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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受理和办理》 《 : ,   ?  第十九条—  各级《。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所列—的信访事项 【 , :   ? ,。 第:。二十条  各级国家!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通过信访】工作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依法处理重要—。的信访事项检—查、指导信访工作】及时研究反映比较】。集中的?信访事项 —  》 ,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通过参与国!家权力机关》。的信访工作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履行代表义务!    ! ,第二十一条 —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在,工作时间《。受理来信、》来电:、电:子邮:件并在公布的时间】接待来访 】    》。 信访工作人—员接听来电和—接待来访时应当【告知信?访人:其工号?或者姓名《 ?。   》 ,。 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邀请有关专业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和信访工作机构提!供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的咨询服务 【  —   第二十二条】 , 信访工作机构对】可以: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仲裁机构提出!;对已?经进入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继》续依照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的程【序进行;《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行政复议决【定、仲裁裁决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解决 !     第】二,十三条 《。 信访事项的—办理: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        】(一)属《于下级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交责》。任归:属机关办《理,;,但对:反映重要情况和建】议或者紧急问题【的,越级信访事项受【理机:关可以直接办理【; ?。 :。     —   ? (二)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在受理【或者在收到》有关机关负责人的】批办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转送责任归》属,机关办理并告知信访!人;: —        (!三)涉及几个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由—最先接到来信—、,来电、电子邮件、来!访的机关牵头办【理;对办理责任【。有争议的《可以:由他们?的共同上《级机关协调》指定:办理或者直接办【理; 》  《       (】四)应当《对信访事项做出【处,理的:国家机?关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办理 —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承办信!。访事:项应当自接受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完毕】;情况?比较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九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办理结果应当答复】信访人 《 :  《   第二十五条 ! 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下【级机关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九十日?内办:理,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办理结果应当!答复信访人》并报:告交办机关》。交办机关《对下级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报,告认为处理》恰当的应《当予以办《结;认为处理不当的!可以退回重》新,办理重新办理不得】超过三十日》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要求《书面答复信访办理】。结,果的办理机》关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书面?答复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及相应》。的,依据  ! ,。  第二十七条  !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对?下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情况和转《办、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可以阅】卷审查听《取汇报?或者直接《调查下级《国,家,机关应当《主动接受上级—国家机关的督促【检查 ?。 :     第】二十八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不?满意可以向原办理】机关:或者其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复查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信》访复查?。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查意见《经复查认定信—访事项处《理正:确的应当向信访人】。作出说明不再处理;!认定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应当《重新处理 》 ?     —信访人?对,其他国家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不?满意可以向原办理】机关或者其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复查要求受理—复查的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     第二【十,九条  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就近《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 《  ?   有关》国家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及时】处,理;认为《。属于其他有关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转交责任归!属机关?及时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