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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第》六条  中、外【方投资者确定—设立合资企业的【意向后应当》对拟合?资项目进行初步可】行性:研,究由中方投资者【编制项目《建议:书及其附件并—报,送审批机关审批【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     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建议书及其》附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预审意见送审批机关!  【   第七条 【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建议书及其附件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决定抄送有关部】。门 : ?     —市外资委以外—的审批机关在将【审批决定抄送有【关部:门的同时应当抄【送,市外资委《 , ,     第!八条  经》批准后的项目建【。议,书,作为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有效期为一年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有效期的—。中方投?。资者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有效期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中、:外方投资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资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手,续 —。 ,    第十条 】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中、外?方投资?者应当?逐,项落实项目的资【金、场地、技术、】设备、原材料—、外汇收支安排【以及基础《。设,施配套等事项并对市!场销售、规划选【址、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经济效《益等:作出分析评》估在此?基础上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订立合》资企业合同》、章程?并报送审批机—关审批 !    中、外【方投资者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作:价投资?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的有关】内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须事先—。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应!当获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  —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及其附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     第—十二条 《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经批准》后由中方投资者持有!关文件向审批机【关申领批准证书 】。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有关?文件之日起三日内】颁发批准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