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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 《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  》   第六条 【 中、外方》投资者确定》设立合资《企业的意向》后应当对拟》合,。资项目进行初步【。可行:性,研究由中《方投资?者编:。制项:目建议?书及其附件并报【送,。审批:机关审?批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     【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建议书及其附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预:审意见送审批机关】 :。   —  第七条 —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建议书及】其附件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决定抄【送有关部门 】     市外!资委以外的审批机】关,在,将,审批决定抄送有关】部门的同时应当抄】送市外资委》 ?     第】八条  《经批准后的》项,目,建议书作为》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有效:期,为一年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有效期的中方投!资者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有效《期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 》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中、外【方投资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资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手续? — ,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中、外方—投资者应当逐—。项落实项目》的资金、场地、技术!、设备、原材料、】外汇收支《安排以及基》础设施配套等—事项并对《市,场销售、规划选址、!。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经济效》益等作出分析—评,估在:此基础上《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订立合】资企业合同、—章程并报送审批【机关审批 — ,   》 , ,中、外方《投资者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作价《。。投资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  》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的有关】内,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须事【先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应当获?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  —  :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及其:附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   第十》二条 ?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经批?准后由中《。方投资者持有—关文:件向:审批机关《申领批准《证书 《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有关文件之!日起三日内颁发批】准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