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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受理—和办理? 》。   》  第?十九条  》各级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所列的】信访事?项 ?    【 第二十条》  各?级国家?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通过信访工作】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依法处理【重要的?信访事项检查、【。指导信访工作及【时研究反映比较【集中的信访事—项 【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通过》参与国家《权,力,机关的信访工作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履行代表义务 】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在工作时间受理来信!、来电、电子—邮件并在公布的时间!接待来访 【     信访!工作人员接听—来电和接待来访时】应当告?知,信访人其工》号或者姓名 —    】 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邀请有》关专业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和信访工作机】构提供?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的咨询服务 ! :  ?   第二》十二:条  信访工—作机构对《可,以,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仲!。裁机构?提出;对已经进入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继—续依照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的程序《。进行;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行:政复议决定、仲裁裁!决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解《决 —    《 第二十三》。条 : ,信访事?项的办理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       !  :(一)属于下—。级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交责任归属机!关办理;但对反映】重要情况《和建议或者紧急【问题的越级信访事】项受理机关可—以直接办理; 】 ,     【。    《(二)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在受理【或者在收到》有关机关负责—人的:批办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转【送责任归属》机关:办,理并告知信访人【; —。  :     》  (三)涉及几个!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由最先接到来【信、来电《、电:子邮件、来访的【机关牵头办理;对办!理责任有争议的可以!由他们的共同—上级机关协调指定】办理:。或者直接《办理;? ,   【      (【四,)应当对信访事【项做出处理的国家机!关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办理 《 《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承办》信访事项应当—自接受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完毕【;情况比较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九】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办理结果【应当答复信访—。人   !  第二十五条  !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下级机关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九十日!内办理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办理结果应当】答,复信访人并报—告交办机关交办机】关对下级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报告认《为处理恰当的—应当予以办》结;认为处》理不当的可以—退回重新办》理重新办理不—得超过三十日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二十【六条 ? 信访人要》求书面?。答复:信访办理结果的【。办理机关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书》面答复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及相应的依据—。 《    》。 ,第,二十七?条  ?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对下?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情况《和转办、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可以阅卷审查听】取汇报?或者直接《调查下级国》家机关?应当主动接受上级】国家:机关的督《促检查 —   》 , 第二十八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不满?意可以向原办理机关!或,者其:。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复查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信访复!查,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查意见【经复查认定信访事】项处理正《确的应?当向信访人》作出说明不再处理】;认定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应当重新处!理  】 ,。  信访人对其【他国家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不满意可》以向原办理机—关或:者其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复查要《求受理复查的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 ,   《。  第?二十九条  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就近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   】  有关国家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及时处理;认—为属:于其:他有关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转交责】任归属?机,关及时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