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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受理和办】理, 】    第十九条】  各级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所列!的信访事项 —   【  第二十条  各!。级国家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通过信访!工作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依:法,处理重要的信访【事项检查、指导【。。信访工作及时研究】反映比较集中的信】访事项 【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通过!参与国家权》力机关的《信,访工:作,。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履】行代表义务 【 ,    — 第二十一条 【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在工作时—间受理来《。信、来电、电子【邮件并在公布的时间!。接,。待,来访 —。。。     信【访工作人《。员接:听来电和接待来访时!应当告?知信访人《。。其工:号或者姓名 】     【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邀请—。有关专业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和信访工!作机构提供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的咨询服务—  【。   第二十二条】  信访工作—机构对可《以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仲裁】机构提出《;,对已:经进入?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继续依照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的程序进》行;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行政【复议:决定:、,仲裁裁决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解决 》 ?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  —  :     (一)】属于下级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交责任归属机关办】理;但对反映重要情!况和建?议或者紧急》问,题的越级信访事项】。。受理机关可》以直:。接办理;《 :  》       (二!)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在受?理,或者在收到有—关机关负责人的【批办: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转送责任归属机】关办理并告》知信:访人; 【 :        】。。(三:)涉及几个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由最先接到来【信、来电、电子【邮件、来访的机【关牵头办理;对办理!责任有争议的可以由!他们的共同上级机】关协调指《定办理或者直接【办理; 】        】 (四)应当对信访!事项做出处》理的国家机关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办理 】  ?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承办信访事】项应当自接受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完!毕,;情况比《较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九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办理结果】。应当:答复信访人》 《     第二十!五,条  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下级机】关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九十日内办理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办理结果应当答复!信访:人并报告交办机关】交办机关对》下级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报告认!为处理恰当的应当予!以办结;认为处理不!当的可以退回重新】办理重?新,办理不得《超过三十日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要求书面答】复信访办理结果的办!理机关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书面答复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及相:应的依据 》  —   第二》十,七条  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对下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情况【和转办、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可?以阅卷审查听取汇报!或者:直,接,调查下级国》。家机关应当主动接受!上级国家机关—的督促检《查 ?  》。   第二十—八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不满?意可以向原办理机关!或者其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复查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信访复查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查意见】。经复:查认定信访事项处理!正,确的应当向信—访人作出说明不再处!理;:认定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应当重新处理 】   —  :信访人对其他—国家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不满意可】以向原办《理机关或者其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复,查要求受理复—查,的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 ,    《第二十九《条  ?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就近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 《 , ,     有关国家!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及!。时处理?;认为属于其他有】关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转】交责任归属》机关及时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