、电子邮件并在公布!。的时间接待来—访  】   信访工作【人员接听来电和接】。待来访时应当告知信!访人其工号》或者姓名 】  ?  : 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邀:。。请有关专业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和信—。访工作机构提—供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的咨询服务 !。     第二】。十二条  信—访工作机构对—可以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仲裁机构提出;【对已经进入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继?续依照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的程—序进行?;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行政复议—决,。定、仲裁裁》决,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解决 —    》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     【    (》一)属于下级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交责】任,归属机关办理;【但对:反映重要情》。。况和建?。。议或者?紧急问题的越级信】访,事项受理机》关可以直接办理;】 ?     【    《(二)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在受理—或者:在收到有关机关【负,责人的批办》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转送责任归】属机关办理并告【知信访人;》 ,  —    《   (三)—涉,及几个?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由最先接到来信【、来电、电子—邮,件,、来访的机关牵【。头办理;对办理【责任有争议的—可以由他们》的共同上级机关协调!指定:办理或者直接办理;!   】      (四】。)应当对信访事项】做出:处理的国家机关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办理 》    】 第二十四条 【 各级国《家机关承《办信访?事项应当自》接受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完毕:;情况比较》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九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办理结】果应当?答复信访人 !    》 第二十五》条  ?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下级机关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九十日内!办理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办理结果—应当答复信》访人并报告交—办机关交办机—关对下级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报,告,认为处理《恰当的?应当予以办结;认为!处理不当的》可以退回重》新办理重《新办理?不得超过三十日【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二十六条 ! 信访人要》求书面答复信访办理!。结果的办理机—关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书面答》复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及相应的》依据 《 ,    — 第:二十七条 》 ,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对下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情况和转!办、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可以阅卷审查!听取汇报或者直接】调查:下级国家机关—应当主动接受上【级国家机《关的督?促检:查 》     第【二十八?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不满意可!以向原办《理机关或《。者其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复查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信访》复查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查意见?经复查认定信访【事项处理正确—的,应,当向:。信,访人作出说明—不再:处理;认定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应【当重:。。。新处理 ! ,   信《访人:对其:他国:家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不,满意可以向》原办理?机关或者《其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复查要求受理】复查的?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   【  :第二十九条  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就近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 】    有》关国:家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及时处理;—认为属?于其他?有关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转—交责任归属机关及时!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