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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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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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中、外方【投资者确定设立【合资企业的意向后应!当对拟合资》项,目进:行初步?。可行性研究由中【方投资者《编制项目建议书及】其附件并报送审批】。机关审批《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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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建议!书及:其附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预审意见—送审批机《关
【 第七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建议书及其—附件: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决定抄送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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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外资委以外!的审批机关》。在将审批决定抄【送有关?部门的同《。时,应当抄送市外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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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经批准后】的项:目建议书作》为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有效《期为一年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有:效期:的中方投资》者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有效期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 :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中、外?方投资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资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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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中:、外方投《。资者应当逐项—落,实项目?的资金、场地、【技术、设备、原材料!、外汇收支安—。排以:及基础设施》配套等事项并—对市场销售、规【划,选址:、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经济效》益等作出分析评估】在此基础上》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订立?合,资企业合同、章【程并报送审批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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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方投资者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作《价投资?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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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的有关内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须事先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应当获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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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及其附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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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经批准!后由:中方投资者持有【关文件向《审批机关申领—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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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有关文件【之日起三日内—颁发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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