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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受理:和办理 》 :。     】第十九条 》 各级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所列的!信访事项《 》     第二十条!  各级国家—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通过信访工作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依法:处理重要的信访事】项检查?、指导信访工—作及时研究》反映比较《集中的信访事项【 —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通过参与国】。家权力机《关的信?访工作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履行代表义务】 》。  :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在工?作时间受理来信【、来电、电子邮【件并在?公布的?时间接待《来访 】。  :  信访工作人员】接听来电和接—。待来访时应》当告知信访》人其工?。。号或者姓名 】 ,  ? ,  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邀—请有关专业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和信:访,工作机构提》供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的咨询》服务 《  》   ?第二十?二条  信访工作机!构对可以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仲裁机【构提:出;对已《经进:入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继续?依照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的程序进行;【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行政复议《决,定、:仲裁裁?决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解决 —  《   第二》。。。十,三条 ? 信:访事项?的办:理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      】   (《一)属于下级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交责任归属【机关办理;但对【反映重?要情况和建》议,或者紧急问题的【越级信访《事项受理机关可以】直接办理;》 , , ?     》  :  (二)》。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在:。受,理或者在收到—有关机?关负责人的批办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转送》。责,任归属?机关办理并告知【信访人; —    【     (三【)涉及几个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由最先接》到来信、来电、电】子邮件、《来访的机关牵头办理!;对办?理责任有争议的可】。以由他们《的共同上级机关协】调指定办理或—者直接?办理:; ? 《        】(四)应当对信访事!项,做出处理的国—家机关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办:理,    ! 第二十四条 【 各级?国家机关承办信访】事项应?当自接受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完】毕;情况《比较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九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办理结果应当!答,。复,信访人 》 ?  :  : 第二十五条 【 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下级机关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九十日内办理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办理结果应—当答复信《访人:。并,报告交办机关交【办机关对下级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报告认为处—理恰当的应当—予以:办结;认为处理【不当的可以退回【重新办理重》新办理不得》超过三十日》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要—求书:面答复信访》办,理结果的办理机关】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书?面答复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及相应的依据 】 , ?     第—二十七?条  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对—下,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情况和》转办、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可以阅卷《审查听取汇报或【者直接调查下级【国家机关《应当主?动接受上级》国家机关的督促检】查   !  第二《十八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不》。满意可以向原—办,理,机关或者其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复《查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信【访复查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查《意见经复查》认定信访《。事项处理正》确的应当向》信访人作出说明不】再处理;认定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应!当重新处理 【     】信访人对其他国家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不满意可以】向原办理机关或者】其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复查要求受理—复查的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    【 第二十九条  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就近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 《     有【关国家?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及时处理】;认为?属于其他有关—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转交责任归属】机关及时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