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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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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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中、外!。方投资者确定设立合!资企业?的意向后应当对拟合!资项目进行初步可】。行性研究由中方【投资者?编制项目建议书【及其:附,件并报送审批机关】审批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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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建议书及其【附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预审意见送】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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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建议书》及,其,附件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决定抄送有关—部,门
【 市外资委以!外的审批机》关在将?审批决定抄送有关部!门的同时应当抄送市!外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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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经批准后!的,。项目建议书作—为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有效期】为一年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有效期的中方投资者!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有效期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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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中、外方投!资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资?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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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中、外方投!资者:应当逐项落实—项,目,的资金?、,场地、?技术、设《备、原材料、外汇】收支安排《以及基础设施配套等!事,项并对市场销售【、规划选址、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经济效益等作—出,分析评估在此基【础上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订立合资】。企业合同、章程并】报送审批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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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外方投资】者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作价投资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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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的有关内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须事先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应当获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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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及》其附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经批准后由【。中方投资者持有关文!件向审批机关申领批!准证书
!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有关文件!之日起三日内—颁发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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