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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受—理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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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各【级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所列的!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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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各级国】家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通过信访工作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依法《处理重要《的信访事《项检查、指导—信访工作及时—研究:反映:比较:集中:的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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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通过参与国】家,权,力机关的信访工作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履!行代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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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在—工作时间受理来【。信、来电、电子邮件!并在:公布的时《间接待来《访,
】 , 信访工作人员接】听来电和接待来【访时应当《告知信?访,。人其工?号,或者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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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邀请有关专业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和信访》工作机构提供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的】咨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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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信访工》作机:构对可以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仲?裁机:构提出;对》已经进入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继续依照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的程序进行;】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行政复议决!定、仲裁《裁决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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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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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属于下级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交:责任:归属机关办理;但对!反映重要《。情况和建《议或者紧急问题【的越级信《访事项受理机—关可以直接办理;】
【 ? 《(二)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在受【理或者?在收到有关机关【负责人的批办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转,送责任归《。属机:关,办理并?告知信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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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涉及—几个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由最先】接到来信、来电、电!子,邮件:、来:访的机关牵头办理;!对办理责任有争【议的可以由他们的共!同上级机关协调指定!办理或?者直接?办,理,;
【 《 (四—)应当对信》访事项做《出处理的国家机关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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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承办信访事项应!当自接受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完毕;情况【比较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九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办理》。结果:应,当答复信《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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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下】级机关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九十》日内办理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办?理结:果应当答复信访人】并报:告交办机关交办机】关对下级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报【告认为处理恰当【的应当予以办结【;,认为处理不当—的可以?退回重新办》理重新办理不得超】过三:十日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要求书面答》复,信访办?理结果的办》理机关?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书面答复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及相应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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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对下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情况和转办、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可以阅》。卷审查听取汇报或】者直:接调查下级国—家机关?。应当主动《接,受上级国《家机关的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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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不满意可以向原【办,。理机关?。或者其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复查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信访复查】。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查意—见经复查认定信访】事,项处:。理正:确的应当向信访【人作出说明不再处理!;认:定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应当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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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对其他国家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不满意可以向原!办理机关或者其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复】查要:求受:理复查的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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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九条 【 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就近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
—。 有关国【家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及时处【理;认为属于其他有!关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转交责任!归属:机,关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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